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亭公(五)行传〔2024〕452号)。2024年12月19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2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亭公(五)行传〔2024〕452号)。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孙某某坐车去河北、廊坊旅游,在路过山东、济南高速服务区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工作人员拦截后,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带回。2024年12月12日23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带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办案中心,并向申请人出具《传唤证》(亭公(五)行传〔2024〕452号)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案件立案登记表中称2024年12月12日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欲前往北京非正常信访,涉嫌寻衅滋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案人员说明寻衅滋事的依据时,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告知。从2017年至今,亭湖分局多次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多次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传唤,但并没有申请人非正常上访的证据。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被申请人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在没有告知申请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传唤,且将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程序合法,于法有据。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行政立案。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王某某进行传唤询问。因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王某某延长传唤。2024年12月12日23时,申请人王某某到达公安机关,并于2024年12月13日20时56分左右查证结束后离开。因此,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程序合法。二、传唤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尚在调查中,传唤行为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需要,通知违法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和查证的措施,是公安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不对王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证据2.《传唤证》(亭公(五)行传字〔2024〕452号);证据3.《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证据4.申请人经传唤到达办案区和询问结束离开办案区的监控截屏。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传唤行为合法,且该传唤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传唤证》(亭公(五)行传字〔2024〕452号);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亭公(五)行传〔2024〕452号)传唤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2日18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欲前往北京非正常信访,涉嫌寻衅滋事。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亭公(五)立案字〔2024〕7929号),对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出示《传唤证》(亭公(五)行传字〔2024〕452号),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21时前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对申请人进行延长询问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申请人被传唤到达时间是2024年12月12日23时09分左右,离开时间是2024年12月13日20时56分左右。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亭公(五)行传〔2024〕452号)。
另查明,因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亭公(五)行终止决字〔2025〕85号),对申请人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决定终止调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为系公安机关的传唤行为,该行为系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职能中实施的基础性、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