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予以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予以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某某某某超市(城北店)”店铺购买一瓶某初驱蚊液,店铺链接名称为“某初驱蚊液婴儿宝宝户外专用防蚊喷雾儿童驱蚊水花露水驱蚊水喷雾33ml/瓶”。申请人使用后发现该商品标签未标注儿童使用说明,该店铺将普通农药宣传儿童专用,涉嫌消费欺诈。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电话回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不属于农业农村局管辖。申请人认为,《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首先,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一瓶驱蚊液,标签有农药登记证号,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定义。被举报人宣传其销售的卫生农药为婴儿宝宝户外专用等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违法事实成立。其次,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举报案件属于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属于农业农村局管辖为由,拒绝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反馈函》程序合法。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反映其在美团外卖平台“某某某某超市(城北店)”店铺购买一瓶某初驱蚊液,涉嫌消费者欺诈,要求查处并组织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外包装上的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反映的消费欺诈问题,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案件移送函》(亭农(农药)案移〔2024〕1号),将案件移交给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案件反馈函》,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反馈函》内容适当。《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该店铺普通农药宣传儿童专用,涉嫌消费欺诈。经查,该投诉产品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店铺存在产品虚假宣传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将案件依法移交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2.《案件移送函》(亭农(农药)案移〔2024〕1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3.《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反馈函》及邮寄单。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及时将案件依法移交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作出《案件反馈函》,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案件反馈函》;证据2.通话记录截图;证据3.《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予以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反映其在美团外卖平台“某某某某超市(城北店)”购买的某初驱蚊液属于普通农药却宣传儿童专用,涉嫌消费欺诈,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实并组织调解。被申请人经查询确认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产品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内。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案件移送函》(亭农(农药)案移〔2024〕1号),将案涉违法线索移送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反馈函》,内容为:“周某某:本局在2024年12月10日收到你的投诉信,经查,你投诉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店铺存在产品虚假宣传不属于本局管辖,已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将案件移交给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将《案件反馈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予以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机关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第三十四条规定,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有对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查询,查明案涉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因申请人反映的案涉产品网购平台标签宣传儿童专用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1.虽然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但其在《案件反馈函》中已明确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相关事实,但从规范执法的角度,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处理举报案件中予以规范。2.被申请人实际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附件材料,却在《案件移送函》称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虽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举报案件中予以注意。综上,截止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本机关未发现被申请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对其投诉举报未予以处理的情形。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