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冯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他们为啥不上课?有多少兼职督学,他们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我要详细名单。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我也要详细名单。”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亭湖区教育系统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亭湖区各学校的在职校长、副校长、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的上课情况的信息认为属于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亭湖区教育系统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亭湖区各学校的在职校长、副校长、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的名单认为属于人事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首先《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督学人员名单应该向社会公布。根据《2023年亭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记载:“2023年,全区共有学校125所,专任教师5906人。”按上面计算,亭湖区督学人数不应超过25人,专职督学不应超过8人,而亭湖区现有督学52人。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们的上课情况,申请人在十月份曾两次去教育局咨询,都没有答复。被免去职务的校长、副校长,有的已不上班,有的只上2~6节课,上课就去学校,不上课就不去。再次,被申请人将一部分借用教师分到各学校,但在做着被申请人事务。目前经济下行,但教育系统却有几十名督学、百十名教师占着教师编制不上课或上极少的课务,使课务被分给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普通教师,侵犯了申请人在内的普通教师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程序合法。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他们为啥不上课?有多少兼职督学,他们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我要详细名单。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我也要详细名单。”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并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电子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内容合法。经审查,首先申请人申请的“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他们为啥不上课?有多少兼职督学,他们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属于咨询类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其次,申请人申请的“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有多少兼职督学,我要详细名单。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我也要详细名单。”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属于人事管理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证据3.电子邮件送达截图。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证据2.《声明》;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901881),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他们为啥不上课?有多少兼职督学,他们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我要详细名单。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我也要详细名单。”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及获取信息的方式均为电子邮件。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内容为:“冯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他们为啥不上课?有多少兼职督学,他们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我要详细名单。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我也要详细名单。经审查,您提交的关于‘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他们为啥不上课?有多少兼职督学,他们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的政府申请,属于☑ 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您申请公开的‘1.亭湖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名专职督学,有多少兼职督学,我要详细名单。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我也要详细名单。’,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并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第七条规定:“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亭湖区教育系统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人数及详细名单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答复称督学人数属于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而督学的详细名单属于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1.亭湖区教育系统专职督学为啥不上课?兼职督学上不上课?若上课,一周几节?2.亭湖区各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退二线的校长、副校长们,他们每周上不上课?若上,一周几节?若不上课,什么原因?”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上述信息属于咨询事项,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其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并无不当。最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亭湖区各学校在职、退二线校长、副校长的详细名单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应当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开相关学校负责人的信息。故,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政府信息属于人事管理信息,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教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
第七条 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