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202号

发布日期:2025-04-07 16:24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412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2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7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被征46.116亩土地涉及到的25户被征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的政府信息。备注:《征地涉及到的25户签名》被征地农户名单:见东亭办依复〔2023〕第7号中涉及夏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江某等25户农户。20247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0号),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4111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字第125),撤销被申请人20247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0),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1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均是其在协助征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应当持有并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存在,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其次,根据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中第2项第2条应安置25人,第3条青苗补偿费为:1260×21.129=2.6623万元。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行政机关,应当知道该青苗补偿费用支付情况,被申请人称不存在,明显是侵占了该青苗补偿费用。再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一级主体,且该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未公开,也未说明不存在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内容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程序合法。20241116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25号),撤销被申请人20247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1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被征46.116亩土地涉及到的25户被征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的政府信息。备注:《征地涉及到的25户签名》被征地农户名单:见东亭办依复〔2023〕第7号中涉及夏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江某等25户农户名单。”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再次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次征收涉及的土地未向征地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该款项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中,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25号)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证据3.邮寄单查询记录证据4.核查工作记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715日,申请人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被征46.116亩土地涉及到的25户被征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的政府信息。备注:《征地涉及到的25户签名》被征地农户名单:见东亭办依复〔2023〕第7号中涉及夏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江某等25户农户名单。”的政府信息。20247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0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11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字第125),撤销被申请人20247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0),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1116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字第125)。202411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核查,形成了《核查工作记录》,内容为:“针对2024〕亭政行复字第125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略)提出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再次核查:经向农业农村办了解,盐(亭)国土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被征46.116亩土地,该宗土地共补偿金额1269104元,其中安置补助费425000元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余额844104元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汇入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用于快速路网三期某某征地补偿款。因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0825日撤销,该笔款项转至村居代管账户,我街道于202481日将高架三期工程(某某社区十组)用地项目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款266225.4元整转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剩余部分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该次土地征收未向被征地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用。20241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内容为:“施某某:本机关于2024716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被征46.116 亩土地涉及到的25户被征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的政府信息。备注:《征地涉及到的25户签名》被征地农户名单:见东亭办依复20237号中涉及夏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江某等25户农户名单。’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25号)要求,依法重新作出如下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征46.116亩土地涉及到的25户被征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的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再次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次征收涉及土地未向征地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该款项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12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2018920日,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亭)国土公字〔2018〕第101号)第二条:“二、土地补偿安置费用:……3、青苗补偿费:1260×21.129=2.6623万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832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城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818号文件,同意设立东亭湖街道。2018411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文件亭委〔201817号《关于原新城街道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东亭湖街道,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管理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202032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文件,亭委办〔20208号《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其中内设机构第四条第(四)负责城市管理科(房屋征收安置科)工作。202079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发电,亭委办发电039号《印发<关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体制机制的调整方案>的通知》,通知江苏环保科技城不再代管东亭湖街道,职责划分明确了东亭湖街道主要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包括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工作。20208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亭编〔202042号《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整合后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经研究决定,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整合,职责划分中,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江苏亭湖开发区无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职责。20208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亭编〔202053号《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明确东亭湖街道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的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等工作。以上文件说明,2018326日,市政府同意设立东亭湖街道,2018年亭湖区委、区政府设立了东亭湖街道,202032日,亭湖区委办公室明确东亭湖街道内设城市管理科(房屋征收安置科),而此前该项工作由江苏亭湖开发区负责,该文件仅将责任主体名称进行了变更,即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负责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由东亭湖街道负责,人员、资料未变化。202079日,关于江苏环保科技城体制机制的调整,明确环科城、亭湖开发区不再代管东亭湖街道。2020825日,亭编〔202042号、53号文件仅明确东亭湖街道在本街道范围内负有房屋征收安置职责。故东亭湖街道现有涉及征收、搬迁的档案资料,仍然是亭湖开发区的档案资料,不存在移交,仅是主体名称上的变化。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在东亭湖街道保管掌握的范围内提供。”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241116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25后,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对某某社区十组境内被征46.116亩土地涉及到的25户被征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亭)国土公字〔2018〕第101号)及核查工作记录分析,此次征收涉及的土地未向征地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该款项保存在村居代管账户中。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1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3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14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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