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98号

发布日期:2025-04-07 16:22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

    20241211,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教师工龄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教师工龄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9XXX,申请人经过便仓乡党委、盐都县文教局批准,成为一名公办代课教师,任教于某某中学申请人身处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时期遭到迫害已经取得的某某中学任教的教师资格被取消。1978文化大革命结束申请人遭受的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恢复了申请人工作让申请人继续某某中学任教。申请人实际开始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66年,申请人人事档案中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多年来,申请人寻求各种渠道进行维权,希望将自己参加工作时间个人人事档案中更改为196620248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但至今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提供保护措施或者调查有关事实后采取相应方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申请人20248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连续计算教师工教龄体现在人事档案中,不是信访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其次,申请人在亭湖区人民政府官网中查询到被申请人具有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聘任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的职责,被申请人内设机构也设置了人事科。故,被申请人作为教职员工人事问题的主管部门,具有修改人事档案以及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受理并加以审查的法定职责。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2481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在法律规定的60日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连续计算工教龄问题,具有事实依据19XXX,申请人经过便仓乡党委、盐都县文教局批准,成为便仓乡公办代课教师。1967年至19788月期间申请人因身处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时期遭受迫害,被迫取消了教师资格,按照当时的政策,申请人需随父母下放到便仓某某村成为一名村民。1978年,文革时期结束,申请人所遭受的冤案得到平反,父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申请人属于烈属应当得到优抚申请人也因此就职于某某中学,后经过审批成为一名正式教师。申请人请求实质将申请人19XXX19788月期间间断教育工作的时间记载在人事档案中并计算为工教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附件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二、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的情况满足上述政策性文件规定应当将申请人19XXX19788月期间的工教龄连续计算。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未发现关于申请人本人因冤假错案间断工作后平反的相关文书档案资料为由,拒绝将上述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文件的错误理解与解读。该文件未限定只能是本人遭受冤错案被申请人错误地将申请人排除在范围之外,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提交的盐都县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退休审批表》不是申请人本人填写,填写内容与申请人个人档案中记载的信息存在差异不能按照该审批表内容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应当按照记载信息时间在先人事档案信息为准确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XXX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问题。经被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申请人多年来多次通过阳光信访平台及到被申请人处、区信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走访,提出关于工龄认定的诉求,被申请人在2016年、2020年、2023年、2024年均作出过答复,申请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信访复查。故,被申请人认为信访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予以认可(相关答复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因此,被申请人已多次对申请人提出工龄认定问题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信访,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受理和答复,并无不当。二、关于对工龄认定并作出处理的问题。经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档案,档案中记载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19XXXX月出生,高中毕业后,于19XXX月被介绍到某某公社临时代课,同年冬月因其父亲历史问题,被公社取消代课老师资格,个人档案中显示:19XXX-19XXX月为便仓某某村八组村民;19XXX月起,在某某中学临时代课;19XXX月盐城地区行政公署追认其父亲为革命烈士;19XXX月《盐城市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呈报表》批准选招为公办教师;盐都县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退休审批表》中,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XXX月,并从20XXXX月执行退休待遇;20XXX月,以退休教师身份区划调整至亭湖区。江苏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口径》(一)、(二)及《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档案中未发现关于申请人本人因冤假错案间断工作后平反的相关文书档案资料,经咨询区人社部门,无纠正工龄问题的文件依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信访记录网页截图;证据2.《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亭教信答复202410);证据3.《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情况汇报》证据4.《关于诉求认定工教龄及享受房改房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亭教信答复202046);证据5.《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便政信答复201716证据6.《关于退休教师陈某某请求纠正工教龄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亭教信201614);证据7.《(干部)退休审批表》证据8.《盐城市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呈批表》证据1-8共同证明: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且无文件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教师工教龄认定申请书》及附件;证据2.邮寄查询记录;证据3.亭湖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盐城市亭湖区教育局职能、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等机构信息》;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教师工教龄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814,申请人被申请人邮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19XXX19787月期间连续计算为教师工教龄,体现在人事档案中20241211,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教师工龄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曾就其本人的工教龄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被申请人于2016426日作出《关于退休教师陈某某请求纠正工教龄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亭教信〔201614号),内容为:“陈某某老师:你反映的关于请求纠正工教龄的问题,现作出如下答复意见:经查阅个人档案,档案中记载的基本情况为:19XXXX月出生,高中毕业后,于19XXX月由盐都县文教局介绍到某某公社临时代课,先后在某塘、某港、井某小学任教,同年冬月因父亲历史问题,被公社取消代课老师资格(简历中19XXXX-19XXXX为便仓某某村八组村民)。19XXX盐城地区行政公署追认你父亲为革命烈士。个人档案《盐城市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呈报表》及盐都县教育局、人事局批准的《退休审批表》中,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XX年,并从20XXXX月执行退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教龄更改须由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请求将申请人19XXX19787月期间间连续计算为教师工教龄,体现在人事档案中。申请人已就该事项向亭湖区教育局、亭湖区信访局等单位进行过信访,亭湖区教育局、亭湖区信访局等单位均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过答复,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信访复查,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申请人围绕上述信访事项长期信访,在相关信访事项已有明确答复意见后,继续就相关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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