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教师工龄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2月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教师工龄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966年3月,申请人经过便仓乡党委、盐都县文教局批准,成为一名公办代课教师,任教于某某中学。因申请人身处“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时期,遭到迫害,已经取得的在某某中学任教的教师资格被取消。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申请人遭受的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恢复了申请人工作,并让申请人继续在某某中学任教。申请人实际开始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66年,但申请人得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多年来,申请人寻求各种渠道进行维权,希望将自己参加工作时间在个人人事档案中更改为1966年。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但至今未进行回复。200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追加工龄问题,并已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同意配合办理申请人追加工龄事项并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因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人的诉求最终没能实现。被申请人作为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受理并加以审查的职责。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曾任教的某某中学位在行政区域范围内。2003年以前,被申请人设立内设机构便仓教育办公室,对便仓镇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业进行管理。2004年初,盐都县进行行政区域划分,将原属于盐都县的便仓镇划分至亭湖区,取消了便仓教育办公室,申请人以退休教师身份被调整至亭湖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被取消,该内设机构的职责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承继。便仓教育办公室是由被申请人设立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指导该区域的教育行政事务。便仓教育办公室被取消,其职责应当由便仓镇人民政府承继。因此,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职责范围。2003年12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请求解决工教龄问题申请书》上盖章并批示“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按照政策帮助解决”。 虽然被申请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被申请人职责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具有回复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其次,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提供保护措施或者调查有关事实后采取相应方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申请人于2024年8月向便仓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将连续计算教师工教龄体现在人事档案中的行为,不是信访,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24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在法律规定的60日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8月,申请人以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不论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行为是否为信访行为、不论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为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时,应当对该行为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不予回复的行为完全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连续计算工教龄问题,具有事实依据。1966年3月,申请人经过便仓乡党委、盐都县文教局批准,成为便仓乡公办代课教师。1967年至1978年8月期间,申请人因身处“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时期遭受迫害,被迫取消了教师资格,按照当时的政策,申请人需随父母下放到便仓某某村成为一名村民。1978年,文革时期结束,申请人所遭受的冤案得到平反,父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申请人属于烈属应当得到优抚,申请人也因此就职于某某中学,后经过审批成为一名正式教师。申请人请求的实质系将申请人1966年3月至1978年8月期间间断教育工作的时间记载在人事档案中,并计算为工教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附件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二、‘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他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的情况满足上述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将申请人1966年3月至1978年8月期间的工教龄连续计算。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未发现关于申请人本人因冤假错案间断工作后平反的相关文书档案资料为由,拒绝将上述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是对《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文件的错误理解与解读。该文件未限定只能是本人遭受冤错案,被申请人错误地将申请人排除在范围之外,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某某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所反映的教师工龄认定事宜,并非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2016年4月7日和2020年9月8日,申请人信访时已明确告知其应由亭湖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职权认定。2021年12月,申请人再次信访,时任区政法委书记周晓东于2021年12月16日召集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信访接待,并做出了明确答复,告知申请人其要求教师工龄认定的诉求不符合政策。因申请人本次邮送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属于多次重复申请,被申请人未作重复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信访记录网页截图;证据2.2020年11月16日亭湖区信访局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平台答复网页截图。证据1-2共同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教师工教龄认定申请书》及附件;证据2.邮寄查询记录;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教师工教龄认定申请材料,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教师工教龄认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1966年3月至1978年7月期间连续计算为教师工教龄,体现在人事档案中。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工龄认定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教师工龄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请求将申请人1966年3月至1978年7月期间间连续计算为教师工教龄,体现在人事档案中。申请人已就该事项向亭湖区教育局、亭湖区信访局等单位进行过信访,亭湖区教育局、亭湖区信访局等单位均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过答复,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信访复查,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申请人围绕上述信访事项长期信访,在相关信访事项已有明确答复意见后,继续就相关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