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吉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的行政行为违法。2025年1月8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3月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一、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已设立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的行政管理。包括本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详见住址、户口簿)。二、因行政缺位至今,使申请人失去生存权和政治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职责”。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职的行为严重违法。首先,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中住址明确记载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街。被申请人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不是现有的行政区划,现为黄尖镇某某公司辖区,其对某某公司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次,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公司由谁成立,以及成立后的行政隶属关系。最后,某某公司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程序合法。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吉某某、孙某某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并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答复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内容合法。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设立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问题。因被申请人未设立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且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不是现有的行政区划,系地理位置描述,原某某港地区现为黄尖镇某某公司辖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现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对某某公司辖区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关于申请人反映射阳县某某港乡政府、射阳县黄沙港镇政府、亭湖区黄尖镇政府没有分配过一寸土地给申请人一家生存的问题。经查,孙某某户于2000年4月从射阳县某某镇迁入原某某港乡,在某某镇有6亩多的承包田。故,申请人要求射阳县某某港乡政府、射阳县黄沙港镇政府、亭湖区黄尖镇政府分田无政策依据。关于申请人反映39.5亩池口问题。经查,2014年12月10日,孙某某户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39.5亩塘口,享有合同期内的承包经营权。因孙某某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终止《虾塘承包合同》而丧失承包经营权。关于申请人反映其唯一住房被霸占问题。经查,2014年12月10日,孙某某户与陆某某签订了《虾塘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载明:“乙方必须自主养殖、合法经营、风险自担。承包期内的水电费、水资源费、养殖、生活、经营设施等自行承担,承包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养殖、生活设施及简易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视为自行违约,甲方有权任意处理,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赔偿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所反映的水、电、房屋等问题,系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据现场了解,目前生产用房仍位于申请人原承包的塘口处。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亭湖公安打击报复六次问题。经查,因申请人行为违法,亭湖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打击报复问题。关于申请人反映政府已丈量房屋,但至今未果的问题。经查,2005年5月孙某某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期限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根据该批准书规定,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准作住宅用地。临时用地时限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证换证手续,否则按非法用地论处。到期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复垦还耕,并申请国土部门验收。期满后不再拥有合法使用权。丈量孙某某户临时建设用地上现有房屋,是查清该临时建设用地上房屋现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及邮寄单;证据3.射阳县某某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据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据5.《虾塘承包合同》;证据6.《民事判决书》(〔2016〕苏0902民初3109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09民终3966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902民申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苏09民监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90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9民终4472号)、《民事裁定书》(〔2022〕苏民申3120号);证据7.《拘留证》(亭公(中)拘字〔2023〕493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亭公(中)取保字〔2023〕664号)、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8.射阳县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据9.《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1〕15号)。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履职申请书》;证据2.《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证据3.射阳县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4〕114号);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射黄依复〔2024〕2号);证据6.《证明》;证据7.《专业承包合同书》;证据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职,应确认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吉某某、孙某某(吉某某丈夫)邮寄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一、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已设立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行政管理。包括本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详见住址、户口簿)。二、因行政缺位至今,使申请人失去了生存权和政治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职责”。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内容为:“吉某某、孙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你们邮寄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申请内容为:‘一,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已设立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行政管理。包括本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详见住址、户口簿)。二,因行政缺位至今,使申请人失去生存权和政治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职责’。经认真研究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你们的申请内容‘一’。本机关未设立‘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不是现有的行政区划,‘某某港第二管理区’的描述现在属于地理位置描述,原某某港地区现为黄尖镇某某公司辖区。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某某公司辖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二、关于你们的申请内容‘二’。你们申请事项的事实和理由,核实情况如下:1.关于反映射阳县某某港乡政府、射阳县黄沙港镇政府、亭湖区黄尖镇政府都没有分配过一寸土地给申请人一家生存。经查,你户于2000年4月从射阳县某某镇迁入原某某港乡,在某某镇有6亩多的承包田。反映要求射阳县某某港乡政府、射阳县黄沙港镇政府、亭湖区黄尖镇政府分田无政策依据。2.关于反映39.5亩池口问题。经查,2014年12月10日,孙某某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面积39.5亩塘口,享有合同期内的承包经营权。后因你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终止《虾塘承包合同》而丧失承包经营权。3.关于反映唯一住房被霸占问题。经查,2014年12月10日孙某某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载明:‘乙方必须自主养殖、合法经营、风险自担。承包期内的水电费、水资源费、养殖、生活、经营设施等自行承担,承包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养殖、生活设施及简易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视为自行违约,甲方有权任意处理,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赔偿经济损失。’你们所反映的水、电、房屋等问题,系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据现场了解,目前生产用房仍位于你户原承包的塘口处。4.关于反映被亭湖公安打击报复六次问题。经查,因反映人行为违法,亭湖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并不存在你们所述的打击报复问题。5.关于反映政府已丈量房屋,但至今未果。经查,2005年5月你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期限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根据该批准书规定,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准作住宅用地。临时用地时限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证换证手续,否则按非法用地论处。到期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复垦还耕,并申请国土部门验收。期满后不再拥有合法使用权。丈量你户临时建设用地上现有房屋,是查清该临时建设用地上房屋现状。综上,关于你们的申请内容‘一’,本机关已依法对某某公司辖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关于你们的申请内容‘二’,因你们申请行政履职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且未提供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你们合法权益的证据以及你们遭受损失的证据,本机关对你们的该项申请无法支持。如你们能够提供证明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你们合法权益的证据,可另行提交申请。如属重复申请,本机关将不再作处理。”2024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1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2005年5月,孙某某领取了《射阳县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期限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其中注意事项规定:“……(2)不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准作住宅用地。……(5)临时用地时限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换证手续,否则按非法用地论处。到期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复垦还耕,并申请国土部门验收,国土部门在验收后收回此书存档。”2011年8月8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1〕15号),内容为:“……同意将射阳县黄沙港镇新洋居委会、兴农村和黄沙港镇某某公司划归亭湖区黄尖镇管辖……”。2012年10月9日,经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射阳县某某海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射阳某某公司)名称变更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海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亭湖某某公司)。亭湖某某公司继续行使原射阳某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能,管辖范围包括原射阳县黄沙港镇某某港第一管理区、原射阳县黄沙港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和原射阳县黄沙港镇某某港社区服务中心。2014年12月10日,陆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了《虾塘承包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陆某某承包给孙某某1排16号至17号,共3个池口,共39.5亩,承包期限为7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第四条约定,乙方必须自主养殖、合法经营、风险自担。承包期内的水电费、水资源费、养殖、生活、经营设施等自行承担,承包期满后乙方所投入的养殖、生活设施及简易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视为自行违约,甲方有权任意处理,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赔偿经济损失。2017年5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陆某某诉孙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陆某某要求解除与孙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返还承包的39.5亩虾塘,并要求孙某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的承包金55678.7元。2017年7月29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苏0902民初3109号)判决“一、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的虾塘(1排16号至17号、2排15号,共3个池口39.5亩)返还给原告。二、被告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支付承包金14203.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苏09民终3966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申请移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复查。2018年6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苏0902民申31号),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孙某某仍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苏09民监2号),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2022年9月9日,射阳县某某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居一组原居民孙某某,男,在国家土地二轮承包时拥有承包土地6.01亩,并已确权。另在我居一组境内拥有宅基地和住房一套。情况属实!”2023年4月11日,因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简称公安分局)向申请人吉某某出具《拘留证》(亭公(中)拘字〔2023〕493号),决定对吉某某执行拘留。2023年5月8日,公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亭公(中)取保字〔2023〕664号),决定对吉某某取保候审。因吉某某两次未经执法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至南京市,公安分局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3月5日决定对吉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24年4月1日,因吉某某扰乱盐城市人民政府正常秩序,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中)行罚决字〔2024〕850号),决定对吉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和行政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次,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调整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1〕15号),将射阳县黄沙港镇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管辖范围包括原射阳县黄沙港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划归被申请人黄尖镇管辖。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港第二管理区”是地理位置描述,不是现有的行政区划,现为亭湖某某公司辖区,其已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申请人反映射阳县某某港乡政府、射阳县黄沙港镇政府、亭湖区黄尖镇政府没有分配过一寸土地给申请人一家生存的问题。因孙某某户于2000年4月从射阳县某某镇迁入原某某港乡,在某某镇有6亩多的承包田。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要求射阳县某某港乡政府、射阳县黄沙港镇政府、亭湖区黄尖镇政府分田无政策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申请人反映39.5亩池口问题。虽然孙某某户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享有合同期内的承包经营权,但孙某某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终止《虾塘承包合同》而丧失承包经营权,符合客观事实。关于申请人反映其唯一住房被霸占问题。申请人所反映的水、电、房屋等问题,系与陆某某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被申请人答复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无不当。据被申请人现场了解,目前生产用房仍位于申请人原承包的塘口处。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亭湖公安打击报复六次问题。经查,因申请人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亭湖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并不存在其所述的打击报复问题,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反映政府已丈量房屋,但至今未果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丈量房屋后未果的原因系其领取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到期,丈量房屋是查清该临时建设用地上房屋现状,亦无不当。最后,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并于2024年11月23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过60日,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吉某某等申请行政履职的答复》(黄政依复〔2024〕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1〕15号)
亭湖区、射阳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市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1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亭湖区与射阳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批复如下:
同意将射阳县黄沙港镇新洋居委会、兴农村和黄沙港镇某某公司划归亭湖区黄尖镇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