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93号

发布日期:2025-03-07 15:56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林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2024112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122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127,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4916,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9某某新城某某某游泳母婴生活馆盐城二店某某蛋糕房花费50元购买了10多个不同口味的预包装月饼。经查询,申请人购买的月饼在申请人购买前就已生产包装好,多个口味月饼均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原料任何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4102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1031日签收截止20241113申请人均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告知。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宋记某某蛋糕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情形,属于行政不作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如被申请人不能对其所作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视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等材料,提出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某蛋糕房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的投诉举报2024111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101-5,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1111,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被举报人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某蛋糕房负责人宋某某陪同下,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形下,销售糕点类食品,但未发现月饼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营业,待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同日,被申请人对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宋某某称其从盐城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商店购进散装月饼后,拆开通过小包装的方式零售,未在月饼容器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等内容。宋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的上述散装月饼的大包装,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均为散装食品,大包装上标签标注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上述月饼在销售给申请人时均在保质期范围内。同日,宋某某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投诉人的诉求同意退货退款,不接受赔偿要求。因被举报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1118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市监责改2024XY11180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要求,被申请人于20241118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对申请人投诉决定终止调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4103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1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1101-5),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1111,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11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202411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及告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信》及附件、邮寄单;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3.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举报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5.被举报人经营者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据6.《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市监责改〔2024XY11180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8.《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101-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及邮寄查询记录。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信》及产品图片、付款截图、邮寄单;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41031日、111,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邮寄及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某蛋糕房(简称某某某蛋糕房)向其销售的月饼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进行退赔;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查处、处罚书面反馈结果,并奖励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202411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101-5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1111,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被举报人某某某蛋糕房负责人宋某某陪同下,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没有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也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销售糕点类食品,但未发现月饼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营业,待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同日,被申请人对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宋某某某某某蛋糕房20249月初开始营业,目前没有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也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9月份销售的月饼系其从盐城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商店购进散装月饼后,拆开通过小包装的方式零售,未在月饼容器或包装上袋上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中秋节后就将未销售的退回供货商了,目前店铺内已经没有月饼在销售了。案涉月饼进货时是大箱子包装,箱子上有食品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加工方式、配料以及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信息以及营养成分表等信息,标签标注的计量方式基本上都标注了“散装称重”,未标注净含量。同日,宋某某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投诉人的诉求同意退货退款,不接受赔偿要求,同时提供了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盐城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食品送货单。20241118,被申请人向某某某蛋糕房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某某某蛋糕房立即停止销售未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散装食品。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内容为:“林某我局收到你关于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某蛋糕房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食品标签涉嫌违法的举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我局已依法责令其改正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特此告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申请人某某某蛋糕房销售食品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20241120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1118-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1118,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41031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1101-5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20241111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41118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1118-1,决定终止调解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达申请人,亦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含仓库面积)、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同时申办。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办。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410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材料20241111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1118日经内部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41120,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根据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被举报人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盐城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食品送货单等证据查明申请人举报的案涉月饼系被举报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城南某某商店的、盐城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后进行销售,被举报人未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也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因被举报人店铺规模小,仅从事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符合《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的小餐饮备案条件,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营业,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并无不当。再次,被申请人销售案涉月饼时未按规定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亦无不当。最后,因被申请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截止本机关受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25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四、《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含仓库面积)、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

第六条 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同时申办。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办。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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