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薛某某。
被申 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不完整。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对申请人申请的关于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的拆迁或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的信息进行回应。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明显违背上述“分别作出答复”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逻辑混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未检索到为由,建议申请人向自规相关部门申请公开,逻辑混乱。根据上述规定,若被申请人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公告”等政府信息,若被申请人认为征地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和保存,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而非自行检索后告知不涉及征地批文、公告等相关信息。最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救济途径及文书制作不规范。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盐中法电〔2021〕90号)的规定,不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6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错误。《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载明文号,违反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某某路地段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征地批文、公告等相关信息,故未检索到其申请公开的征地相关信息。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对上述答复提起了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答复其申请的关于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的拆迁或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的问题。因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要求增加公开信息内容,超出了原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一规定并不改变行政复议本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审查范围。因此,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不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补充或扩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薛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了你通过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经检索和查找,某某路地段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征地批文、公告等相关信息;故你申请公开的征地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本机关未检索到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建议向资规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 。”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地段土地整理项目二期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因某某路地段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征地批文、公告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征地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和保存,前后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建议被申请人到资规相关部门申请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进行告知,未正确适用依据。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该信息未作出明确答复,答复不完整。最后,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盐中法电〔2021〕90号)的相关规定,如申请人不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但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在6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救济途径告知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