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施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户(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与保障对象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户(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与保障对象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称:“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本机关予以公开。现将《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的复印件提供给您(详见附件1、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区直接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区级层面未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故您申请公开的‘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出于便民考虑,现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的复印件提供给您(详见附件3、4)。”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根据《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第五条规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的人员,从征地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人员名单由各相关村组登记并公示,经区土地换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项答复不存在,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答复内容违法。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并告知了不存在的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合同(协议)并发放保障证”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的规定要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不存在,证明其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答复内容违法。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实施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应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但被申请人答复该项信息不存在,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HQYSQGK20240901896),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2005年4月20日,我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经验和区情实际,出台了《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在亭湖经济开发区和城郊各村及城北片区试点探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第五条规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的人员,从征地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人员名单由各相关村组登记并公示,经区土地换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管理及各项待遇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承办。”该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起,我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26号令)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对照上位法规定该条款已不适用,被征地农民名单无需区土地换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也不存在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26号令)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我局主要职责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26号令)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均未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法定职责,而且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原《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该项条款也没有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无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将《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的文件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因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区直接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区级层面未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故被申请人告知该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在线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书面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因需进一步了解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人社依告(延)〔2024〕第7号),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书面告知申请人答复意见,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人社依告(延)〔2024〕第7号)及邮寄单;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及附件;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901896),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人社依告(延)〔2024〕第7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内容为:“施某某:您好!本机关于2024年9月21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HQYSQGK20240901896),要求‘书面公开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因需进一步了解查找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向您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答复如下: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本机关予以公开。现将《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的复印件提供给您(详见附件1、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区直接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区级层面未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故您申请公开的‘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出于便民考虑,现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的复印件提供给您(详见附件3、4)。”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户(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与保障对象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第五条规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的人员,从征地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人员名单由各相关村组登记并公示,经区土地换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管理及各项待遇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承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管委会某某社区居委会8、X、XX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居委会XX组施某某一家,施某某、吴某某、某燕、某超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合同”的政府信息。因相关政策调整,亭湖区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被申请人不再需要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2005年左右《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政府信息”。因从2006年1月1日起,亭湖区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文件,区级层面未再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情况。出于便民考虑,将上述文件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
第五条 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的人员,从征地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人员名单由各相关村组登记并公示,经区土地换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保障对象的户主及所在村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发放保障证。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管理及各项待遇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承办。
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