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胡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脆皮鳕鱼卷,配料添加春卷皮,未展开里面配料的原始成分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内容为:“关于购买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投诉,被投诉人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退货,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赔偿要求,拒绝接受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表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另当事人使用的原料是通州区平潮镇某某食品厂生产的‘春卷皮’,原始配料里标注配料:饮用水、小麦粉、大豆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其‘鳕鱼卷’配料中‘春卷皮’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该标注属于标签瑕疵,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申请人未电话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退款、未组织沟通、也未告知电话联系等。其次,该产品标签瑕疵的认定并未载明法律依据,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也未告知改正到位的期限,以及该产品是否已经召回等问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后,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载明不予立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作出的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鳕鱼卷”的投诉单(编号:1320902002024100913540751)。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决定予以受理。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为脆皮鳕鱼卷(速冻春卷),使用的原料是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某某食品厂生产的“春卷皮”,其原始配料里标注配料:饮用水、小麦粉、大豆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其“鳕鱼卷”配料中“春卷皮”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该标注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综上,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系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之情形,应该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解程序违法,即所指向的是行政机关未依法正确作出居间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上述规定的文字表述可知,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仅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及依据、调查取证程序等,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定告知义务。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另,举报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行政机关告知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而存在或丧失。被申请人在告知时未告知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告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附件;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3.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证据5.《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6.全国12315平台回复及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支付记录、购买发票、被举报商品外包装照片;证据2.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反映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某某某某咚公司”)生产销售的“鳕鱼卷”配料添加春卷皮,未展开里面配料的原始成分的违法行为,要求沟通调解并立案奖励。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某某某咚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脆皮鳕鱼卷(速冻春卷)”的产品,其外包装标注内容为“产品类型:速冻米面食品(有馅肉类生制品);配料:春卷皮、淡水鱼糜、水、木薯淀粉、魔芋粉、食用盐、藕、玉米粒、胡萝卜、味精、生姜、葱、香辛料;产品标准代号:GB1929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2090200902;生产者: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被举报人办公室主任刘某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某某某某咚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办公室主任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刘某表示标签袋子在被申请人检查时要求其改正的,被举报人已经联系按照整改要求重新制作了。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内容为:“关于购买江苏某某某某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投诉,被投诉人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退货,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赔偿要求,拒绝接受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表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另当事人使用的原料是通州区平潮镇某某食品厂生产的‘春卷皮’,原始配料里标注配料:饮用水、小麦粉、大豆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其‘鳕鱼卷’配料中‘春卷皮’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该标注属于标签瑕疵,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4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因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4年10月10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10月15日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对某某某某咚公司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查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脆皮鳕鱼卷”配料中“春卷皮”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