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胥某某。
申 请 人:戚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及某某中学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指挥部按照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盐亭房征〔2023〕1号)第三条及已签订的二份《征收合同》履行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及某某中学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指挥部按照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盐亭房征〔2023〕1号)第三条及已签订的二份《征收合同》履行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称:上世纪八十年代,申请人胥某某取得某某新村一区XXX号房屋承租权,并在房屋后面空地建设15 m2左右房屋给戚某某居住。2024年,因亭湖区某某中学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期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胥某某总价款601290元,戚某某总价款396710元。2024年4月30日,案涉房屋被拆除,某某中学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指挥部向申请人出具两张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一期交房验收单(第三联),但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关于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征收部门以案涉房屋已划转给盐城市某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由,要求胥某某支付房屋确权费134890.2元,要求戚某某支付土地补偿成本费11644.07元。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职。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要求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三、有关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1.2条认定实际建筑有效面积,并且明确公有住房的出售标准第(二)项(历史建安价)出售”收取申请人拥有的某某新村一区XXX号、121-1号确权费标准。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将《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收到履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已调查核实并作出回复,答复内容合法。关于申请人反映的确权费用问题。经查,申请人所述某某新村一区XXX号房屋系盐城市公房管理所的直管公房,该房屋原承租人为姜某某。姜某某与胥某某离婚后,121号房屋由胥某某占有使用。根据2022年4月2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收储和公租房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某某新村一区XXX号房屋已划转给盐城市某居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居公司”),该公司由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某投集团”)成立,市某投集团拥有某居公司100%股权。某居公司根据《盐城市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涉及公有住房处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专指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进行了确权。关于申请人反映的确权费用问题。因确权费用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已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国有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反映。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无故收取戚某某11644.07元的问题。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区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申请人所述某某新村一区121-1号房屋属于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的未登记建筑,该121-1号房屋系戚某某建设在直管公房土地上的房屋,现状面积为15.81 m2,1986年航测图面积为15.81m2,市公房管理所不予确权。根据亭湖区朝阳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2024〕第2号《会议纪要》,对于直管公房土地上自建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案涉121-1号房屋需按736.5元/m2的标准向区财政缴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成本。故,收取戚某某土地补偿成本11644.07元(15.81 m2 ×736.5元/m2),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按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履行的事项,其在履职申请书中并未提及,本案不应予以理涉。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单;证据2.《盐城市直管公房租赁(安全)合同》;证据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收储和公租房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27号)、盐城市某居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证据4.亭湖区朝阳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会议纪要》(〔2024〕第2号);证据5.盐城市市区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丈量登记表(个人)、《房屋简易草图》、1986年航测图;证据6.《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及邮寄单、邮寄信息。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证据2.《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2份、《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一期交房验收单》;证据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盐亭房征〔2023〕1号);证据4.《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事项为:“1、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有关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第(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第1,2条认定实际建筑有效面积(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按照盐城市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文件盐专指办发〔2019〕11号第二项,明确公有住房的出售标准第(二)项(历史建安价)出售,收取申请人拥有的某某新村一区XXX号、121-1号确权费标准”。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内容为:“胥某某、戚某某:你们于7月30日以快递形式寄送至我局的信件,已收悉。收到你们反映的事项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你们所述事项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盐亭房征〔2023〕1号《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一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某某一期’),对某某一期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经查,你们所述某某新村一区XXX号,121-1号房屋属于某某一期红线范围内。一、关于你们反映的确权费用的问题。你们所述某某新村一区XXX号房屋产权人为盐城市公房管理所,121号房屋原承租人为姜某某。姜某某与胥某某离婚后,121号房屋由胥某某占有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某某新村一区XXX号房屋已划转给盐城市某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居公司’),某居公司依据盐城市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涉及公有住房处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专指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进行确权。对于你们反映的确权费用的问题,不在我局职能范围内,根据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建议您们向相关国有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二、关于你们反映的无故收取戚某某11644.07元的问题。经了解,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区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你们所述某某新村一区121-1号房屋属于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的未登记建筑,该121-1号房屋系戚某某建设在直管公房土地上的房屋,市公房管理所不予确权,根据会议纪要要求需按736.5元/m2的标准向区财政缴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成本。收取戚某某土地补偿成本11644.07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及某某中学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指挥部按照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盐亭房征〔2023〕1号)第三条及已签订的二份《征收合同》履行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2018年4月8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中“三、有关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1.市区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4.对于市区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职工生活性资产中的未登记建筑,经向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者国资(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缴纳房改款项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其他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征收补偿收入收缴国资部门或市政府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的单位”。2019年8月13日,盐城市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涉及公有住房处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专指办发〔2019〕11号)中:“一、明确确权的责任主体 本意见所称确权,是指确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所需补偿的对象。确权的责任主体为公有住房所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原国有企业(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原国有企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都已不存在的,由公有住房坐落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资、房屋征收等部门共同确权。”盐城市公房管理所与姜某某签订了《盐城市直管公房租赁(安全)合同》,将市区某某新村一区XXX号的直管公租房租赁给姜某某居住。2022年4月2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收储和公租房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27号)中“三、收储划转方式和程序(一)增加市某居公司注册资本……1、将市公房管理所管理的市本级直管公房住宅148户、商铺28处、公租房2784套的资产(计约15万m2)划转至市某投集团,再由市某投集团划转至市某居公司……”2023年8月29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一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2023〕1号),对某某中学周边改造地块一期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2024年1月19日,亭湖区朝阳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作出《会议纪要》(〔2024〕第2号)中“四、关于直管公房土地上自建房屋补偿的问题。关于朝阳片区范围内涉及公房管理所土地上群众自建房屋面积认定问题。①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面积及四址不超过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考虑其建成年代的特殊性,应缴纳土地成本,标定地价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关于确定盐城市区国有土地等级范围及基本地价的意见》(盐政发〔1993〕110号)《关于城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报告》中一级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200元/m2执行并收取财务成本(536.5)元,合计736.5元/m2。在征收补偿协议备注栏中注明被征收户需向区财政缴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成本。”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地块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9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未超过60日,程序合法。再次,关于申请人反映房屋确权费的问题。因案涉房屋确权的责任主体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案涉房屋已划转给某居公司,某居公司依据盐城市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涉及公有住房处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专指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进行确权,符合客观事实。关于申请人反映的确权费用的问题。被申请人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条第4款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国有企业或者其主管部门反映,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申请人反映无故收取戚某某11644.07元的问题。因某某新村一区121-1号房屋系戚某某在盐城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属于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的未登记建筑,根据《会议纪要》要求需按736.5元/m2的标准缴纳土地成本11644.07元,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胥某某、戚某某申请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盐城市市区“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涉及公有住房处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专指办发〔2019〕11号)
一、明确确权的责任主体 本意见所称确权,是指确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所需补偿的对象。确权的责任主体为公有住房所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原国有企业(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原国有企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都已不存在的,由公有住房坐落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资、房屋征收等部门共同确权。
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
三、有关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1.市区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4.对于市区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职工生活性资产中的未登记建筑,经向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者国资(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缴纳房改款项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其他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征收补偿收入收缴国资部门或市政府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的单位。
四、亭湖区朝阳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会议纪要》(〔2024〕第2号)
四、关于直管公房土地上自建房屋补偿的问题。关于朝阳片区范围内涉及公房管理所土地上群众自建房屋面积认定问题。①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面积及四址不超过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考虑其建成年代的特殊性,应缴纳土地成本,标定地价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关于确定盐城市区国有土地等级范围及基本地价的意见》(盐政发〔1993〕110号)《关于城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报告》中一级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200元/m2执行并收取财务成本(536.5)元,合计736.5元/m2。在征收补偿协议备注栏中注明被征收户需向区财政缴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成本。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