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73号

发布日期:2025-02-07 10:21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411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6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1、(13家企业名称,(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2、(1)被征9户居民名单。(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9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1)被征8户居民名单。(2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710 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4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2024101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号),撤销被申请人2024710日向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1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答复内容违法。首先,根据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作出的《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等文件规定,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根据《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证明规划红线范围内3家企业名称为: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某某机械配件厂、某民居民委员会(原地址为某民十一组),但根据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3号)中答复申请人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中不涉及某民社区八组(原某民十一组)。故,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被申请人公开后增加土地及附属补偿7家(分别是某某社区居委会、盐城某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螺水泥厂、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模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阀门有限公司、盐城亭湖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但被申请人没有公开增加土地及附属补偿7家的土地位置及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公告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且上述7家不可能在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中。故,被申请人违法用地,与该项目征地拆迁无关。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9户居民(实际为10户),名单为张某海(房屋面积241.24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刘某申(房屋面积163.92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刘某成(房屋面积165.17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夏某高(房屋面积484.55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陈某春(房屋面积107.99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顾某尧(房屋面积79.89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成某玲(房屋面积264.14平方米,原住址某民十一组)、成某权(房屋面积272.3平方米,原住址某民十一组)、史某中(房屋面积173.55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史某全(房屋面积160.81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其中成某玲、成某权两户不在《征收土地公告》(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范围内,张某海、刘某申、刘某成、陈某春、顾某尧、史某中、史某全不是某某社区十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夏某高户为某某社区十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名单为姚某义(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69.6平方米)、沈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198.02平方米)、陈某楼(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278.33平方米)、沈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31.1平方米)、邹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299.02平方米)、施某堂(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90.96平方米)、施某某(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511.2平方米)、沈某兰(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80.28 平方米)均为集体土地,该8户居民才是某某社区十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征收土地公告》(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中征收某某社区十组46.116亩土地征地拆迁农户。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1号)中公开的《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见附件)是虚假不真实的政府信息。最后,被申请人是征地拆迁项目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被申请人在协助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被申请人称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不掌握,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重新答复内容违法,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程序合法。20246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1、(13家企业名称,(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2、(1)被征9户居民名单。(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9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1)被征8户居民名单。(2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7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4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1011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号),撤销被申请人20247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23号)。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23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1、(13家企业。名称分别为: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某某机械配件厂、某民居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告知;(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文件。三家企业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分别为: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房屋面积1038.71平方米,原地址为某民十一组;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某某机械配件厂,房屋面积2892.36平方米,原地址为某民十一组;某民居民委员会,社区资产设施;3家企业的用地均为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告知。被申请人增加土地及附属补偿7家(分别是某某社区居委会、盐城某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螺水泥厂、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模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阀门有限公司、盐城亭湖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于便民考虑,仅提供给申请人参考。“(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确无该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2、(1)被征9户居民实际为10户,名单为张某海、刘某申、刘某成、夏某高、陈某春、顾某尧、成某玲、成某权、史某中、史某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告知;(2)张某海,房屋面积241.24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刘某申,房屋面积163.92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刘某成,房屋面积165.17 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夏某高,房屋面积484.55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陈某春,房屋面积107.99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顾某尧,房屋面积79.89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成某玲,房屋面积264.14平方米,原住址某民十一组;成某权,房屋面积272.3平方米,原住址某民十一组;史某全,房屋面积160.81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史某中,房屋面积173.55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10户居民均为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告知;“(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确无该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3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确无该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410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被申请人予以公开,但由于资料较多,请申请人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征收安置科查阅或者复制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予告知;3、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1)被征8户居民名单。姚某义、沈某华、陈某楼、沈某华、邹某华、施某堂、施某某、沈某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2)姚某义,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69.6平方米;沈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198.02平方米;陈某楼,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278.33平方米;沈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31.1平方米;邹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299.02平方米;施某堂,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90.96平方米;施某某,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511.2平方米;沈某兰,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80.28平方米;均为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确无该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3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确无该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4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但由于资料较多,请申请人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征收安置科查阅或复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及附件、邮寄单证据3.核查工作记录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4〕第313号)证据3.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63,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1、(13家企业名称,(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2、(1)被征9户居民名单。(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9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1)被征8户居民名单。(2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6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东亭办依告(延)〔2024〕第1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7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4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011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撤销被申请人20247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0241014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20241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23),内容为:“施某某:本机关于202463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1、(13家企业名称,(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2、(1)被征9户居民名单。(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9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1)被征8户居民名单。(2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3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号)要求,依法重新作出如下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1、(13家企业名称为: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某某机械配件厂、某民居民委员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2)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房屋面积1038.71平方米,原地址为某民十一组;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某某机械配件厂,房屋面积2892.36平方米,原地址为某民十一组;新民居民委员会,社区资产设施,3家企业均为集体土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后又增加土地及附属补偿7家(分别是某某社区居委会、盐城某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螺水泥厂、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某某模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阀门有限公司、盐城亭湖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仅提供给您参考。‘(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2、(1)被征9户居民实际为10户,名单为张某海、刘某申、刘某成、夏某高、陈某春、顾某尧、成某玲、成某权、史某中、史某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2)张某海,房屋面积241.24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刘某申,房屋面积163.92平方米, 原住址某某十组;刘某成,房屋面积165.17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夏某高,房屋面积484.55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陈某春,房屋面积107.99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顾某尧,房屋面积79.89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成某玲,房屋面积264.14平方米;原住址某民十一组,成某权,房屋面积272.3平方米原住址某民十一组;史某全,房屋面积160.81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史某中,房屋面积173.55平方米;原住址某某十组,10户居民均为集体土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3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410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本机关予以公开,但由于资料较多,请您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征收安置科查阅或者复制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予告知;3、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1)被征8户居民名单。姚某义、沈某华、陈某楼、沈某华、邹某华、施某堂、施某某、沈某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2)姚某义,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69.6平方米;沈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198.02 平方米;陈某楼,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278.33平方米;沈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31.1平方米;邹某华,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299.02平方米;施某堂,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390.96平方米;施某某,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511.2平方米;沈某兰,原住址某某十组,房屋面积80.28平方米;均为集体土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3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4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但由于资料较多,请您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征收安置科查阅或者复制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予告知。”2024116,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11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20208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东亭湖街道党工委)、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简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十二)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党的建设、社会事业、为企服务、财税收入、农村“三资”管理、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信访维稳、城市综合管理、社会保障及相关民生服务等方面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20241014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0后,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亭湖开发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1127日)中规划红线范围内3家企业名称及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申请人3家企业名称以及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将增加土地及附属补偿7家告知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检索记录,证明其尽到了审慎的检索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9户居民名单、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被征9户居民实际为10户,并将被征户的名单、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告知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9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和“9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检索记录,证明其尽到了审慎的检索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户(实际为10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因资料较多,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征收安置科查阅或者复制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紧邻红线南侧的8户居民的名单、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申请人8户居民的名单以及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8户被征占地面积、位置、土地权属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中“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和“8户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检索记录,证明其尽到了审慎的检索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8户居民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但由于资料较多,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安排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征收安置科查阅或者复制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7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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