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月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8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除了胡某某涉及的拆迁补偿外,胡某某的亲戚养殖场(在果园里)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养殖场拆迁补偿)”。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4〕第18号),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原某某厂)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拆迁补偿明细)”。2024年9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没有公开在某某某果园(原某某厂)投资的养鸡场内的拆迁、征用补偿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整。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程序合法。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4〕第18号),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补正及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内容适当。申请人首次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果园,除了胡某某涉及的拆迁补偿外,胡某某的亲戚养殖场(在果园里)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养殖场拆迁补偿)。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原某某厂)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拆迁补偿明细)。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补正后所需信息仍不明确。但出于便民原则,仍然将该申请交办至相关单位。经检索,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及新兴镇政府与某某某果园承包户胡某某签订的拆迁协议及明细等信息(详见证据材料,共9页)。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并未在补正信息中明确。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信息附随答复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4〕18号)及邮寄单;证据3.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4.《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及附件;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及邮寄单;证据6.被申请人和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3.吴民宣出具的《证明》;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除了胡某某涉及的拆迁补偿外,胡某某的亲戚养殖场(在果园里)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养殖场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4〕18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请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原某某厂)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拆迁补偿明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交办至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并提供了新兴镇人民政府与某某某果园承包户胡某某签订的拆迁协议、明细等材料。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内容为:“陈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果园,除了胡某某涉及的拆迁补偿外,胡某某的亲戚养殖场(在果园里)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养殖场拆迁补偿)。因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 日向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8月22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补正信息,补正内容描述为:申请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原某某厂)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拆迁补偿明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并向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现向您提供《南缘某某某补偿费用清单》《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评估报告》《道路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徐宿淮盐铁路亭湖新兴段房屋搬迁两特附属设施补偿清单》《特殊情况会办单》信息复印件(详见附件,共9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1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另经查,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和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亭湖司法局: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涉及的相关事宜,我镇作出如下说明:申请人陈某某非某某村某某某果园拆迁项目中的拆迁户,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无利害关系,我镇的答复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陈某某在复议申请中所述养殖场不在某某某果园拆迁项目的补偿中,某某某园的拆迁项目不包括其所述养殖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村X组原某某某果园,(原某某厂)全部的所有的拆迁事项请求公开(盐宿淮徐高铁某某村X组原某某厂果园里拆迁补偿明细)”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仍不明确,但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交办至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收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材料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现有的《南缘某某某补偿费用清单》《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评估报告》《道路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徐宿淮盐铁路亭湖新兴段房屋搬迁两特附属设施补偿清单》《特殊情况会办单》等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4〕第1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