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职。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江苏某某超市盐城某某景城分公司(某某超市某某景城店)(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中路XX号某某景城XX号楼)购买的“某惠”寿司紫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首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寿司紫菜产品并没有二次加工的操作要求,为即食食品,应当适用的标准为《海苔》(GB/T23596-2009)。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适用了《干紫菜质量通则》(GB/T 23597-2022)属于滥用执行标准,涉嫌欺诈消费者。据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914-3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年9月24日,被投诉人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景城分公司出具《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不同意申请人要求赔偿的诉求,拒绝调解。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终调〔2024〕0924-1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结果。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景城分公司销售的“寿司紫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举报内容详见投诉举报信)的违法线索。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一楼西北角面向东的货架上摆放有袋装紫菜的食品待售,该食品包装袋正面印有“寿司紫菜,净含量:28克(10枚装)”的字样,包装袋背面标签印有“产品名称:寿司紫菜,食品类型:速食干条斑紫菜;产品标准号:GB/T23597,净含量:28 克(10枚装),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内容。该食品包装袋背面还印有“紫菜寿司、紫菜面包、烤紫菜”的图片和制作加工寿司的“料卷切”流程图片,包装袋上还粘附有用于制作寿司的“寿司卷竹帘”。经查,被举报人为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在盐城设立的分公司,涉案产品“寿司紫菜”为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并于2024年3月14日和4月25日分两次配送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进货记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如下:首先,《干紫菜质量通则》(GB/T23597-2022):“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干紫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储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条斑紫菜、坛紫菜的原藻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得到的非即食干紫菜产品”。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597,产品包装上印有“紫菜寿司、紫菜面包、烤紫菜”图片,包装上也未宣称“即食或开袋即食”,以上均表明涉案产品在用途上是作为食品原料(如:紫菜寿司、紫菜面包)或须进一步加工处理后食用的(如:烤紫菜)非即食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2.2:速冻调制食品是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4.1: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该标准明确了应标注“即食或非即食”食品的范围,涉案产品显然不属于该标准涵盖的食品范围,产品包装上无须标注即食或非即食食品,包装上也未见“即食或开袋即食”的即食类食品宣称。故,申请人主观认定涉案产品“寿司紫菜”为“即食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于法于事实无据,被申请人因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2.《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914-3号)及邮寄单;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据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现场提取的进货记录、《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据5.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证据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终调〔2024〕0924-1号);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及邮寄单。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及邮寄单;证据2.购物小票、美团订单页面截图、被举报商品外包装照片;证据3.《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及线上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反映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景城分公司(简称某某超市)销售的“某惠”寿司紫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积极调解消费纠纷。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914-3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店长丰某在场并配合检查,在该店一楼西北角面向东的货架上摆放有袋装紫菜的食品待售,该食品包装袋正面印有“寿司紫菜,净含量:28克(10枚装)”的字样,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产品名称:寿司紫菜,食品类型:速食干条斑紫菜;产品标准号:GB/T23597,净含量:28 克(10枚装),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内容。该食品包装袋背面还印有“紫菜寿司、紫菜面包、烤紫菜”的图片和制作加工寿司的“料、卷、切”流程图片,包装袋上还粘附有用于制作寿司的寿司卷竹帘。该店店长丰某现场陈述,上述产品是供货商将货发至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再由公司仓库发至该店。该店现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产品的进货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同日,被投诉人出具《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对于投诉人2024年9月1日在该店购买“寿司紫菜”产生的消费争议可以作退货退款处理,但不能接受其赔偿诉求。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内容为:“周某某:关于你在江苏某某超市盐城某某景城分公司(某某超市某某景城店)购买的‘某惠’寿司紫菜‘经观察产品标签显示,所用执行标准为GB/T23597,经查询该标准为非即食类紫菜标准,而产品却是用作寿司制作,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经核查,本局认为:1、GB/T23597-2022《干紫菜质量通则》‘1、范围’条款明确指出‘本文件适用于以条斑紫菜、坛紫菜的原藻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得到的非即食干紫菜产品’;‘3.1、定义’条款对干紫菜的定义为‘紫菜原藻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产品’;‘8.1、标识’条款要求‘产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产品名称、原藻种类、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信息。对于薄片型干紫菜还应标示产品等级’;经对照核实,涉案产品标签符合GB/T23597-2022《干紫菜质量通则》的要求。2、涉案产品包装上‘料、卷、切’的介绍,也证明涉案产品在用途上是作为制作寿司的原料之一而非单纯的即食食品。综上,举报所称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对你举报的上述情形不予立案。如举报人不服本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立案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不予立案决定不停止执行。你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故对你不予奖励。”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终调〔2024〕0924-1号),对申请人在某某超市某某景城店购买的“某惠”寿司紫菜,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终调〔2024〕0924-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职。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914-3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无不当。因被投诉人2024年9月24日出具《关于拒绝调解的说明》,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拒绝调解。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终调〔2024〕0924-1号),决定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干紫菜质量通则》(GB/T 23597-2022):“1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以条斑紫菜、坛紫菜的原藻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得到的非即食干紫菜产品。3术语和定义。3.1干紫菜。紫菜原藻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产品。8.标识、包装、运输、储存。8.1标识。8.1.1产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产品名称、原藻种类、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信息。对于薄片型干紫菜还应标示产品等级。”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9月24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同日经内部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根据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现场提取的进货记录、《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查明申请人举报的案涉“某惠”寿司紫菜由福建省晋江市某某某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被举报人进行销售,产品标签符合《干紫菜质量通则》(GB/T 23597-2022)的要求。因涉案产品并未标注即食,且产品外的包装上有案涉产品“料、卷、切”的介绍,证明涉案产品在用途上是作为制作寿司的原料之一而非单纯的即食食品。故,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告〔2024〕WF0924-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三、《干紫菜质量通则》(GB/T 23597-2022)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以条斑紫菜、坛紫菜的原藻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得到的非即食干紫菜产品。
3术语和定义
3.1干紫菜
紫菜原藻经拣选、清洗、去杂、切割(或切碎)、成型(或不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产品。8.标识、包装、运输、储存。
8.1标识
8.1.1产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产品名称、原藻种类、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信息。对于薄片型干紫菜还应标示产品等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