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规高价出售某某陵园墓穴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规高价出售某某陵园墓穴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0日,申请人父亲因病去世,申请人在第二天上午前往某某陵园为父购买墓地。某某陵园墓地系公益性公墓,申请人要求某某陵园出示该墓穴的石材、辅材及人工费清单被拒绝后,向周边陵园了解得知,公益性公墓的墓穴石材约3000元、人工费约1000元、无地皮费用,墓穴总价约4000元。某某陵园却趁人之危,向申请人要价20000元。申请人因父亲刚刚去世正在悲痛之中,迫于无奈,只好按照某某陵园要求交了20000元和管理费1500元。根据亭湖区民政局《关于亭湖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正式启用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公墓墓葬最高限价15000元/座。申请人父亲的墓穴在被申请人某某陵园中属于中等墓,该墓穴价格应当远远低于最高限价15000元/座,而被申请人违反该公告多收申请人墓穴费16000元,新洋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也未向申请人退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业务主管单位,某某陵园日常管理、收费工作由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自行负责。2016年5月19日,盐城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涵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同意建立新洋街道某某陵园。2017年,亭湖区民政局颁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成立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业务范围为骨灰存放、安葬、殡葬礼仪服务、“慰烈工程”请烈士回家。虽然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业务主管单位,但被申请人只是进行业务指导,某某陵园日常管理、收费工作由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自行负责。因某某陵园将升级为亭湖区首家城市公益性公墓,为切实做好管理工作,新洋经济区于2023年12月7日成立了新洋经济区某某陵园管理办公室,隶属于社会事业局,由被申请人代为管理。为做好前后之间的衔接与过渡,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对2023年12月7日之前的账目进行了封存,目前正在审计中。另,被申请人仅为某某陵园业务主管部门,无物价管理权限,违规收费的主管部门为区发改委。故,对于王某某所反映的收费情况,被申请人目前暂无法核查。二、申请人主张按4000元收取墓葬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3年11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共同发布《关于明确全区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亭发改〔2023〕79号)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最高限价15000元/座,公墓管理费最高限价为100元/年。2024年3月14日,盐城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将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陵园升级成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24〕2号),同意将某某陵园升级为城市公益性公墓。根据申请人所述,其父亲在2022年7月去世,当时某某陵园并非城市公益性公墓,公墓收费标准尚未明确,《关于明确全区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亭发改〔2023〕79号)不具有溯及力,且申请人主张按4000元收取公墓墓葬费也无合理依据。三、申请人认为某某陵园违法收费,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应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陈述其父亲于2022年7月10日去世,第二天至某某陵园购买墓地,其认为墓穴成本价应为4000元,但某某陵园要求支付墓穴费20000元和管理费1500元,迫于无奈完成缴费。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认为某某陵园违法收费,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涵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证据2.《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证据3.《关于成立新洋经济区某某陵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亭新委发〔2023〕52号);证据4.《关于明确全区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亭发改〔2023〕79号);证据5.《关于同意将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陵园升级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24〕2号)。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业务主管单位,某某陵园日常管理、收费工作由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自行负责,且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亭湖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正式启用的公告》;证据2.申请人购买公墓收据复印件;证据3.某某陵园各种墓穴对比照片。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违规高价出售某某陵园墓穴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购买了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墓地,支付了20000元及二十年护墓费1500元。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规高价出售某某陵园墓穴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盐城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涵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同意建立新洋街道某某陵园。2021年10月18日,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颁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成立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业务范围为骨灰存放、安葬、殡葬礼仪服务、“慰烈工程”请烈士回家,业务主管单位为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共同发布《关于明确全区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亭发改〔2023〕79号)规定:“……(一)墓葬费。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单穴墓、双穴墓)售价最高限价15000元/座,下浮不限。(二)公墓管理费。管理费最高限价100元/年,下浮不限。……”2023年12月7日,中共盐城市新洋经济区工作委员会、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新洋经济区某某陵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亭新委发〔2023〕52号),成立了新洋经济区某某陵园管理办公室,隶属于社会事业局。2024年3月14日,盐城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将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陵园升级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24〕2号),同意将某某陵园由镇级公益性公墓升级成城市公益性公墓。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2022年7月11日购买公墓时,某某陵园系镇级公益性公墓,并非城市公益性公墓,且盐城市亭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关于明确全区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亭发改〔2023〕79号),该文件不具有溯及力。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多收申请人墓穴费1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申请人陈述其父亲2022年7月10日去世,第二天至某某陵园购买墓地花费21500元。如申请人认为某某陵园违法收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本机关直至2024年10月12日才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