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指导职责,指导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被征地户发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征地补偿费。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指导职责,指导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被征地户发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征地补偿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1976年,因“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项目,征用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的耕地,申请人位于该村九组的耕地也在本次征用范围内。2012年起,“新 洋港整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体征地补偿费开始发放并转入某某村代管账户。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怠于履行基层自治管理组织职责,一直未向被征用耕地的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村民发放前述征地补偿费。申请人作为广大被征地户某某村村民,土地系村民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村民的耕地因建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被征用,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 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指导职责,指导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被征地户发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体征地补偿费。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被被申请人签收,但被申请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作出任何处理、答复。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10年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未作任何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陈某某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属实。1970年,申请人陈某某将户口迁出某某村,直到2007年9月10日才将户口再次迁进某某村。1976年建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时,申请人陈某某并不是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二、关于陈某某申请公开1976年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补偿费用的情况。因工程年代久远,当时土地性质为大集体时期,未承包到各户,故没有相关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也未查询到相关征地批文。2012年,亭湖区政府就某某港堆圩权属问题给出相关解决措施,即由亭湖区政府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协调、疏导某某港堆圩权属问题。某某村境内有某某港堆圩272亩,某某村每年应得9.93万元。因当时矛盾较多,从2012年至2021年某某村未能分配该笔费用,2022年、2023年两年合计19.86万已领取到某某村代管账户。三、关于原某某港大堆,在1981年前是集体土地,没有分配到个人,不属于个人所有。1976年林场划拨使用涉及到2、3、9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四、关于分田到户,当时涉及九组土地面积少的问题。之前,七组已调剂40亩土地给九组,且九组迁出4户到其他生产组(其中:袁某某户迁到七组,朱某某户迁到八组,袁某才户迁到五组,朱某和户迁移至青墩)。五、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都不存在地少人多的情况,更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具体说明如下:1.某某村二组人均耕地面积为1.13亩,现有人口473人,目前已涉及货币化安置77户,解决土地换保障社保人员262人。2.某某村三组人均耕地面积为1.1368亩,现有人口465人,解决土地换保障社保人员282人(含死亡人数)。3.某某村九组人均耕地面积为0.88亩,现有人口249人,目前已解决货币化安置249人。2011年大洋湾景区用地参照江苏省131号令,某某村九组所有人口按照人均面积补偿(青苗费1000元/亩,土地补偿费9800元/亩,人口安置费13000元/亩)。2013年,因大洋湾樱花园项目,某某村九组又按照江苏省93号令再次补发差价,即按某某村九组所有人口按照人均面积补偿(青苗费260元/亩,土地补偿费2800元/亩,人口安置费4000元/亩,现在又解决土地换保障社保人员124人)。六、经某某村委会召开党员大会,对关于某某港圩堤补偿款问题进行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分配到各户。如果集体土地补偿款分到二组、三组、九组农户,会带来如下矛盾:1.所有组涉及的队房和2组、6组、7组、8组、9组涉及的电管站等都是自筹资金建设。2.所有拆迁区域内涉及的基础设施等都属于集体资产。3.如果分到各户,某某村目前村集体积累资金1100余万元,要做1000余万元贷款,不够分。4.某某村老机场路用地情况,不是集体土地,土地已分到各个农户,土地补偿款也没有分到各个农户,在1998年重新分田进行调整的,分别为:(1)某某村一组路30亩,塘一个5亩,在机场路东侧;(2)某某村五组路110亩,塘四个28亩,在机场路东侧,导航台北侧;(3)某某村六组路30亩,塘二个13亩,在民航机场界西,老大铁棚东侧;(4)某某村七组路60亩,塘二个18亩,在四中队东侧,老机场路南侧;以上合计:路230亩,塘九个64亩。5.某某村境内涉及各户的土地,因使用而未征用的土地有:(1)目前某某村的村部;(2)村部前面的游园;(3)某某村境内的所有别墅区土地只有约70亩左右是征用的。以上情况,如果集体资金分发到各户,涉及各户的土地现已使用,群众将要求缴纳社保,预计1个亿左右。6.某某村境内已征地的农户,每亩补偿款村集体提留30%。如果某某港圩堤补偿款分到各户,这些群众也要将每亩土地补偿款村集体提留30%,分到各户。综上所述,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和四议两公开相关流程,某某港圩堤补偿款分配方案未通过党员大会审议。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某某港圩堤补偿款不能分到二组、三组、九组农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陈某某户籍信息;证据2.二组村民涉及土地换保障农户和土地换保障人员信息;证据3.三组村民涉及土地换保障农户和土地换保障人员信息;证据4.九组村民涉及土地换保障农户和土地换保障人员信息及相关政府文件;证据5.2023年7月20日党员大会关于某某港圩堤补偿款分配到二组、三组、九组农户的表决结果。证据1-5共同证明:在实施“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项目时,陈某某并不是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且某某港圩堤补偿款分配方案因矛盾众多尚未通过党员大会审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复印件;证据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邮寄单及送达记录复印件;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指导职责,指导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被征地户发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体征地补偿费。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指导职责,指导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某某村二组、三组、九组被征地户发放“某某港整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征地补偿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后,未能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职并作出相应答复。因此,本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指导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