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天合光能(盐城亭湖)光电有限公司新增中水回用设施及实验室公辅工程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5日(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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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天合光能(盐城亭湖)光电有限公司 | 新增中水回用设施及实验室公辅工程技改项目 | 本项目对现有项目的公辅设施进行优化,建设内容包括新增水质检测实验室;新增稀酸碱废水中水回用系统及配套储罐、加药桶;新增废气处理设施加药桶;对现有生产储罐大小、数量进行调整等。总投资2500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本项目新增稀酸碱废水中水回用系统,出水进入纯水站回用,纯水站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的水质要求;中水回用系统浓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与RO浓水一并接管至新青洋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本项目废水指标中pH、COD、SS、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接管标准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氯化物、动植物油、盐分执行新青洋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乙醇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NOX、氟化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相应标准限值;厂区内乙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厂界乙醇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厂界NOX、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相关标准限值。根据《报告表》所述,运营期供液间储罐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5米高DA010排气筒达标排放;乙醇擦拭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处理后分别通过两个25米高DA008、DA009排气筒达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