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
2025年7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2025年8月7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补正后所需的内容描述为:“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请出示该企业(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材料,并提供合法住所证明,以及生产设备、生产资质、人员的相关证明。”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一)至(十一)项材料以及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法住所证明、人员的相关证明”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属于工商登记资料信息,应当依据特别规定持相关材料至被申请人处查询。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不掌握,建议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情况。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目前企业审批事项应由被申请人负责,相关材料说明可以公开,且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申请人掌握相关材料。其次,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违法生产经营,该企业场所合法性、生产设备合法性、工商备案及资质合法性被申请人应予以调查并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56号)的规定,将盐城市亭湖区内企业登记事项划转由亭湖区行政审批局行使。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数据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亭编办〔2024〕12号)的规定,由新设立的亭湖区数据局行使原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于2025年7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0号),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2025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的补正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经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提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法住所证明、人员的相关证明”的信息。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被修改、现已失效)第二十条,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中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均属于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资料信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和《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查询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资料作出特别规定,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十一项文件、合法住所证明、人员证明”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请申请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到被申请人单位查询,并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证明”的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在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证明,并提供了该局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602302)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0号)及邮寄单;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702314)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及电子邮件截图。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5〕第245号)部分截图;证据2.2025年6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违法行为告知函》;证据3.2024年9月27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信箱受理回复截图;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602302)。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0号),通知申请人明确公司名称后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2025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补正后的《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70231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请出示该企业(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材料,并提供合法住所证明,以及生产设备、生产资质、人员的相关证明。”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内容为:“刘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2025年7月13日补正后,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为‘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请出示该企业(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材料,并提供合法住所证明,以及生产设备、生产资质、人员的相关证明’。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您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一)至(十一)项材料以及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法住所证明、人员的相关证明属于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请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和《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一)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五)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第二十一条‘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至我机关查询,联系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大道中路XX号,联系方式为0515-8980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政府信息,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您依法向其了解。联系地址:盐城市某某南路XXX号,联系方式为0515-8842XXXX。”2025年7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到被申请人处现场调查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信息,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关于“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证明”的相关内容,经现场与工作人员核实: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备案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还查明,《中共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通知》(盐编办通〔2019〕79号)中附件《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权力事项划转目录》第49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0100184005”已于2019年7月4日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盐城市数据局。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一)至(十一)项文件以及合法住所证明、人员证明”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信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和《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查询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资料作出特别规定,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请申请人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到被申请人单位查询,并提供了地址及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其次,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56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二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21〕12号)以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在被申请人处的现场调查情况,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备案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证明”的信息,符合客观事实。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在其职权范围内,且其单位不掌握,亦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共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的通知》(盐编办通〔2019〕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事项已于2019年7月4日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盐城市数据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资质”的信息,虽然被申请人直接指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实质上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但反映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本机关予以指正。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收到日期以及答复书落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到日期应为2025年6月30日,落款日期应为2025年7月30日,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注意。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7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数依告〔2025〕第20号),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5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数依复〔2025〕第1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四、《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一)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五)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有关档案查询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查询并说明理由。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办理涉及登记机关的案件时进行查阅。
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