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信息。2025年7月3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2025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交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702317),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青墩连接线北起宁靖盐高速公路青墩互通出口,南接新S331省道。该工程2008年6月开工建设,2009年10月建成通车,全长10.06公里,总投资1.8亿元。请公示该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以及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需要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仅将青墩连接线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等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信息,被申请人以称不掌握为由,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获取。申请人认为,首先施工图应包含设计说明,应当进行公示。其次,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主管部门,也是运营养护主管单位,对平交口历次变更信息应合理掌握,且被申请人多次组织对平交口改造并报道,其应当公示相关方案。再次,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对省道无管辖权。最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可报告不是原件且无盖章,其应当公示原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程序合法。2025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青墩连接线北起宁靖盐高速公路青墩互通出口,南接新S331省道。该工程2008年6月开工建设,2009年10月建成通车,全长10.06公里,总投资1.8亿元。请公示该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以及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需要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青墩连接线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信息。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实施县道的建设、养护,乡道、村道均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养护。农村公路以外的农村道路是乡镇或村居实施,与青墩连接线交叉的盐特线、利民路属于农村公路中的乡道,华泰路等道路属于农村公路外的农村道路,建军东路东段同样由南洋镇管辖。自2009年青墩连接线建成通车至今,被申请人未对青墩连接线实施过大中修及改造工程。因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的相关资料,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并建议其向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申请人在本次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施工图应包含设计说明的问题。因申请人在2025年7月1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未明确要求提供施工图的设计说明,申请公开的是线位方案(施工图),如果申请人需要该材料,可另行申请。最后,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提供的工可报告不是原件且无盖章的问题。经查询,被申请人查找到《宁靖盐高速公路盐城北段青墩互通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报材料)》即申请人所申请的工可报告,但未查找到盖章版本,该汇报材料版本的工可报告已经省发改委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查找到的材料予以公开,已经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交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区交运局向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出具的《交办单》;证据3.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区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出具的《函》;证据4.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信息公开交办事项的报告》;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及附件;证据6.邮箱截图。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证据2.新闻网页截图;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交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702317),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青墩连接线北起宁靖盐高速公路青墩互通出口,南接新S331省道。该工程2008年6月开工建设,2009年10月建成通车,全长10.06公里,总投资1.8亿元。请公示该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以及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需要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均为电子邮件。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出具《交办单》,请该单位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相关图纸及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信息并提出意见。2025年7月15日,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简称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中心)发《函》,请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中心协助查找南洋镇管理的被交道路路口变更的图纸。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中心在上述《函》中标注,称“沿线农村道路涉及平交口均建于青墩连接线之前,建成后我单位仅对被交道路损坏路段进行养护作业”。2025年7月18日,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出《关于信息公开交办事项的报告》,答复称“2025年7月14日,我中心收到局下发的《交办单》,我中心经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的相关资料。我中心随即致函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请南洋镇农路部门帮助查找相关资料。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经检索发现对被交道路损坏路段实施过养护作业。因我单位未对青墩连接线实施过大中修及改造工程,不掌握平交口历次变更材料,南洋镇对被交道路损坏路段实施过养护作业,南洋镇应保存后期养护作业图纸,故建议‘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向南洋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内容为:“刘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青墩连接线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联系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某某路5X-X号,联系电话:0515-8889XXXX。”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信息。
另查明,2008年11月28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靖盐高速公路盐城北段青墩互通连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宁靖盐高速公路盐城北段青墩互通连线起自宁靖盐高速公路青墩互通。2019年4月1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明确全区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25号),内容为:“二、管养责任主体。(一)县道。管养主体责任单位为区交运局,属地配合,养护责任范围为农村公路用地内的路产路权保护和路容路貌维护等工作。区交运局要科学合理配置养护管理力量和队伍,市场化实施县道专业养护。涉及乡镇集镇段的县道路段,相关镇(经济区)也应适度配备养护一线人员,配合区交运局加强养护管理。(二)乡村道。管养工作由各镇(经济区)包干负责。各镇(经济区)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农村公路乡村道及桥梁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区交运局负责行业监管,引导各地开展实施市场化、规范化养护乡村道”。2025年4月16日,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出《关于明确2025年度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评分细则的通知》(亭路字〔2025〕2号)中附件5《2025年亭湖区农村公路道路明细表》中载明南洋乡道包括利民路、盐特线。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青墩连线交叉路地图。
另,2011年1月28日,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的通知》(南委发〔2011〕16号),内容为:“青墩办事处、南洋街道办事处,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工业集中区:为抓好全镇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和使用效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中心主任由南洋镇副镇长姚金春同志兼任。特此通知。”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青墩连接线工程线位方案(工可报告、施工图)、平交口设置、线位指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并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对此,从被申请人向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出具的《交办单》、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南洋镇农村公路管理中心发《函》及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交办事项的报告》等材料,能够证明青墩连接线交叉的道路属于南洋镇管辖,且被申请人未对青墩连接线实施过大中修及改造工程,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掌握该信息,亦无不当。再次,关于申请人提出工可报告未加盖公章的问题。因被申请人实际保存的工可报告未加盖公章,被申请人将其保存的现有的工可报告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最后,关于申请人提出施工图应包含设计说明,被申请人未予公开的问题。因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明确要求公开施工图的设计说明,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如需获取该信息,可另行申请。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交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于2025年7月24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实际于2025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交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却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中称其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被申请人所称的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与实际日期不一致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但反映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谨,现予以指正。另外,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其申请公开的“青墩连接线建成后平交口历次变更情况,图纸和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政府信息。但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的回复来看,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并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鉴于被申请人的指引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核实清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由相关部门掌握后再予以指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交依复〔2025〕第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3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条 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