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平、真实、合法、便民的原则,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第五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公开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监管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四)其它公示方式。
第七条保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后查”的公开原则。
第八条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工作人员,落实有关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