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构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事时间及窗口
工作时间:1、周一到周五9:00-16: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地 址: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35号
联系电话:0515-88211996,0515-88218996。
网络申请渠道:我的盐城APP-政务-区县服务-亭湖区-司法服务-行政复议(进入后,根据提示上传复议申请材料)
七、办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取费用。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