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黄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巧克力魔芋蛋糕。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完全没有事实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明确规定了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需要标注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但案涉产品并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被申请人并未对案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也并未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并依法处理。同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定职责核查申请人举报内容,程序合法。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5月30日拼多多《某拉食品生活馆》购买巧克力魔芋蛋糕,到货查阅资料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的黄油属于经过或含有反式脂肪酸,需要标注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该产品并未标注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标准要求,同时,根据巧克力制品及其巧克力制品标准规定,低于百分之25的不能以巧克力命名,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要求查处商家,望贵局认真严格查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并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当天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请人的办理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认为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巧克力魔芋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标示反式脂肪酸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举报人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巧克力魔芋蛋糕配料中使用的黄油,为Mortier茉缇尔乳脂黄油。其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Mortier茉缇尔乳脂黄油;产品类型:食用油脂制品;配料表:食用动物油、无水奶油、稀奶油、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磷脂、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β-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生产商:江门市某彬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食品营养标签上未标注反式脂肪酸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4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九)关于反式脂肪酸,做如下问答“……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Mortier茉缇尔乳脂黄油。在该黄油的配料中未标注含有氢化或者部分氢化油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同时在食品营养标签上也未标示反式脂肪酸项,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或者部分氢化油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使用该黄油生产并销售的巧克力魔芋蛋糕,其标签不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未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2.《现场笔录》;证据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据4.现场原料产品照片;证据5.《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6.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2.被举报商品订单截图、外包装照片;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5月30日拼多多《某拉食品生活馆》购买巧克力魔芋蛋糕,到货查阅资料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的黄油属于经过或含有反式脂肪酸,需要标注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该产品并未标注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符合GB28050标准要求,同时,根据巧克力制品及其巧克力制品标准规定,低于百分之25的不能以巧克力命名,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要求查处商家,望贵局认真严格查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执法人员在原料仓库中发现有Mortier茉缇尔乳脂黄油,生产商为江门市某彬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15196,营养成分表标示项目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未标示反式脂肪酸;执法人员在成品库发现案涉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31059,生产商为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保质期为30天,案涉产品配料黄油为上述Mortier茉缇尔乳脂黄油。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9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4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九)关于反式脂肪酸‘……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6月2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6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关于申请人举报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魔芋蛋糕标签不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对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查明某某食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巧克力魔芋蛋糕使用的Mortier茉缇尔乳脂黄油配料中不含氢化或者部分氢化油,无需在标签上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另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 31059,产品类型为慕斯蛋糕,不是巧克力制品。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四、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二十九)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