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49号

发布日期:2025-01-21 17:20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人:陈某某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9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4918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249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1125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9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472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了由盐城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蜡瓶糖。2024829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东分局提交了举报材料,内容如下:“我在拼多多‘某笙食品屋’店铺购买了由被举报方生产的蜡瓶糖。收到货后发现该食品的产品类型为胶基糖果,执行标准为GB17399而配料中却使用了甜蜜素。根据GB2760甜蜜素的使用范围不包含任何类型的糖果。在此举报,本人已提供能够证明被举报方违法的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20249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涉案食品配料为各种风味的饮料浓浆及可食用蜂蜡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添加甜蜜素该产品配料中一款葡萄风味饮料浓浆的配料中含有甜蜜素,本局检查了被投诉人的生产资质文件、涉案食品的作业指导书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未检出甜蜜素)。同时核查了上述葡萄风味饮料浓浆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蜡瓶糖中的甜蜜素符合GB27603.4规定的带信原则,被投诉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称涉案食品配料为各种风味的饮料浓浆及可食用蜂蜡,而涉案食品配料表并非如此标注。若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属实,则涉案产品配料表标注内容为虚假,不能真实反映食品属性违反国家标准GB7718的规定,且根据GB2760的规定,蜂蜡的使用也超出了国家标准范围。若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不属实,则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甜蜜素,违反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故,无论属于何种情况,涉案食品都存在违反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称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无相关依据。其次,申请人提交举报时一并提交了能够证明被举报方违法的证据,且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法定应当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48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该投诉含有举报内容),反映盐城市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蜡瓶糖超范围使用甜蜜素要求被申请人调解并调查处理2024815被申请人12315平台予以受理。202482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盐城市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2MADFGKN1J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生产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2090201233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为糖果制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的原料仓库,发现有东光县某某蜡制品厂生产的天然白蜂蜡以及草莓、蓝莓、葡萄黄桃等口味的果汁浓浆,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被申请人查阅并复制了被举报人生产糖果的工艺流程及《生产作业指导书》。该《作业指导书》显示生产糖果的配料为果酱及胶基,通篇未涉及食品添加剂。被申请人检查了涉案糖果的《检验检测报告》NO.RD2406C50195、检测机构:山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报告第2页显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检测数据为未检出定量限:0.01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添加,单项判定为符合。被申请人检查了涉案糖果所使用配料葡萄风味饮料浓浆6),该产品生产企业为商丘市某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食品标签中配料标注:果葡糖浆生活饮用水、葡萄浓缩汁、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六偏磷酸钠、维生素C、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甜蜜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胭脂红,诱惑红苋菜红日落黄丧蓝〕,食品用香精。被申请人检查了该饮料浓浆的《检验报告》NO.20240110491、检验机构: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该报告第3页显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检测数据为未检出定量限:0.030g/kg),标准要求为≤0.65单项结论为合格。被申请人同时检查了商丘市某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日被举报人向本局出具《情况说明》解释涉案蜡瓶糖配料中标示甜蜜素是展开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原始配料,符合GB2760规定带入原则,同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综上,通过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所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024823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8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8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20248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910通过全国12315将核查结果向其进行了反馈。上述投诉举报的处理,被申请人从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办结反馈均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所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是指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先入为主、不断章取义,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收集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构成的证据既收集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的证据既收集当事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证据。只有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才能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甜蜜素在食品添加剂中的名称为环已基氨基磺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其中第33页规定了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该规定显示,甜蜜素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不包括糖果,但允许使用在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涉案糖果以果酱及蜂蜡为原料,且经检验为合格产品见《检验检测报告》NO.RD2406C50195、检测机构:山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标签中标称的甜蜜素系配料-葡萄风味饮料浓浆6中带入。该配料在GB2760-2014许使用甜蜜素,且《检验报告》NO.20240110491显示甜蜜素的用量未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综合上述证据、依据,足以说明涉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3.4带入原则的规定。三申请人行为不具有行政救济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诉举报的主体不做资格限制,即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投诉举报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2017315日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至2024 1017申请人共投诉223举报58次。申请人投诉举报频次明显超出正常的消费需求,足以证明申请人系职业索赔人其复议不具有予以行政救济的必要性。申请人的购物行为明显超过正常的消费需要,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2.现场笔录及现场提取的证据材料;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据4.被举报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案涉食品使用配料葡萄风味饮料浓浆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5.情况说明;证据6.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工单处理流程图;证据7.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举报截图;证据2.被举报商品订单截图、商家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被举报商品外包装照片;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8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该投诉含有举报内容),反映盐城市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蜡瓶糖超范围使用甜蜜素要求被申请人调解并调查处理202481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822某某食品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某某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原料仓库发现有东光县某某蜡制品厂生产的天然白蜂蜡,以及草莓、蓝莓、葡萄、黄桃等口味的果汁浓浆,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被申请人查阅并复制了某某食品公司生产糖果的工艺流程《生产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报告》案涉糖果所使用配料葡萄风味饮料浓浆《检验报告》浓浆生产商商丘市某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公司蜡瓶糖配料表中含有甜蜜素,该甜蜜素为果酱(葡萄风味饮料浓浆)带入。公司未在产品中添加甜蜜素,购进上述葡萄风味饮料浓浆时公司查验该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检测报告。在公司生产的蜡瓶糖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未检出(检验检测报告NO.RD2406C50195)。被举报人同时明确表示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拒绝调解。2024823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8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20248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910通过全国12315将核查结果向其进行了反馈。20249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9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48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因被投诉人2024822出具《情况说明拒绝接受被申请人的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826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3.4:“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表A.133页规定了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分类号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最大使用量0.65/g/kg),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于2024878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后2024822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并于2024823910决定不予立案分别2024826910日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关于申请人举报某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蜡瓶糖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某某食品公司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某某食品公司生产糖果的工艺流程《生产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报告》案涉糖果所使用配料葡萄风味饮料浓浆《检验报告》浓浆生产商商丘市某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查明案涉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3.4带入原则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9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3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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