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潘某某。
申 请 人:陆某某。
申 请 人:肖某。
申 请 人:左某。
申 请 人:左某起。
申 请 人:李某芳。
申 请 人:徐某恺。
申 请 人:陈某军。
申 请 人:卞某春。
申 请 人:陈某1。
申 请 人:丁某。
申 请 人:王某娟。
申 请 人:王某龙。
申 请 人:何某芹。
申 请 人:陈某2。
申 请 人:王某芬。
申 请 人:陈某明。
申 请 人:夏某义。
申 请 人:黄某云。
申 请 人:夏某浩。
申 请 人:葛某艳。
申 请 人:吴某生。
申 请 人:夏某勇。
申 请 人:伏某晶。
申 请 人:祁某宏。
申 请 人:顾某芳。
申 请 人:袁某亚。
申 请 人:徐某新。
申 请 人:曹某1。
申 请 人:毛某建。
申 请 人:朱某芳。
申 请 人:王某琦。
申 请 人:王某梅。
申 请 人:梁某成。
申 请 人:曹某2。
申 请 人:梁某林。
申 请 人:王某珍。
申 请 人:陈某虎。
申 请 人:陈某銮。
申 请 人:董某琴。
申 请 人:丁某彬。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对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嘉某某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对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嘉某某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的业主,申请人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提交履职申请,申请对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置业)、盐城嘉某某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国际商贸城)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市住建局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转交区住建局,后案件移送被申请人办理。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认为不存在擅自施工行为。申请人认为,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的建设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涉项目并不是被申请人所认定的装修问题,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改变墙体结构,已构成违法,其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找不到其已经购买的房屋。被申请人在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况下,仅通过走访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属于行政不作为。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查处职责。再次,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查处。申请人购买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商品房时,与某某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房屋分户图中显示,涉案房屋有墙体,形成了独立的空间。申请人现场发现涉案房屋不存在墙体,且无法找到自己所购房屋。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申请人购买商铺后,擅自拆除了涉案房屋的墙体,改变了整体布局,其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由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亭住建移函〔2024〕3号)等材料,请被申请人调查处理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对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A号楼装修时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经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并于2024年8月22日邮寄送达给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的委托人宋某某律师。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内容适当。对申请人举报的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涉嫌违规建设行为,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13日到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A幢进行了实地勘察。经现场走访、谈话、核查,商贸城A幢于2012年12月7日正式营业,后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3月引进“家某某家居市场”进行市场转型,由家某某家居市场各商铺入驻,业主自行装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某某国际商贸城承租户装修商铺的工程投资额均在30万元以下,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也未参与装修工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案件移送函》(亭住建移函〔2024〕3号)及附件材料、邮寄单;证据2.2024年7月16日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及邮寄单;证据3.《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件办理期限延长的告知》及邮寄记录;证据4.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商铺平面图;证据6.对某某商贸城租户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5份及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证据7.现场照片;证据8.对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物业经理孟某某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9.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及邮寄单。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光盘(内容为: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证据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据3.《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对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其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对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市住建局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转交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建局)。2024年6月18日,区住建局作出《案件移送函》(亭住建移函〔2024〕3号),称该举报案件中被举报人涉嫌在对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A号楼装修时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不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故将该案件移送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2024年7月18日,区住建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就你们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关于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嘉某某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建设行为履职查处的申请,市住建局已于5月27日转送我局办理。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特作答复如下:我局工作人员从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了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A号楼的相关竣工图纸,并到现场核实查看,经调查,暂未发现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同时该举报事项中被举报人涉嫌在对盐城义鸟国际商贸城A号楼装修时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子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文件精神要求,此类案件的监管查处等行政权力已赋权属地街道行使,不在我局职能管辖范围内,故已于2024年6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至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衡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同时该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202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商贸城A幢涉案商铺中未出租的商铺进行现场查看,并拍摄照片。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件办理期限延长的告知》,将答复期限延期至2024年8月24日。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被申请人对某某商贸城A幢15位租户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某某国际商贸城A幢15位承租户均称商铺由其自行装修,装修费用在30万元以下。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物业经理孟某某进行询问,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孟某某称案涉商铺均是承租户自己装修,其公司只负责商场水电安全、检查消防喷淋头是否安全,对承租户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不清楚。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内容为:“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就你们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关于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嘉某某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建设行为履职查处的申请,市住建局于2024年5月27日转送区住建局办理,区住建局已于2024年6月19日转送我街道处理。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等,特作答复如下:我街道接到该案件后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办。因此事件时间发生在2016年,诸多佐证材料因时间过长收集困难等原因,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25日申请调查延期,经我街道负责人批准,延期至2024年8月24日。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至8月13日走访调查了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A 幢涉事商铺承租户,共计15户,26间商铺,其中6间未有承租户。经调查核实,涉及承租户租赁商铺主要用于民用家具、办公家具经营,多为连锁店铺,装修图纸由总公司提供,系承租户自行装修,某某置业与某某国际商贸城不参与商铺装修行为。商铺装修费用均在30万元以下,除11X1、23X4、11X1、22X3、22X7、21X3、21X6、31X4、22X5、22X6、10X6、10X1这12个商铺面积超300平方米,其余商铺装修施工面积均小于300平方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涉及商户装修商铺的工程投资额均在30万元以下,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某某置业与某某国际商贸城不存在擅自施工的行为。”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9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对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嘉某某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20年3月23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2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2021年6月18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2021年8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3.权限名称: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权限类型:行政处罚;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区级部门:住建局。”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首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擅自施工的行为的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件办理期限延长的告知》,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申请人向市住建局申请对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在盐城某某商贸城项目中擅自拆除房屋墙体,改变整体布局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后市住建局将该案转交区住建局处理,区住建局经审查,对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涉嫌在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项目中破坏承重结构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将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涉嫌在对盐城某某国际商贸城项目装修时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移送被申请人办理。根据15位租户的《询问笔录》、某某国际商贸城物业经理孟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分析,本案涉及的商铺承租户均陈述系其自行装修,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存在参与店铺装修行为,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并非案涉商铺施工许可证申领主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答复申请人某某置业、某某国际商贸城不存在擅自施工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潘某某、陆某某等41人举报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
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执法。
四、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 省政务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2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五、《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
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3.权限名称: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权限类型:行政处罚;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区级部门:住建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