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2024年9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新兴派出所(简称新兴派出所)报警,新兴派出所
当日出具《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亭公(兴)受案字〔2024〕481号),受理申请人控告被殴打、辱骂一案,但至今未给出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薛某到被申请人处口头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行政案件,并于2024年2月23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申请人控告其于2023年11月6日在新兴派出所门口被辅警徐某打到脸部,后被辅警沈某某辱骂。经调查,2023年11月6日下午,申请人薛某到新兴派出所报警,使用手机进行拍摄录像,当日值班辅警徐某对申请人薛某的拍摄行为进行制止,后派出所辅警沈某某按照值班民警要求到门口查看情况,期间与围观群众王某某之间有不文明语言,并未辱骂申请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本案,申请人控告的徐某、沈某某系被申请人新兴派出所辅警,事发时均在履行职务,徐某、沈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案件终止调查。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薛某可以在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人直至2024年9月20日才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亭公(治)行终止决字〔202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送达申请人的录音光盘、《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呈请终止调查报告书》;证据2.《受案登记表》(亭公(兴)受案字〔2024〕481号)、《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证据3.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两份;证据4.沈某某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两份;证据5.徐某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两份;证据6.范某某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据7.贾某某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据8.王某某人员身份信息证明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据9.陈某的陈述笔录;证据10.沈某某、徐某的在职证明。证据1-10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并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受案回执》;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4日下午6点,申请人至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新兴派出所(简称新兴派出所)口头报警称其于2023年11月16日晚上在新兴派出所门口被人打了及被骂了。同日,新兴派出所受理该案,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受案回执》。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在2023年11月6日下午到新兴派出所准备报警时,徐某对其推搡并打到她左脸,沈某某骂其是神经病,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两人进行处理。2024年2月5日,新兴派出所副所长陈某出具《陈述笔录》,内容为:“本人叫陈某,系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新兴派出所副所长。2023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我与民警陈兆阳,辅警周某某、陈某江、范某某、徐某值班,其中周某某、陈某江辅助民警接处警工作,徐某在门口看大门,范某某在负责接听电话。当时我在二楼办公室上班,后听到楼下大门外有争吵声音,遂下楼到大门口察看情况,发现一女子在门口吵闹,该女子手持电话与110报警电话通话,我向该女子表明身份,是派出所值班领导,并询问该女子因何事发生争吵,后该女子自称被我所辅警不小心打了,我让该女子将电话挂断,不要在大门口大喊大叫,可以到派出所大厅说明情况,但是该女子不予理睬,并在电话里让110指挥中心立刻派人到新兴派出所来解决,我再次请该女子进入派出所内向我反映当时辅警打人的情况,该女子叫嚣称派出所解决不了,要上门解决。后该女子自行离开。”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对辅警沈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沈某某称现场无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其也没有向申请人说过类似于“神经病”之类的话。因申请人当时给110说信不信其连夜去南京之类的话,旁边的王某某开玩笑说自己也要去南京,沈某某因和王某某是熟人,所以回了王某某一句“做不到就是狗日的”。同日,被申请人对辅警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徐某称因申请人用手机拍摄值班室内部环境,徐某为阻止申请人拍摄用手挡住申请人手机摄像头,并将申请人推离值班室,没有动手打申请人。2024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对新兴派出所辅警范某某、贾某某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范某某和贾某某均称申请人拿出手机要录像时,徐某从值班室出去了,他们一直在值班室里面,不清楚外面什么情况。2024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某称其看到申请人说要连夜去南京,就开玩笑说“我跟你一起去……”,沈某某听到了也开玩笑回了一句“做不到就是狗日的”。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徐某、沈某某直接送达《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在2023年11月6日下午到新兴派出所报警时觉得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就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徐某上前抢夺其手机,冲突过程中推了其一下,并打到其左下半边脸。沈某某看到其与徐某争吵,侮辱其说:“你在大门口吵什么,你是不是神经病”。2024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对沈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沈某某称未对申请人说过类似“神经病”之类的话,也未见其他人辱骂申请人。2024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对徐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徐某称其告知申请人公安内部不要随意拍摄,挡住申请人的手机摄像头,但申请人还是抓着手机继续拍摄,其将申请人推离办公室,并未接触到申请人的脸部。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亭公(治)行终止决字〔2024〕1号),内容为:“因20240124薛某报称被殴打辱骂案一案具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被申请人向徐某、沈某某直接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终止调查的处理结果及诉权。2024年9月2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新兴派出所于2024年1月24日受理申请人控告被殴打辱骂一案,并向其直接送达了《受案回执》。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及徐某、沈某某直接送达《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告知书》,将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徐某、沈某某直接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终止调查的处理结果及诉权。故,被申请人的办案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亭公(治)行终止决字〔2024〕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第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三十七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申请人控告被徐某打到脸部、被沈某某辱骂,但徐某、沈某某系新兴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民警在工作过程中与申请人发生冲突,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截止本机关受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