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盐(亭)征补安置〔2024〕63号),因2025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调整,特此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便仓镇、便仓镇富民社区居委会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未发生变化)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及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未发生变化)
被征地村(居)组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用地(公顷) | 未利用地(公顷) | 总面积(公顷)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便仓镇 | 0 | 0 | 0 | 0.0163 | 0.0163 |
便仓镇富民社区四组 | 0.1724 | 0.1598 | 0.0126 | 0.0081 | 0.1931 |
合计 | 0.1724 | 0.1598 | 0.0126 | 0.0244 | 0.2094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未发生变化)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亭政发〔2024〕33号)的规定执行。(未发生变化)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未发生变化)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由12.9428万元/人调整为14.0516万元/人,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含)起执行。
六、其他事项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便仓自然资源所反馈。(联系人:童明宏;电话:0515-88830133;邮编:22400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