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7:59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李某某。 

申 请 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并依法恢复发放自2024年1月起2500元/月临时安置费用。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8月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并依法恢复发放自2024年1月起2500元/月临时安置费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郑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房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新洋居委会某某巷XX(原盐城市城区新兴镇某某村X组),该房屋为申请人自建二层楼房,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为357.65平方米。2002年7月16日,申请人为该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并于2008年1月3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因“110kV某某线入地改造工程”,申请人的房屋被破坏导致无法居住。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依法进行鉴定后,该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D级。2021年9月21日,申请人按要求腾空让房后,新洋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支付申请人2500元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但该临时安置租房费用自2024年1月起停止了支付,未发的临时安置费共计12500元。目前,申请人无租房费用也无房屋可以居住。根据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致110kV某某线入地改造工程沿线居民的一封信》第三条以及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发〔2022〕104号请示文件均明确“结论为D等级的房屋,列为房屋征收流程,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另外,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新洋街道新港小组11户D级危房解危的意见》(亭住建字〔2022〕89号)、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均明确要对11户D级危房参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进行征收搬迁。因此,被申请人有义务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的D级危房进行征收。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与流程,参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房屋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2024年5月30日送达申请人,答复称“亭湖区政府未对该房屋地块作出征收决定,因此,二申请人申请对房屋作出征收与补偿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因此,申请人的房屋因“110kV某某线入地改造工程”导致变成D级危房,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搬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职。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与流程,参照《某某中河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关于李某某、郑某某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书面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收到履行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将按危房解危流程处理,答复内容正确。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因盐城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送变电公司”)实施的110KV某某线入地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范公路西侧辅道的入地点附近路面出现沉降,附近居民担心房屋受到影响而阻止施工。为有效化解矛盾,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经排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新港小组范围内存在11户11栋D级危房(包含申请人位于某某巷XX的房屋)。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郑某某邮寄递交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及《某某中河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与流程,对郑某某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郑某某申请征收补偿安置的答复》,告知郑某某:“根据《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第3条、第5条规定,对于确定为D级危房的,如房屋所有人无力解危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区)立即承担房屋安全职责,做好危房解危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区)参照棚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对棚改项目内涉及的D级危房采取收购方式解危。目前,本机关及属地新洋社区正在采取协商收购等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11户D级危房解危工作。本机关将按危房解危流程与您户协商房屋收购及相关事宜。”另查明,郑某某就某某送变电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房屋受损争议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关主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2023年11月13日,郑某某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902民初6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郑某某撤回对盐城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截止答复之日,11户中已有8户房屋所有权人与被申请人根据《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亭政办〔2023〕20号)第3条、第5条规定,签订了《D级危房回购合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未将申请人位于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房屋所在的地块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位于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将按危房解危流程继续与其协商房屋收购及相关事宜,答复内容正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单;证据2.《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证据3.《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附件、《关于郑某某申请征收补偿安置的答复》;证据4.《民事裁定书》(〔2023〕苏0902民初6391号之一);证据5.《关于李某某、郑某某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及邮寄单。证据1-5共同证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并未列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将按危房解危流程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青墩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据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据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据4.《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复印件;证据5.《致110kV某某线入地改造工程沿线居民的一封信》;证据6.《关于将新港小组11户D级危房参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征迁解危的请示》(亭新发〔2022〕104号);证据7.《关于新洋街道新港小组11户D级危房解危的意见》(亭住建字〔2022〕89号);证据8.《工作联系函》;证据9.《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证据10.《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证据1-10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与流程,参照《某某中河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某、郑某某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内容为:“李某某、郑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已收到你们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因新洋街道办事处系房屋所在地的属地政府、危房解危项目的责任主体,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已将你们的申请材料移送本机关处理。针对你们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第3条、第5条(亭政办〔2023〕20号)及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因盐城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送变电公司’)实施的110KV某某线入地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范公路西侧辅道的入地点附近路面出现沉降,附近居民担心房屋受到影响而阻止施工。为有效化解矛盾,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经排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新港小组范围内存在11户11栋D级危房(包含你们位于某某巷XX的房屋)。截止答复之日,已有8户房屋所有权人与本机关签订了《D级危房回购合同》。2023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郑某某邮寄递交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及《某某中河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与流程,对郑某某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作出《关于郑某某申请征收补偿安置的答复》,告知郑某某:‘根据《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第3条、第5条规定,对于确定为D级危房的,如房屋所有人无力解危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区)立即承担房屋安全职责,做好危房解危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区)参照棚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对棚改项目内涉及的D级危房采取收购方式解危。目前,本机关及属地新洋社区正在采取协商收购等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11户D级危房解危工作。本机关将按危房解危流程与您户协商房屋收购及相关事宜。’另经查,郑某某就某某送变电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房屋受损争议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关主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2023年11月13日,郑某某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902民初6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郑某某撤回对盐城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未对你们的房屋所在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机关将按危房解危流程与你们协商处理危房回购问题。经查,你们申请征收补偿安置的房屋,位于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该处房屋所在范围并未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亭湖区人民政府未对该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机关认为,因亭湖区人民政府并未对你们房屋所在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你们申请本机关对你们位于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你们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本机关将按危房解危流程继续与你们协商房屋收购及相关事宜。”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关于李某某、郑某某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6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某某巷XX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并依法恢复发放自2024年1月起2500元/月临时安置费用。

另查明,2022年10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新洋街道新港小组11户D级危房解危的意见》(亭住建〔2022〕89号)第一条规定,拟同意新洋街道办事处关于新港小组项目范围内11户D级危房解危的工作方案,即经市城投同意先启动该11户危房的收购工作,并负责筹措资金,由新洋街道办事处参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实施解危推进工作。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的通知》(亭政办〔2023〕20号)“3.确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各镇(街道、经济区)应督促房屋所有人立即进行加固解危工作,确保人员居住安全;如房屋所有人无力解危的,各镇(街道、经济区)应立即承担房屋安全职责,做好危房解危工作。确定为D级危房的,应立即腾空房屋内居住人员,做好危房的围挡等隔离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各镇(街道、经济区)参照棚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对棚改项目内涉及的D级危房采取收购方式解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被申请人并非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某某中河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对其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并恢复发放自安置费用的职责。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及时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关于李某某、郑某某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依法告知申请人将按危房解危流程与其协商处理危房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的通知》的规定,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恢复发放自2024年1月起2500元/月临时安置费用的问题。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时未提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且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自认该费用在2024年1月前由新洋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如申请人认为相关权益收到损害,建议向相关主体依法主张权益。因此,结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四、《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亭湖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排查和解危流程>的通知》(亭政办〔2023〕20号)

3.确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各镇(街道、经济区)应督促房屋所有人立即进行加固解危工作,确保人员居住安全;如房屋所有人无力解危的,各镇(街道、经济区)应立即承担房屋安全职责,做好危房解危工作。确定为 D 级危房的,应立即腾空房屋内居住人员,做好危房的围挡等隔离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各镇(街道、经济区)参照棚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对棚改项目内涉及的D级危房采取收购方式解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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