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乔某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7月1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4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信封注明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的产品等字样,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签收。申请人认为,从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至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投诉案件进行处理并告知本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此,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被申请人未重复处理。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的诉求为:“1.赔偿;2.查处违法商家;3.罚款八万;4.举报奖励;5.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七日内回复。”申请人举报的主要理由为其在天猫平台购买到的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销售的浓缩复合硝化菌为假兽药。经调查,申请人本次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的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销售假兽药问题已在2024年3月10日在盐城市亭湖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过投诉,其要求商家赔偿、查处违法商家、要求处罚的诉求,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4日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上作出答复,告知其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诉求与其2024年3月10日提出的诉求一致,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举报的无兽药经营资质经营兽药以及假兽药问题,现无证据证明该产品为假兽药,故被申请人未对商家进行查处并处以罚款,也未责令商家要求其赔偿,申请人的举报目前未经查证属实,也无举报奖励。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正在或者已经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重复处理;”的规定,申请人在2024年3月10日的投诉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答复。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被申请人未重复处理,未对申请人重复作出书面答复。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积极组织协调。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联系案外人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协调。因案外人对赔偿数额及申请人索赔的性质存在异议,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5月21日,案外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明确告知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调解。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后,积极履职并组织了协调。因申请人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回复,本次被申请人未重复处理。故,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行为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证据2.现场证据提取单七张、《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管理予以界定的请示》;证据4.《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截图3张;证据5.《关于被投入举报的答复书》。证据1-5共同证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被申请人未重复处理的行为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单、邮寄详情;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0日,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上求助,求助内容为“1、问题描述:服务对象表示其之前买到了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的,产品标识用于观赏鱼的,水质稳定剂,‘净水源’等产品,上述产品据农渔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以及兽药管理条例,均应按照兽药进行管理,其销售产品却并无兽药资质,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销售的假兽药,请求相关部门处罚程序规定立案调查,据兽药管理条例处罚。请求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诉求对本人购买的每单,对本人造成的每次欺诈行为分别赔偿五百元,请求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商家赔偿依法本人损失。消费凭证见附件,开箱视频见后文链接。【请于3月14日下午下班之前回复市平台!】”。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回复,内容为:“1、处理部门: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处理时间:2024.3.14;3、处理结果: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到服务对象反映的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市民反映的水质稳定剂,‘净水源’等产品,现场共检查到空灵水—综合调整剂、空灵水—水质稳定剂、空灵水—浓缩复合硝化菌、空灵水—解毒改良剂、空灵水—净水源等五种产品,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待调查结束后,将最终结果告知服务对象。我局执法人员张伟东于3月13日14时52分电话联系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表示以平台答复为准。”因被申请人无法界定现场检查到的空灵水—综合调整剂、空灵水—水质稳定剂、空灵水—浓缩复合硝化菌、空灵水—解毒改良剂、空灵水—净水源等五种产品是否应当按兽药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了《关于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管理予以界定的请示》,请求上级部门对上述五种产品予以界定。
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有关乔某某在江苏12345投诉举报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案件的终局性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农依复〔2024〕第1号),内容为:“乔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03月21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提交的有关乔某某在江苏12345投诉举报某某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案件的终局性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投诉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农依复〔2024〕第1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4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请求为:“1.赔偿;2.查处违法商家;3.罚款八万;4.举报奖励;5.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七日内回复。”2024年5月21日,被举报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根据《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亭委办〔2019〕7号)要求,将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农业委员会(区林业局、区农业资源开发局)的职责,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区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区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牌子。2020年9月30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亭委办〔2019〕7号)明确,在原区渔政监督大队(参公管理)、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参公管理)基础上,组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规格相当副科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全额拨款,隶属区农业农村局管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正在或者已经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重复处理;”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投诉举报案件具有及时办理,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2024年3月10日收到12345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调查处理,因产品性质无法界定,被申请人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关于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管理予以界定的请示》,请求上级部门对案涉五种产品予以界定,并于2024年3月14日通过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待调查结束后,将最终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其实质系对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2024年3月10日投诉举报作出终局性处理进行的信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四、《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第三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第十三条 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正在或者已经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重复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