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60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13:18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的《行政指导申请书》拒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的《行政指导申请书》拒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的《行政指导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拒不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殷某某、张某某提交的《行政指导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指导如下:“1、上述该工作人员是否能代表你街,如果能代表你街,为什么要失信于民?2、你街陈某要求我们学习盐城市业委会相关规范,却仅出示示范文本给我们,拒不出示完整的盐住建物管〔2023〕1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其用意何在?为什么他不可以回避?是谁同意陈某不可以回避?3、你街相关工作人员,拒不学习盐住建物管〔2023〕10号文件,你街为什么不可以根据第二十一条重新开展筹备组工作,发布重新成立筹备组公告,却继续为难业主,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近年来,业主们已经提交了多少次书面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明确为行政指导申请,因行政指导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被申请人是否作出书面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且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选举、成立,以及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最终属于小区业主意思自治的事项,街道只是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故,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应驳回其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收到指导申请后已与业主代表殷某某联系并解释原因,殷某某已根据示范文本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某某华庭小区在2023年4月由沿河社区牵头、被申请人指导推进筹备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但在筹备过程中,部分业主认为沿河社区无资格、无能力组织筹备该项工作,且对筹备程序等事项提出异议。202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及沿河社区告知业主筹备工作全面终止,并明确2024年3月起重新启动筹备工作。2023年12月29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该通知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产生、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组织张某某、殷某某、部分业主代表、沿河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人员对该通知进行学习。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殷某某、张某某提交的《行政指导申请书》,街道副主任吴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10点-11点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与业主代表殷某某电话联系,就所提陈某回避问题、下一步业委会筹备推进的事宜进行了沟通,向其解释被申请人重新筹备业主大会相关工作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推进相应的程序,请其按照示范文本的格式提交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街道工作人员将《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盐住建物管〔2024〕3号)送至殷某某处。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殷某某等10名业主邮寄提交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业主申请重新启动筹备工作。三、陈某并未具体参与重新筹备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申请人要求陈某回避缺乏基础依据,且街道工作人员已就相关事项答复业主代表殷某某。从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重新启动某某华庭小区业委会筹备相关工作至今,陈某并未具体参与相关工作。被申请人收到回避申请及案涉行政指导申请书后,街道副主任吴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10点-11点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与业主代表殷某某进行电话联系,就所提陈某回避问题、下一步业委会筹备推进的事宜进行了沟通,并明确表示要求陈某回避应有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并告知业主殷某某确定适当时间,可委托律师及携带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邀请纪委同志和街道律师一同参与商定陈某是否应当回避。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要求陈某回避的依据明显不足。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4年3月6日申请人与殷某某共同邮寄提交的《行政指导申请书》三份、《回避申请书》一份及邮寄单;证据2.2024年3月1日,某某华庭小区业主大会推进会《签到表》《会议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据3.殷某某等10名业主邮寄提交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附件材料及邮寄单;证据4.《关于推荐业主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证据5.通话截图(2024年3月28日上午办公室固定电话与业主代表殷某某)。证据1-5共同证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指导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的《行政指导申请书》拒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和殷某某共同邮寄的《行政指导申请书》,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你好!鉴于你街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现依法提出行政指导申请如下:你街相关负责人(系街道办副主任),春节前曾两次在拆迁办与相关业主面对面沟通,包括物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陈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两次均承诺,某某华庭在3月初直接重新开展相关业委会推进工作,无需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两次谈话均有录音为证),现在却继续要求我们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第一,上述该工作人员是否能代表你街,如果能代表你街,为什么要失信于民?第二,你街陈某,要求我们学习盐城市业委会相关规范,却仅出示示范文本给我们,拒不出示完整的盐住建物管〔2023〕1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其用意何在?为什么他不可以回避?是谁同意陈某不可以回避?第三,你街相关工作人员,拒不学习盐住建物管〔2023〕10号文件,你街为什么不可以根据第二十一条重新开展筹备组工作,发布重新成立筹备组公告,却继续为难业主,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近年来,业主们已经提交了多少次书面的申请?以上请你街书面回复为谢!”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的《行政指导申请书》拒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某某华庭小区所在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具有受理设立业主大会申请并指导、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提出关于“为什么继续要求申请人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组织学习,未出示完整的《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盐住建物管〔2023〕10号的问题)”及“陈某为何不回避”的行政指导申请,该申请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指导、协助和监督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员安排的咨询、质询,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再次,就某某华庭小区筹备业主大会工作,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承诺无需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被申请人拒不出示完整的《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盐住建物管〔2023〕10号的问题)”及“陈某应回避”等事项,但未向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提交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及理由的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关于“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信于民”的《行政指导申请书》拒不答复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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