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对申请人举报的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的一楼违法建设院子的问题,被申请人仅回复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进行规划认定,未对现场进行查处,也一直无相关回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层破坏绿化建设小院子的违法建设小院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薛某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部分业主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信件后,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关于破坏公共绿化行为,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权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中行政处罚类41-44项目已赋予镇(街道),破坏公共绿化行为应由属地东亭湖街道负责查处。被申请人还告知申请人关于建设小院子,应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如果认定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将会同属地东亭湖街道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请人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相关事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之情形。为妥善处理薛某所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就申请人所反映情况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发函,要求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就申请人反映建设是否为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并将参照认定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就申请人反映建设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其仅函复被申请人现状与审定规划总平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及《亭湖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城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9号),被申请人没有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定职责、相关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属于城乡规划部门。二、被申请人目前无法按照《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盐市城管〔2021〕15号)规定的流程和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进行查处。2021年4月8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委托方与被申请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自2021年6月1日起委托方将部分法定职能内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权力委托被申请人行使。根据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盐市城管〔2021〕15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流程有相关的规定,认定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建筑物(构筑物)地址、面积、是否为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但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尚未就申请人反映建设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作出认定。故,被申请人目前无法按照《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盐市城管〔2021〕15号)规定的流程和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进行查处。综上,被申请人及时就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相关事项,答复内容合法,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附件材料及邮寄单,《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单;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及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证据3.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致《函》,2024年4月8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的《复函》和《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盐市城管〔2021〕15号);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亭湖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城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9号);证据5.2021年4月8日《行政执法委托书》;证据6.2024年6月19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的《复函》。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4年6月19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出具的《依法履行答复书》及现场照片;证据2.《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对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业主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部分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恢复原状,若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请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职责。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发《函》,征询申请人提及的内容是否为违法建设。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内容为:“薛某:关于你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部分业主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信件,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破坏公共绿化行为,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权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中行政处罚类41-44项目已赋予镇(街道),破坏公共绿化行为应由属地东亭湖街道负责查处。关于建设小院子行为,首先要认定是否为违法建设,我局已发函请求盐城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亭湖分局进行规划认定,如果属于违法建设,我局将会同属地东亭湖街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将《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4月8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向被申请人复函,内容为:“你局2024年3月19日的《函》我局已收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事项,我局安排人员调阅相关档案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现答复如下:经核查,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住宅楼前部分地块建设了硬化场地和围栏,在盐规亭审〔2019〕028号审定的规划总平面中该部分为绿化区域,现状与审定规划总平不一致。”2024年5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另经查,2024年6月19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向被申请人复函,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2024年5月28日收到贵局‘关于认定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层破坏绿化建设小院子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函,经查询档案及现场核查,回复如下:根据贵局提供的材料,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初步认定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部分业主在住宅楼前硬化场地及搭建围栏(原规划为绿化区域)的建设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且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如你单位或所涉当事人后期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经我局审核后将视情况重新给出意见。”同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向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行答复书》,内容为:“薛某:您反映‘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不含1-6#楼)一楼破坏公共绿化并硬化建设小院子的区域进行规划认定,确定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我局已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我局已履行规划认定职责,并将规划认定意见复函给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六十二条,初步认定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部分业主在住宅楼前硬化场地及搭建围栏(原规划为绿化区域)的建设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另,2019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20年3月23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112.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2021年6月18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2021年8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41.权限名称: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权限类型:行政处罚;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区级部门:住建局。”2021年4月8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定:“二、委托执法事项。委托方将法定职能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11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权力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其主要内容:(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案,首先关于申请人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业主破坏公共绿化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及《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对破坏公共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已赋予镇(街道),破坏公共绿化行为应由属地东亭湖街道负责查处,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恢复原状,若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请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问题。虽然被申请人与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行政执法委托书》,但其不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规划认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关于建设小院子行为,首先要认定是否为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已发函请求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进行规划认定,如果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将会同属地东亭湖街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亦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薛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
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执法。
五、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 省政务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112.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六、《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
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七、《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41.权限名称: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权限类型:行政处罚;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区级部门:住建局。”
八、《盐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条 绿化建设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