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48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13:14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居住的某某某书房某苑一楼业主的违法建设和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导致小区绿化被大量破坏的情况,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2024年3月19日邮寄),该答复意见载明“行政处罚权已经下放给各属地街道,建议业主向东亭湖街道投诉反馈”。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等机构信息》第三条:“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最后称“被申请人将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绿化管理,对破坏绿化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因此,被申请人只是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绿化管理,但就物业管理企业对绿化管理的严重不作为,答复意见中未说明处罚情况,这是对物业公司的包庇,是对工作的推诿和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2024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的部分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恢复原状,若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请被申请人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经调查后,于2024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于2024年4月1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部分业主违规占用了公共绿化区域,种植了大量的蔬菜和硬化绿化区域,且建设固定围栏,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环境及损害了业主权益的问题。经审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4〕104号)规定,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下放给各属地街道,建议业主向东亭湖街道投诉反映,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恢复原状,若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违建及拆除的问题并非被申请人的职能,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可向属地东亭湖街道、区城管局、区自规分局等单位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未对物业公司不作为的处罚情况作出说明,该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予以理涉。经与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物业了解,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下称某某物业公司)称该小区在交付后,物业公司陆续发现部分一楼业主有违规扩建庭院的现象,物业公司向城管队进行了举报,城管队曾多次抵达现场进行制止,但仍有业主强行施工。物业公司曾多次上门和各户业主进行沟通并劝阻,张贴违规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恢复原样。业主口头同意整改后,一直未能见其行动。为此,申请人的履行申请虽未针对物业公司,但被申请人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将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绿化管理。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绿化管理,督促业主进行整改,恢复绿化,对小区内存在的破坏绿化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因申请人的履行申请未针对物业公司,其在复议中提出的未对物业公司不作为的处罚情况作出说明的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予以理涉。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附件材料及邮寄单;证据2.2024年2月27日某某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3.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整改通知书》;证据4.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及邮寄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内容正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4年6月19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出具的《依法履行答复书》及现场照片;证据2.《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及邮寄单;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等机构信息》。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对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业主违规占用公共绿化区域、破坏公共绿化及物业管理企业绿化管理不作为履行处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部分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恢复原状,若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请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职责。2024年2月27日,某某物业公司经被申请人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就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部分一楼业主违规装修建设小院子情况及处置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内容为:“薛某业主:你反映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部分业主破坏公共绿化搭建违章建筑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会同属地东亭湖街道和某某物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一、信访诉求。依法责令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破坏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部分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二、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盐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居住区内的园林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护。根据亭政发〔2024〕104号文规定,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下放给各属地街道,建议业主向东亭湖街道投诉反映。关于是否属于违建及拆除非我局职能,建议向属地东亭湖街道、区城管局、区资规分局等单位反映。我局将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绿化管理,对破坏绿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向某某物业公司作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某某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绿化管理,立即督促业主进行整改,恢复绿化,对小区内存在的破坏绿化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5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20年3月23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112.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2021年6月18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2021年8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41.权限名称: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权限类型:行政处罚;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区级部门:住建局。”2021年4月8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定:“二、委托执法事项。委托方将法定职能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110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权力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其主要内容:(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并于2024年4月1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案,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对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业主违规占用公共绿化区域进行处罚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及《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下放给属地街道即东亭湖街道,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东亭湖街道投诉反映,并将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绿化管理,对破坏绿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盐城市亭湖区北林路某某某书房某苑小区一楼业主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小院子,恢复原状,若不自行拆除,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拆除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的问题。因被申请人既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不是属地街道,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为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对于是否属于违建及拆除非其职能,建议向属地东亭湖街道、区城管局、区资规分局等单位反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亦无不当。再次,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物业公司就绿化管理严重不作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因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未要求被申请人对物业公司的相关不作为情况进行查处,故本机关不予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某书房某苑业主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

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执法。

五、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 省政务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112.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六、《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

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七、《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41.权限名称: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权限类型:行政处罚;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区级部门:住建局。”

八、《盐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条 绿化建设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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