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地各学校要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 息共享比对机制,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 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一 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
二、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各项工作
(一)编制招生计划。 (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往 年招生录取情况和今年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预测情 况,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学校办学 条件、标准班额、师资配备等情况, 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3)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按照国 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要求,对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 进行审核,科学编制公办学校年度招生指导性计划和民办学校年 度招生指令性计划,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 明确招生范围。 (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已公布的施教区进行招生。因学校新建、资源整合等原因,施教区需 要调整或学位资源需统一配置的,由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 法定程序负责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方案,同时书面报市教育局备 案。(2)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教育局批准,市区民办义务 教育学校可面向市区招生。
(三) 严格入学条件。 (1)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市 教育局、市公安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盐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 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盐教发〔2014〕 14 号)规定,对具有所在施教区内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原 则上应与法定监护人同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住宅性质 的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相符的,认定为相应施教区内 生源。对三者不完全相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区教育主 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学位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房屋所 有权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7 月31 日。(2)面向市区招生的民办小学,其招录的学生应为市区户籍 或监护人在市区有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 面向市区招生的民办初中,其招录的学生应为市区户籍或监护人 在市区有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或市区小学 学籍。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应在该校有 3年及以上年 限学籍,且六年级全学年在该校就读,才具有直接升入该校初中 的资格。(3)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年满6 周岁的儿童(2018年 8 月 31 日前,含 8 月 31 日出生)。严禁任 何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大班 毕业,但尚未达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可回原幼儿园继续就读。已满 6周岁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到户籍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四) 规范报名办法。 (1)今年继续实行网上和现场相结 合方式报名。网上报名系统设在“我的盐城”APP 。毕业年级学 生(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下载并登录“我的盐城”APP,根据系 统流程提示完成报名操作。(2)报公办学校的,如在施教区范围 内,且持有与户籍地址相一致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可 在网上报名;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施教区学校公告时间到学校现 场报名。(3)报面向市区招生民办学校的,符合入学条件规定的 可在网上报名,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招生咨询点(盐城 市田家炳实验小学内,亭湖区大庆中路 36 号)现场报名,两种报 名方式只能选择 1种,各区和有关民办学校不得另行设置报名点。
(4)对于有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市区招生的学校)入学 意愿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要提供子女相应的报名申报材料,选 择 1 所民办学校报名,并与该校签订承诺书,被录取则应按时送 子女到该民办学校入学。家长履诺行为与其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联。
(5)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学生名单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 核,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如有兼报的则取消报名资格。(6) 市区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 7 月 20 日 0 时—7 月 23 日 24 时。现场报名时间为 7 月 24 日—7 月 26 日(具体时间以各学校公告为准)。截止后锁定报名信息。网上报 名公办学校的,请按所属施教区学校公告要求到学校现场验证(验 证时间原则上为7 月 27 日—8 月 3 日)。
(五) 规范信息采集。 (1)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 年龄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 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2)按照信息非必要不 采集原则,依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学生及家长信息。不得 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 组织核查录取。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逐一调查 核实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 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电脑派位。(3) 8 月 15 日前,市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所属区 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招录学生名单,经所属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 案后及时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
(七)严格招生管理。所有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审批地统 一管理,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争抢生源、 “掐尖”招生。严格 执行免试入学升学规定,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 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严禁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 明(证书)等以及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 培训证书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违规跨区域 招生,或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
(八)确保均衡分班。各地各学校健全分班管理机制,分班 时要邀请家长代表、教育行政部门等参与监督,并及时公布分班 结果,做到阳光分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 快慢班。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要严格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要积极推进标准班额办学,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班额,控制“超大规模”学校。
三、充分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非市区户口和来盐创业就业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 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居住区 域的居住证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初中入学另需提供 小学毕业证书) ,于 7 月 24 日—7 月 26 日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 主管部门招生登记点提出申请,由相关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自 管辖范围统筹安排。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 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 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二)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少年、特需儿童少年、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及关爱工作,建 立健全入学工作台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 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 盐城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 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学校 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市、区两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规范开 展特需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工作,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妥善安排 特需儿童少年入学。
(三)结合实际做好教育优待。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 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
和“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区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施教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拆迁)户就征收 和拆迁时间、安置住址、安置对象等进行核查确认,并根据市政 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秩序
1. 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宣传、 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 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组成的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协 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 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学校的 招生指导、协调、督查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招生政策办法,强化 招生入学各环节管理,确保整个招生过程安全规范、平稳有序。
2. 坚持阳光招生。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阳光招生行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要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及时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 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和招生程序。建立专门的 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 要建立响应机制,指导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 以回应、面向公众公开声明。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努力 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政策的了解、理解与支持。要加 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帮助孩子确 定成长目标,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3. 严肃招生纪律。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 本地区已有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内容,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 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生工作 “十个严禁”要求,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招 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的政策、规 定、程序、办法, 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 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健全公平入学长效 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4. 强化督查追责。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切实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 牌督导工作的阶段性重点内容,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 规性督导。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 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度招生直至吊销办学 许可证等处罚。对出现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 学籍等,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要 执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和入学工 作组织实施情况。各地各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招生录取 工作相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