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24号)

发布日期:2024-06-04 14:5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某某家园小区3号楼XXX室、XXX室两套房屋,因这两套房屋的地坪未按图纸设计要求铺设保温隔声垫层及竖向隔声片,存在质量缺陷。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投诉该问题。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回复称:“你们向本机关反映的‘购买的某某家园小区房屋地坪未按图纸设计要求铺设保温隔声垫层及竖向隔声片’的质量缺陷投诉,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下称《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1.某某家园项目住宅楼隔声楼面系统,图纸设计做法为:预留装修面层+40厚轻质隔声砂浆HTKc(四周设竖向隔声片)+5厚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120厚钢筋混凝土板,做法参照图集20CJ94-1。为减少地坪空鼓的投诉,经设计单位确认,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采用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母料按比例加水拌制成为复合垫层。经向工程现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均证明工程现场施工了复合垫层。经查阅相关施工资料,也证实现场施工了复合垫层,施工结束后随机抽样进行保温隔声指标检测,结果合格。经对某某家园5号楼XXX室和3号楼XXX室、XXX室隔声楼面系统随机钻芯取样数个,经肉眼观察轻质隔声砂浆和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母料已混合,形成整体凝固物。综上,据现有证据证明隔声楼面未设置隔声垫层不成立。2.经对现场墙根处设置竖向隔声片进行查勘,3号楼XXX室、XXX室部分位置未设置竖向隔声片。依据《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针对该情况,已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相关检测,但是你们拒绝进行隔声性能、传热系数检测。检测机构对同样未铺设竖向隔声片的另外两户(5号楼2501室和11号楼1102室)进行了系统隔声性能检测,施工过程中对随机抽样的系统传热系数也进行了检测。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意见为:‘已满足系统保温隔声性能的使用要求’,《技术业务核定单》详见附件。3.如果你们认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们依据和开发单位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申请人认为:一、关于该意见书中的第一条答复:对某某家园5号楼XXX室和3号楼XXX室、XXX室隔声楼面系统随机钻芯取样数个,经肉眼观察轻质隔声砂浆和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母料已混合,形成整体凝固物。1.某某家园项目住宅楼隔声楼面系统的图纸设计做法参照图集20CJ94-1,该图集中第5.5条说明,对于隔声要求较高的楼板,采用HTK轻质隔声砂浆与HTK微孔聚乙烯复合隔声垫配合使用。铺设HTK微孔聚乙烯复合隔声垫时其接缝处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防水胶带密封,避免上层浇筑轻质隔声砂浆浆料渗入隔声垫下层。隔声楼面的构造是下层铺设HTK微孔聚乙烯复合隔声垫、上层浇筑HTK轻质隔声砂浆,应避免上层浇筑轻质隔声砂浆浆料渗入隔声垫下层,而不是二者混合使用。处理意见中提出的,肉眼看到聚乙烯垫层与保温砂浆完全融合,根据图纸设计和砂浆厚度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都是两层构造,一是5mm厚聚乙烯垫层,二是40mm厚的保温砂浆,聚乙烯垫层是铺设在保温砂浆下面的,不可能完全融合到砂浆内部中去,即使肉眼分辨不出,用工具切割可以分开,否则就不是两层构造,不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聚乙烯垫层的燃烧性能是B1级,属于可燃物,保温砂浆是不可燃的,可以通过燃烧试验,看下面5mm是否可燃。聚乙烯垫层的吸水率是小于等于百分之三,是基本不吸水的,可以用水对下面5mm进行检测,用它的吸水率来判断,而不是因肉眼分辨不出就武断判定。被申请人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样,发现以上二者已混合形成整体凝固物,且向工程现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及查阅相关施工资料,证实了现场施工使用加水拌制的复合垫层,未按照图集20CJ94-1中的说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不得使用。本工程设计的聚乙烯复合垫层是节能材料,是必须要对它的表观密度(干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进行检测,应当出示相关检测信息而不是简单进行询问。2.施工单位用聚乙烯复合垫层母料与轻质隔声砂浆混合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参照此规定,被申请人未要求设计单位出示选用聚乙烯母料的设计依据。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隔声楼面未设置隔声垫层不成立”,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之一为“房屋地坪未按图纸设计要求铺设保温隔声垫层”,被申请人未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依据,没有正面回复申请人所反映、投诉的诉求。二、关于该意见书中的第二条答复:“经对现场墙根处设置竖向隔声片进行查勘,3号楼XXX室、XXX室部分位置未设置竖向隔声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都必须铺设竖向隔声片,被申请人经过现场查勘,已确定3号楼XXX室、XXX室部分位置未设置竖向隔声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设计跟规范要求施工,偷工减料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受到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事项进行监管的相应职权。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字〔2022〕2号)(下称《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亭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二、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和证据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进一步核实问题,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多次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面对面交流。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据《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质量投诉处理职责。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要求该项目建设单位—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情况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024年1月15日,项目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某家园保温地坪质量缺陷的情况说明》。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人授权代理人发出《投诉工作联系函》,依据《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于1月29日进行现场查勘、检测。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检测机构和参建方至现场,进入5号楼XXX室和3号楼XXX室、XXX室(申请人现场称12号楼XXX室钥匙因故未能带来),申请人拒绝检测机构进行相关隔声性能检测并出具书面说明。2024年1月31日,检测机构对同样未铺设竖向隔声片的另外两户(5号楼2501室和11号楼1102室)进行了系统隔声性能检测。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对参建责任单位部分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2月7日,因情况比较复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延期处理通知书》,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对某某光公司现场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行业专家查看资料、芯样、询问相关人员,并形成《专家建议意见》。设计单位根据验算、检测结论、专家论证意见,出具了《技术业务联系单》,复核结果为:已满足保温隔声的使用要求。2024年2月26日,经相应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形成的书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申请人及代理人送达。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理意见书,已在法定期限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质量投诉处理职责。三、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职行为符合要求。(一)申请人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家园项目住宅楼隔声楼面未设置隔声垫层,被申请人已对5号楼XXX室、12号楼XXX室未设置竖向隔声片的质量缺陷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回复,申请人实际购买的是3号楼XXX、XXX室,未设置竖向隔声片的质量缺陷也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回复。1.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聚乙烯垫层是铺设在保温砂浆下面的,不可能完全融合到砂浆内部中去,即使肉眼分辨开不出,用工具切割可以分开,否则就不是两层构造”。被申请人认为,这是申请人将本案中复合垫层认同为成品垫。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复合垫层做法为多种材料混合而成的干粉料加水拌制。在实际施工中,该复合垫层与上部的隔声砂浆层施工间歇时间较短,隔声砂浆密度远大于混合料,且隔声砂浆要求必须采用泵送,施工时对复合垫层有较大的冲击,容易形成混合胶状物。现场只能认定未使用成品垫,但申请人认为不是两层构造就认定“未铺设聚乙烯保温隔声垫层”的依据不足。2.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聚乙烯垫层是可燃物,通过用火燃烧试验和吸水率来判别是否有聚乙烯垫层”。被申请人认为,这是申请人将本案中复合垫层认同为成品垫。依据设计文件,形成复合垫层的干粉料有纤维、胶粉等多种材料,申请人提出通过用现场不能分离的复合物检测吸水率指标来判断有无复合垫层,没有依据。图集20CJ94-1中聚乙烯成品垫层燃烧性能为B1级,为难燃物,而非申请人提出的可燃物,其提出采用现场的复合材料是否可燃的方法来判断有无复合垫层,没有依据。3.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不得使用,本工程设计的聚乙烯复合垫层是节能材料,是必须要对它的表观密度(干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进行检测,应当出示相关检测信息而不是简单进行询问”。被申请人认为,经查阅有关资料,施工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过检验,检验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于申请人认为必须对节能材料进行干密度(或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进行检测问题,经向检测单位了解并核实,暂无对应的检测标准,无法检测。对于图集20CJ94-1附录2第2.4.2条要求检测的撞击声压级,现场已检测合格。被申请人认为,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是《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申请人认为没有母料的见证送样检测报告来判断现场是否施工复合垫层,没有依据。4.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人未要求设计单位出示选用聚乙烯母料的设计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这是申请人新的诉求,在原投诉材料中未提及,不属于原答复内容,亦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畴,申请人可另行提出。5.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人未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依据,没有正面回复申请人的反映、投诉的诉求”。被申请人认为,经调阅施工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勘现场,参建方已向被申请人出示了相关书面依据。在本次投诉中,申请人是举证主体,其提出的“被申请人未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依据”不是事实。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相应回复。6.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偷工减料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受到处罚”。被申请人认为,这是申请人新的诉求,在原投诉材料中未提及,不属于原答复内容。经调查核实,虽然竖向隔声带在部分住宅户内、部分位置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属实,但未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施工单位涉嫌的违规行为轻微,无任何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另,如果认为上述质量缺陷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建议其依据和开发单位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二)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回复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明显不足。依据工程资料和查勘现场事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对相关人员询问核实和三位专家建议意见,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职。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身份证明、授权书;证据2.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要求对投诉质量缺陷进行自查的通知》;证据3.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的代理人徐某提供一块高分子材料的照片;证据4.2024年1月15日,某北公司提交的《关于某某家园保温地坪质量缺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证据5.被申请人调阅的部分参建方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证据6.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工作联系函》、EMS快递单及物流查询记录;证据7.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提交的《回复函》;证据8.2023年2月27日,盐城某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资质证书两份、2024年1月31日,盐城某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声学检测检验报告》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份;证据9.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对分包公司江苏某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徐某林、监理公司江苏某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某、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潘某、总包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某、项目技术负责人钱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0.《质量投诉延期答复告知书》及EMS快递单、快递查询记录;证据11.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分包公司江苏某某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苏某某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据12.《专家建议意见》及专家评审组名单;证据13.《技术业务联系单》;证据1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及EMS快递单、快递查询记录。证据1-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案涉房屋的《外墙节能构造检测报告》;证据2.《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4〕第70号)及附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质量监督的法定职责,答复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对某某家园3幢XXX室、XXX室地坪未按设计要求铺设多孔聚乙烯保温隔声复合垫层及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隔声片进行投诉。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家园建设单位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置业公司)送达《关于要求对投诉质量缺陷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某某置业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于2024年1月5日下班前书面报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某某置业公司提交《关于某某家园保温地坪质量缺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对设计变更、原料进场验收、施工验收、资质单位见证检测等情况进行说明。后被申请人向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调取了相关施工、质量管理资料。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工作联系函》,书面通知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下周一)9:00起,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申请人投诉部位进行相关检测,要求申请人配合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代理人徐某拒绝检测并出具《回复函》,回复函载明“若贵局在函件中提到的配合调查,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投诉小区是否铺设隔声垫层的相关调查,我积极予以配合(如构造层检测、样品比对等)。若并非能直接证明是否铺设隔声垫层的调查(如隔声性能测试、传热系数检测等),我无义务配合。”2024年1月31日,检测机构对某某家园小区5号楼2501室和11号楼1102室进行了声学性能检测,并于2024年2月1日出具了《声学检验检测报告》。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对总包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林某某、项目技术负责人钱某某、分包公司江苏某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徐某林、监理公司江苏某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某、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潘某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邮寄送达《质量投诉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分包公司江苏某某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某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后,相关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现场使用了隔声减震垫层及竖向隔声片。2024年2月22日,盐城某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高工黄某某、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高工马某某、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研高金某某组成专家评审组并共同出具《专家建议意见》,意见载明:“1.反映的‘室内地坪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铺设聚乙烯保温隔声垫’的情况。经查看现场抽检芯样,保温隔声垫采用的是聚乙烯复合隔声垫母料,而不是成品隔声垫。实际施工时,聚乙烯复合隔声垫母料层与上部的隔声砂浆层施工间歇时间较短,两者极易形成混合胶着物,难以区分;施工均匀程度也无法量化。根据设计变更及《关于某某家园保温地坪隔声垫母料确认函》,施工做法有设计依据。2.反映的‘室内地坪未按设计要求铺设竖向隔声片’的情况。竖向隔声片的作用是解决浮筑类隔声楼板的声桥问题,现室内保温隔声垫采用的是聚乙烯复合隔声垫母料铺摊,竖向隔声片的作用较小。综上,对于聚乙烯复合隔声垫母料层与上部的隔声砂浆层难以区分、室内地坪局部位置未按设计要求铺设竖向隔声片,结合相应的保温隔声检测报告,专家组认为该工程隔声楼面系统施工现状,能够满足保温隔声使用功能的要求。”同日,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市建筑设计院)出具《技术业务联系单》,载明:“根据相同做法的房屋对已施工隔声楼面系统传热系数和隔声性能检测报告,已满足系统保温隔声性能的使用要求。”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内容为:“苏某某、周爱民:你们向本机关反映的‘购买的某某家园小区房屋地坪未按图纸设计要求铺设保温隔声垫层及竖向隔声片’的质量缺陷投诉,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下称《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1.某某家园项目住宅楼隔声楼面系统,图纸设计做法为:预留装修面层+40厚轻质隔声砂浆HTKc(四周设竖向隔声片)+5厚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120厚钢筋混凝土板,做法参照图集20CJ94-1。为减少地坪空鼓的投诉,经设计单位确认,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采用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母料按比例加水拌制成为复合垫层。经向工程现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均证明工程现场施工了复合垫层。经查阅相关施工资料,也证实现场施工了复合垫层,施工结束后随机抽样进行保温隔声指标检测,结果合格。经对某某家园5号楼XXX室和3号楼XXX室、XXX室隔声楼面系统随机钻芯取样数个,经肉眼观察轻质隔声砂浆和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母料已混合,形成整体凝固物。综上,据现有证据证明隔声楼面未设置隔声垫层不成立。2.经对现场墙根处设置竖向隔声片进行查勘,3号楼XXX室、XXX室部分位置未设置竖向隔声片。依据《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针对该情况,已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相关检测,但是你们拒绝进行隔声性能、传热系数检测。检测机构对同样未铺设竖向隔声片的另外两户(5号楼2501室和11号楼1102室)进行了系统隔声性能检测,施工过程中对随机抽样的系统传热系数也进行了检测。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意见为:‘已满足系统保温隔声性能的使用要求’,《技术业务核定单》详见附件。3.如果你们认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们依据和开发单位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另查明,2022年7月20日,市建筑设计院对案涉项目隔声楼面系统进行了设计变更,变更后除厨房、卫生间小降板外的做法为:预留装修面层+40厚轻质隔声砂浆HTKc(四周设竖向隔声片),内附6×6耐碱玻纤网+5厚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120厚钢筋混凝土板,随打随抹平,做法参照图集20CJ94-1;变更后厨房、卫生间小降板做法为:预留装修面层+刷素水泥浆(掺801胶一道)+1.5mm厚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周边卷起高度300mm+40厚轻质隔声砂浆HTKc(四周设竖向隔声片),内附6×6耐碱玻纤网+5厚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120厚钢筋混凝土板,随打随抹平,做法参照图集20CJ94-1。2022年7月27日,市建筑设计院在中国化学工程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某家园保温地坪隔声垫母料确认函》上签署意见,意见为:“经复核,此做法分户楼板传热系数及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均满足规范要求。”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第五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具体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后,于2024年2月7日作出《质量投诉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于2024年2月28日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第九条规定,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处理工作:(三)处理工程质量缺陷。2.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验算、检测、鉴定结果、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首先,关于申请人举报的地坪未按设计要求铺设多孔聚乙烯保温隔声复合垫层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某某置业公司送达《关于要求对投诉质量缺陷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某某置业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某某置业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某家园保温地坪质量缺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申请人调取的参建方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专家建议意见》《技术业务联系单》等材料证明:经设计单位确认,某某家园项目住宅楼隔声楼面系统中的HTK微孔聚乙烯复合隔声垫层,可采用HTK微孔聚乙烯复合隔声母料,且经现场抽样检测,保温隔声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肉眼观察轻质隔声砂浆和HTK微孔聚乙烯复合垫层母料已混合,形成整体凝固物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投诉的隔声楼面未设置隔声垫层不成立,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举报的现场墙根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隔声片的问题。被申请人经现场勘察,发现3号楼XXX室、XXX室部分位置未设置竖向隔声片,根据《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相关检测。在申请人拒绝检测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对同样未铺设竖向隔声片的另外两户(5号楼2501室和11号楼1102室)进行系统隔声性能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及专家评审组的“已满足系统保温隔声性能的使用要求”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并无不当。最后,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如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根据和开发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具体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九条规定,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处理工作:(三)处理工程质量缺陷。2.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验算、检测、鉴定结果、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三、《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