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亭政复(终)字第30号)

发布日期:2024-06-21 16:10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南洋派出所。

第 三 人:蔡某安。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南)不罚决字〔2024〕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第三人蔡明安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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