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南洋派出所。
第 三 人:蔡某安。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公(南)不罚决字〔2024〕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第三人蔡明安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