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28号)

发布日期:2024-06-19 16:06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价格、正规发票”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价格、正规发票”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应当公开“2、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名单及每个墓穴价格、正规票据”的政府信息。首先根据《关于同意新洋经济区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民发〔2014〕110号)第三条和《新洋经济区关于同意袁河村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新发〔2015〕54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名单及每个墓穴价格、正规票据”的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次,根据《关于同意新洋经济区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民发〔2014〕110号)第一条规定,某某陵园建设主体为新洋街道,即被申请人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属于违法。二、被申请人应当公开“某某陵园全部出售墓穴的纳税票据”的政府信息。首先根据《关于同意新洋经济区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民发〔2014〕110号)第四条和《新洋经济区关于同意袁河村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新发〔2015〕54号)第四条都要求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才可以审批,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中,对申请公开第一项“某某陵园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答复不存在。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3〕第363号)和《行政履职答复书》(盐自然资行答字〔2023〕第4号),证明某某陵园项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某某陵园未办相应手续进行立案调查。故,某某陵园不是合法公益性公墓。其次,根据《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第三条规定应当使用合法正规票据,证明被申请人处存有合法正规票据,依法应当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以“出售公益性公墓不需要缴税”为由不公开的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31201621)。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延期答复。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4〕第01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4〕第001号),并于2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因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1、某某陵园公墓审批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经区分处理决定部分予以公开,将查找到的盐城市民政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核发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保存的某某陵园公墓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审批表》等其余审批材料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1、某某陵园公墓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2、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名单及每个墓穴价格”的政府信息。经查找,被申请人未对某某陵园出售的墓穴名单及墓穴价格按区段进行过加工、整理、汇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陵园全部出售墓穴的纳税票据”的政府信息。因某某陵园属于公益性公墓,出售公益性公墓不需要缴纳税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查询记录》;证据3.延期答复审批表;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4〕第01号)及邮寄单;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同意新洋经济区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民发〔2014〕110号);证据2.《新洋经济区关于同意袁河村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新发〔2015〕54号);证据3.《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3〕第363号);证据5.《行政履职答复书》(盐自然资行答字〔2023〕第4号);证据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9号);证据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盐亭依复〔2022〕第11号);证据8.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红线图;证据9.《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3〕第1061号);证据10.《关于亭湖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正式启用的公告》;证据11.《关于明确全区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据12.收据两张、新洋经济区惠民殡葬申请单、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护墓费记载。证据1-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价格、正规发票”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向亭湖区新洋街道申请公开:1、某某陵园公墓审批的文件,及该公墓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2、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名单及每个墓穴价格和纳税票据。”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查询记录》,内容为:“经新洋街道办事处内部查找某某陵园公墓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不存在。经新洋街道办事处内部查找,按区段出售墓穴的名单及价格未进行汇总整理。经新洋街道办事处内部查找,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为亭湖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出售墓穴纳税票据不存在。某某陵园公墓审批的文件,现将盐城市民政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核发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提供给行政复议中心,对某某陵园公墓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审批表》等其余审批材料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4〕第01号),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内容为:“王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12月30日收到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31201621),经延期,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某某陵园公墓审批的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区分处理,决定部分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查找到的盐城市民政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核发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对本机关保存的某某陵园公墓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审批表》等其余审批材料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1、某某陵园公墓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2、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名单及每个墓穴价格’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汇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另,某某陵园属于公益性公墓,出售公益性公墓不需要缴税,您申请公开的‘某某陵园全部出售墓穴的纳税票据’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价格、正规发票”职责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新洋经济区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民发〔2014〕110号),内容为:“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一、同意你经济区在袁河村筹建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110亩,四址为丰产河南,丰登河西、大干渠东,农庄河北,建设主体为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由你经济区社事办负责筹建与管理,并接受我局殡葬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请接到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待手续完备后,报我局送市民政局审批。”2015年8月5日,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新洋经济区关于同意袁河村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新发〔2015〕54号),内容为:“袁河村:……一、同意筹建袁河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118.37亩,四址为丰产河南,丰登河西,大干渠东,农庄河北,建设主体为袁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筹建与管理,并接受经济区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请接到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待手续完备后,报经济区备案后送区民政局审批。”2016年5月19日,盐城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同意建立新洋街道某某陵园。

另,2010年3月31日,盐城市亭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明确盐城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及其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配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亭编〔2010〕4号),内容为:“……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与新洋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4〕第01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首先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陵园公墓审批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区分处理,决定部分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查找到的盐城市民政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核发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陵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对“某某陵园公墓审批的文件”中被申请人保存的某某陵园公墓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审批表》等其余审批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属于其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亦无不当;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陵园公墓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该项信息不存在。对此,从《关于同意新洋经济区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民发〔2014〕110号)《新洋经济区关于同意袁河村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亭新发〔2015〕54号)《关于同意建立亭湖区黄尖镇某洞公墓等三个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盐民事〔2016〕7号)等文件分析,某某陵园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应当由袁河村报新洋经济区,新洋经济区备案后送区民政局审批,再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批准。因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与新洋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故,被申请人应当保存某某陵园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手续的相关材料,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审慎检索义务的情形下,直接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陵园按区段公开全部出售墓穴名单及每个墓穴价格”的政府信息。因该项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汇总,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最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陵园全部出售墓穴的纳税票据”的政府信息。因某某陵园属于公益性公墓,出售公益性公墓不需要缴税,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某某陵园全部出售墓穴纳税票据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新〔2024〕第0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