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作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违法。
申请人称:在农村建房必须具备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城乡规划许可证。蔡某某向姚某某购买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应认定违章建筑。姚某某房屋的建设审批表,没有填表日期,没有任何一级组织的审批,没有任何章印,仅有蔡某祝的勘察人员签字,应认定为无效证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中的有关证明材料,除了《房屋所有权证》(盐房权证市区字第0273443号、0274453号、0273476号,面积合计为912.32平方米)合法有效外,其它的都不合法。案涉房屋的拆迁款应该按残值100元/平方米计算,拆迁款金额不可能为14410276元。因此,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内容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某某村境内某某宾馆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以及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所指向的信息是盐城市某某仓储有限公司和伍东四组蔡某某向姚某某购买房屋的拆迁协议及相关权属证书。故,被申请人向内部拆迁条线的工作部门发出交办单,要求进行检索和查找。经检索查找后,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宾馆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指向的“盐城市某某仓储有限公司《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指向的“蔡某某《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姚某某《盐城市亭湖区村(居)民房屋建设审批表》”,并将查找到的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均是在拆迁过程中获取的,并经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证照是真实的,至于发证行为是否合法,被申请人不具有审查的法定职权。据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程序合法。根据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被申请人检索和查找后,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并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答复期限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程序合法。三、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期限。前述,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并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签收。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而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年12月2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公开: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某某村境内某某宾馆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以及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的政府信息。”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内容为:“柏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你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某某村境内某某宾馆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以及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检索和查找,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某某村境内某某宾馆房地产,被拆迁人为盐城市某某仓储有限公司,你申请公开的某某宾馆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查找到的盐城市某某仓储有限公司《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1份、《房屋所有权证》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份提供给你,请查收(复印件附后)。经检索和查找,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被拆迁人为蔡某某,该房屋系蔡某某向姚某某购买的,你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本机关予以公开。另,本机关未查找到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权属证书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现将查找到的相关信息姚某某《盐城市亭湖区村(居)民房屋建设审批表》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蔡某某《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1份、姚某某《盐城市亭湖区村(居)民房屋建设审批表》提供给你,请查收(复印件附后)。”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3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20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首先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某某村境内某某宾馆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和查找,某某宾馆的被拆迁人为盐城市某某仓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盐城市某某仓储有限公司《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以及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伍东四组蔡某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权属证书的政府信息,因被申请人未查找到某某村四组蔡某户房屋权属证书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且蔡某户房屋被拆迁人为蔡某某,该房屋系蔡某某向姚某某购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查找到的蔡某某《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姚某某《盐城市亭湖区村(居)民房屋建设审批表》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2月29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邮件在2023年12月30日显示由申请人家人秦某某代签收。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在2024年3月1日才向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超出了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