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2号)

发布日期:2024-04-24 10:51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传唤的行为违法,并按一日计算赔偿申请人的损失。2024年2月1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传唤的行为违法,并按一日计算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5日晚8点35分,申请人乘坐火车去北京到中纪委举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及东河村有关领导违法乱纪的问题。2024年1月16日早晨7点30分,申请人刚走出北京火车站,被先锋派出所安排的6名便衣警察绑架式强拉硬拽到远处等侯的盐城牌照警车里,申请人说明了来北京是到中纪委的举报窗口反映地方个别官员违法乱纪的问题。6名便衣警察听后哄骗申请人说:“拖你上车就是为送你到中纪委窗口的”,但实际上警车一路南下,在车上没收了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将申请人押送到山东济南高铁站交给在此等候的先锋派出所所长。2024年1月16日晚7点左右,从盐城火车站下了火车后,先锋派出所所长将申请人押送到亭湖区执法办案中心进行长达18个小时询问。期间,亭湖区执法办案民警强行给申请人带上手铐、换上囚服,直至申请人告知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并出现浮肿才解开手铐,并让申请人按下指纹和掌纹,拍下控告人正面、左右侧面照。办案民警强行从申请人包里搜出举报材料拍照留存。本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69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申请人乘坐去北京火车到中纪委举报亭湖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及东河村有关领导违法乱纪的问题事实清楚,不存有复杂情形。亭湖区公安分局先锋派出所在未提供延长查证询问的证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关在亭湖区执法办案中心长达18个小时,违反了询问查证不得超过八小时的法定时间。

被申请人称:一、先锋派出所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传唤行为程序合法,于法有据。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至北京欲非正常信访,涉嫌寻衅滋事。2024年1月16日,先锋派出所对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受案调查。2024年1月16日,先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调查,后因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先锋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延长传唤。二、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治安行政管理案件的需要,通知涉案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和查证的行为。传唤行为作为公安行政处理决定中的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后处理决定所吸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经调查,2024年2月9日,先锋派出所依法对该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三、被申请人并非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先锋派出所系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经过法律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申请人不服的传唤行为由先锋派出所作出。故,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受案登记表》(亭公(先)受案〔2024〕640号);证据2.《传唤证》(亭公(先)行传字〔2024〕23号);证据3.《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证据4.《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亭公(先)行终止决字〔2024〕1号)。证据1-4共同证明:案涉传唤行为系先锋派出所作出,并非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且该传唤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复议补正材料》;证据2.《声明》;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传唤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至北京欲非正常信访,涉嫌寻衅滋事。同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先锋派出所(以下简称先锋派出所)作出《受案登记表》(亭公(先)受案〔2024〕640号),对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受理调查。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传唤证》(亭公(先)行传字〔2024〕23号),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20时前到亭湖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申请人被传唤到达时间是2024年1月16日20时,离开时间是2024年1月17日14时。因情况复杂,先锋派出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对申请人进行延长传唤至二十四小时。因没有违法事实,先锋派出所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亭公(先)行终止决字〔2024〕1号),对申请人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决定终止调查。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传唤的行为违法,并按一日计算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首先,本案的传唤行为由先锋派出所作出,并非由被申请人作出。虽然先锋派出所系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但其经过法律授权,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故,申请人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其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为系公安机关的传唤行为,该行为系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职能中实施的基础性、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