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20年度新冠病毒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2月1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20年度新冠病毒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20年度新冠病毒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以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一、2020年疫情期间每天都在使用消毒药品和新冠肺炎检测等防疫物资,包括预防疫苗。据此,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采购是客观存在的,被申请人应当持有和保存该政府信息。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直接推定不存在,并以此拒绝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合法。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见证据1:办件通知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后,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主体未明确,遂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见证据2: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023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在线收到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提交的补正说明(见证据4:办件通知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后,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和2023年11月29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财政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招标办发出交办单,要求其提供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见证据5:步政依申〔2023〕第023号、步政依申〔2023〕第026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财政所的回复:2020年会计年度中无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相关费用的报支凭证。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招标办的回复:我单位未查询到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见证据6:财政所《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招标办《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补正说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见证据7:2023年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答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内容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程序合法。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线上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2023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的补正说明,并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3年11月15日《办件通知单》、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截图;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证据3.挂号信函收据;证据4.2023年11月19日《办件通知单》、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截图;证据5.《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步政依申〔2023〕第023号、第026号);证据6.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财政所《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招标办《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及《情况说明》;证据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证据8.挂号信函收据。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网页截图;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要求申请人明确相关信息。2023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补正说明,内容为:“根据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补正说明如下:申请人是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申请的哪个单位或部门,就是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且文件名称即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信息名称和特征是明确的。”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步政依申〔2023〕第023号),要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财政所(以下简称步凤镇财政所)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步凤镇财政所作出的《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该答复称:“2020年会计年度中无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相关费用的报支凭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步政依申〔2023〕第026号),要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招标办(以下简称步凤镇招标办)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政府信息。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步凤镇招标办作出的《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该答复称:“我单位未查询到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内容为:“王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步政信息答复字〔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的补正说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2020年度新冠病毒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到步凤镇财政所进行现场调查,在步凤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蔡某的陪同下,查看了被申请人的财务记账系统,记账系统内并未查询到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的费用支出,对其中购买的两笔合计1760元消毒液费用,蔡某解释该消毒液系财政所内部日常消毒使用。为证明其合理性,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随机查看了被申请人2021年度新冠病毒物资采购发票及凭证,凭证中载明被申请人新冠物资采购内部申请部门为步凤镇党政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联系步凤镇人武部部长葛飞,葛飞称2020年被申请人未购买相关防疫物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2020年度新冠病毒防疫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和费用支出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步凤镇财政所、步凤镇招标办出具的答复以及本机关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票据、凭证分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