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85号)

发布日期:2024-04-01 17:12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2月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2023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及证据,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给付决定。本案,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受伤已被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且所在单位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核准向申请人支付45000元。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对申请人要求给付的4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进行拒付。申请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属于延长55周岁退休,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交纳社会保险五险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即使李某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在其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社保中心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已核实并作出答复,符合履职要求。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申请书,申请内容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调查,申请人李某某,在江苏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做操作工,于2022年1月19日上班途中,约6点40分途经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村村通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同年5月2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工伤(苏0902工认〔2022〕237号)。2022年7月27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女,1971年7月4日生。2022年5月2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2〕237号)记载申请人:李某某;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工人;在江苏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做操作工。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自述即使因达到退休年龄,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案号:(2023)苏0903行初61号)中,申请人就关于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被申请人在该案的庭审中亦已作出明确的解释与答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对该事项进行调查,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和告知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书》及EMS详情单;证据2.《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及EMS详情单;证据3.《工伤保险条例》;证据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证据5.《江苏省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证据6.《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2〕237号);证据7.(2023)苏0903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证据8.(2023)苏0903行初398号《行政裁定书》。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证据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证据3.申请人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2〕237号);证据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0902劳鉴工初〔2022〕268号);证据6.(2023)苏0903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亭湖区人社局)收到申请人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自述其系江苏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员工,于2022年1月19日在上班途中约6点40分途经亭湖区某某村村通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致肋骨骨折,要求认定工伤。2022年5月27日,亭湖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902工认〔2022〕237号),将申请人李某某致伤情形认定为工伤。2022年7月27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苏0902劳鉴工初〔2022〕268号),鉴定申请人李某某的致残程度为玖级。2022年11月7日,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亭劳人仲案字〔2022〕第396号),内容为:“李某某(申请人)与某某公司(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具体支付标准以社会保险基本结构核定的数额为准……’”。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李某某向亭湖区人社局邮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2年11月9日,亭湖区人社局收到上述申领表后,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领表进行了审查。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所打的“√”改为“×”,并将日期由“2022年11月8日”改为“2022年11月23日”。同日,申请人填写了《工伤待遇申报情况说明》,载明“工伤科:……现申报本人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公司却因(劳动纠纷)等原因,不肯配合加盖公章。现本人在万般无奈之下,恳请工伤科受理本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将工伤待遇转款至本人的社保卡账户中,本人不胜感激,并承诺以上情况说明属实,如有隐瞒一切后果自负”。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56元。

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内容为:“李某某:你邮寄给我中心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书’于11月10日已收悉,现就你要求我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作如下回复:李某某,在江苏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做操作工,于2022年1月19日上班途中,约6点40分途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村村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同年5月27日,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工伤(苏0902工认〔2022〕237号)。2022年7月27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方法确定:(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另外,在你诉我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2023)苏0903行初61号中,就你关于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我中心在该案的庭审中亦已作出明确的解释与答复。综上,就你向我中心提出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的的工伤待遇申请,不予支付,请依规办理!”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社会保险事务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后在60日内作出《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申请人系某某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被认定为工伤。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致残程度为玖级。因申请人受事故伤害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待遇申请不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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