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82号)

发布日期:2024-03-04 14:47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龙桥村动迁完成地段: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以及三组打水机房等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相关信息。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组打水机房等”中的“等”未指向具体内容为由,要求申请人予以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重新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后),申请公开事项为:“龙桥村动迁完成地段: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上述信息所涉文件制作成复印件,逐页加盖被申请人印章后,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2〕第09号),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明显违法,于2023年1月6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4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根据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3年7月2日再次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20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4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根据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再次重新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答复信息依然不完整、不真实,部分信息并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答复,附件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具体表现在: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真实,部分信息并非依照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答复。(一)被申请人答复称“您申请的‘孙某某户、孙某民户、沈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我单位并未查询到被搬迁人为孙某某、孙某民、沈龙某的拆迁协议、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予以告知”。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真实,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1日拍摄的“拆迁进度公示表”图片中有“沈龙某”户,且表格上显示该户不但已经完成入户丈量,而且完成了签约手续。(二)关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书附件中,孙某飞户、孙某祥户、三组抽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信息存在的问题:1.关于孙某飞户拆迁补偿信息存在的问题。首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孙某飞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联,系照片打印件而非按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提供的复印件,且该份打印件上无合同编号。其次,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向申请人公开的上述信息中并没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孙某飞房屋的实测图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是一张没有签字的“房屋简易平面草图”,不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要素,该信息不真实。最后,孙某飞户拆迁补偿款银行支付凭证显示的拆迁款补偿的支付金额,与《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的补偿金额不一致,公开的该户信息不完整。2.关于孙某祥户、三组抽水机房拆迁补偿信息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于孙某祥户的拆迁补偿信息,被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中称“经查找,未查找到孙某祥户拆迁协议第七联,财务部门保存的是拆迁协议第一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联不存在。”《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一式数联中的第一联是“一拆迁实施单位存留联”;第二联是“二甲方存留联”,本次拆迁的甲方(拆迁人)是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龙桥村村委会);第七联为“七甲方财务存留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第二联、第七联和银行支付凭证回单。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了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三组抽水机房”的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单位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同样违反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再次,申请人要求公开孙某祥户的拆迁补偿款的银行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公开的附件是一张没有编号的“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领款单”,该领款单显示金额为“陆十壹万贰仟元”,但未从银行汇款,让人难以信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管理和监督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现金支付。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据此,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支付给孙某祥的款项不符合“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法定情形,也没有开户行审核手续证明文件予以佐证,孙某祥领走的不可能是现金,这张“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领款单”不真实。最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孙某祥户《房屋搬迁调查表》中,无被拆迁人孙某祥、孙某一的签字确认。故,该《房屋搬迁调查表》信息不真实。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龙桥村三组抽水机房的拆迁补偿相关信息错误。答复书附件显示,抽水机房的建筑面积为45.42平米,而2022年2月19日打印的转账金额为48915元的江苏银行的支付凭证,“附言”中明确标注“景地”,位于“兵化厂周边地块”。兵化厂周边地块与龙桥村三组之间距离近两公里,中间还隔开一个“新高混凝土地块”。“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上,结算日期为2021年6月某日(答复书附件复印件不清晰),显示结算方式为:转账。结算凭证与银行支付凭据的项目分明就对不上号。另外,该结算凭证明确“本凭证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效”,但凭证上却没有印章,不具备合法性,也不具备真实性。3.关于沈玉某户拆迁补偿信息存在的问题。通过比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沈玉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和《现场勘查表》两份材料中的“沈玉某”签名笔迹,从字体、运笔习惯可以看出,不是同一人书写,可以推断该户《现场勘查表》信息不真实。(三)关于孙某户拆迁补偿信息存在的问题。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签订于2021年5月19日至5月20日夜间,孙某户的房屋即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新洋派出所一行冒雨拆除。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孙某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至今“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系被申请人刻意隐瞒信息不公开。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孙某户的《现场勘查表》无一人签字,该政府信息不真实。二、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要求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申请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将所需信息涉及的文件制作成复印件,并逐一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附件,并未依申请人的要求加盖其印章,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延期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于11月14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于2023年4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并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于5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对亭新〔2023〕第1013号答复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于10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龙桥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某户、沈龙某户、孙某民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龙桥村村委会及被申请人内部查询,并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说的龙桥村部(兵化厂)周边地块初步调查情况公示中“沈龙某”应为工作人员笔误,实际是指“沈玉某”。申请人申请的“孙某飞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找,被申请人已将龙桥村与孙某飞户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房屋简易平面草图、新兴镇房屋分户平面图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是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因孙某飞户有产权证,该户据以补偿的房屋平面图是以房屋简易平面草图、新兴镇房屋分户平面图相结合为补偿依据,简易平面草图为被搬迁房屋现状图,与该户拆迁协议书中补偿面积一致,该户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拆迁人龙桥村需要扣除安置房房款后,才能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孙某飞户,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提供信息不完整的情况。申请人申请的“孙某强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与申请人电话确认,孙某强为孙某祥,经查找,未查找到孙某祥户拆迁协议第七联财务留存联,现保存的是拆迁协议第一、二联,孙某祥户属于某某北侧绿化用地房屋搬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发放流程为2019年10月22日孙某祥在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署领款单后,由某荣征收服务中心开具了支票给孙某祥,某荣征收服务中心将拆迁档案中留存的领款单作为支付凭证提供给了被申请人。孙某祥户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因该户没有产权证,最后被申请人将房屋搬迁调查表、龙桥村村委会与孙某祥、孙某一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一、二联及领款单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沈玉某与沈某贵、沈某洲系父子关系,沈玉某、沈某贵作为一户、沈某洲作为一户分别与龙桥村村委会签订了搬迁协议,该户无产权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两户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孙某户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在本次答复时孙某户房屋拆迁协议书已审核通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户《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孙某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因孙某户尚未领取拆迁款,申请人申请的孙某户的支付凭证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打水机房是指抽水机房,因申请人户籍在龙桥村,龙桥村集体资产的拆迁可能涉及村民的利益,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公开,但经查找,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已查找到的拆迁协议第七联“拆迁人财务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结算凭证及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申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依据不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将查询到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复议所反映的房屋搬迁中存在造假、违规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所反映的未按其要求盖章,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及邮寄单;证据3.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4.2022年11月3日,龙桥村村委会《查询记录》(附孙某某及其丈夫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证据5.新洋街道办事处《查询记录》;证据6.《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及邮寄单;证据7.《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及邮寄单;证据8.2023年4月24日,龙桥村村委会《查询记录》;证据9.《情况说明》;证据10.《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1.《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及邮寄单;证据1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房屋拆迁项目签约进度公示表照片;证据2.沈玉某和沈某贵的现场勘查表;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证据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及附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龙桥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等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要求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三组打水机房等”中“等”指向的具体内容,并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重新提交。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龙桥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2〕第09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及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2022年11月2日、11月3日、11月5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第三方孙某强、孙某飞、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上述被搬迁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上述政府信息。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2023年4月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并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并于2023年5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7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1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内容为:“孙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对你于2022年9月15日提交的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如下:您申请的‘孙某某户、孙某民户、沈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本机关并未查询到被搬迁人为孙某某、孙某民、沈龙某的拆迁协议、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的‘孙某飞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您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龙桥村村委会与孙某飞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房屋简易平面草图、新兴镇房屋分户平面图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孙某强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与您确认,‘孙某强’为‘孙某祥’,经查找,未查找到孙某祥户拆迁协议第七联财务留存联,财务部门保存的是拆迁协议第一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联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龙桥村村委会与孙某祥、孙某一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一、二联、领款单、房屋搬迁调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沈玉某与沈某贵、沈某洲系父子关系,沈玉某、沈某贵作为一户、沈某洲作为一户分别与龙桥村村委会签订了搬迁协议,您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两户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孙某户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该户拆迁协议已审核通过,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户《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孙某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因孙某户尚未领取拆迁款,您申请的孙某户的支付凭证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打水机房是指抽水机房,我单位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我单位将拆迁协议第七联、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告知您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联不存在,现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七联、结算凭证、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11月3日,龙桥村村委会出具《查询记录》,内容为:“孙某某申请的‘龙桥村地块孙某民户、沈玉某户、孙某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未查询到沈龙某户、孙某民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孙某某户籍虽在龙桥村,但孙某某丈夫倪某某在新兴镇双烈村已有宅基地(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孙某某在龙桥村无宅基地,不是其申请的房屋搬迁项目的被搬迁人,未查询到孙某某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内部查询,形成了《查询记录》,内容为:“孙某某申请的‘龙桥村三组抽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仅在档案中查找到的拆迁协议第七联‘拆迁人财务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孙某某申请的‘龙桥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某户、沈龙某户、孙某民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2023年4月24日,龙桥村村委会出具《查询记录》,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我村收到你单位要求帮助孙某某查找‘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我村委及拆迁公司查找,现提供如下:孙某某申请的‘孙某飞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找,现将孙某飞户《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新兴镇房屋分户平面图、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提供给你单位。孙某某申请的‘孙某祥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找,未查找到孙某祥户拆迁协议第七联财务联,财务留存的是第一联,现将查找到的孙某祥户《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一、二联、领款单、房屋搬迁调查表复印件提供给你单位。孙某某申请的‘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沈玉某与沈某贵、沈某洲系父子关系,沈玉某、沈某贵作为一户、沈某洲作为一户分别与我村签订了搬迁协议,现将两户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你单位。”2023年4月27日,龙桥村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孙某某申请的‘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孙某户、三组打水机房据以作出补偿平面图’的政府信息,以上被搬迁人中只有孙某飞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该户认定合法面积的依据与没有产权证的被搬迁户不同,是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新兴镇房屋分户平面图证载面积为基础进行的认定。”2023年4月28日,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你街道要求协助查找孙某某申请的‘孙某祥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支付凭证及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孙某祥户房屋属于某某北侧绿化用地房屋搬迁项目,孙某祥户房屋拆迁补偿发放流程为2019年10月22日孙某祥在我司签署了领款单后,领取了我司开具的支票,现我司将拆迁档案中留存的领款单作为支付凭证提供给你单位。孙某祥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及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我单位未查找到第七联,现将我单位查找到的第一联、第二联及房屋搬迁调查表提供给你单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龙桥村地块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某户、孙某民户、沈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龙桥村村委会于2022年11月3日出具的《查询记录》分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飞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龙桥村村委会与孙某飞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房屋简易平面草图、新兴镇房屋分户平面图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强(实际为孙某祥)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联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分析,拆迁协议的第七联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强(实际为孙某祥)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龙桥村村委会与孙某祥、孙某一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一、二联、领款单、房屋搬迁调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龙桥村村委会与沈玉某、沈某贵以及龙桥村村委会与沈某洲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亦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孙某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因孙某户尚未领取拆迁款,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孙某户的支付凭证不存在,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孙某户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户《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第二、七联、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亦无不当。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联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经内部查询后于2022年11月3日形成的《查询记录》分析,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拆迁协议的第二联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机房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3〕第105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