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一、根据《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在启用应急维修资金时也应需具备以下流程:1、申请材料;2、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这些材料应同“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张贴在小区显著位置。被申请人只给申请人提供张贴在公示栏中“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一份资料,在这份公示资料上,未标明维修范围区域以及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的楼幢号。《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二)属于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业主”签字的材料,证明符合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载明:“……在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招标控制价格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7日)内,我单位未收到业主的书面反对意见……”申请人认为:1.启用应急维修资金这程序可以简化,此次维修方案不属于应急维修情形;2.本人了解到这份资料的公示日期是2021年11月10日,同样未标明维修范围区域、以及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的楼幢号,距本人请求新洋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要求内容是2021年9月29日(告知某某新园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外墙,业主签字认可的依据、新洋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认可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亭湖区住建局‘房产分局’提供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反馈意见’的理由,以及反馈意见中的附件‘现场公示图片’”)相隔42天,说明本次维修方案不属于应急维修情形。故,被申请人答复书中“业主签字认可的依据问题”不具有真实性。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根据《盐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各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街道负责辖区内物业资金使用的初审、过程监管和验收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职责,即初审、过程监管和验收工作。二、根据《盐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急维修,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应急维修书面申请。区住建部门接到申请后,当日派专人到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在区住建部门指导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下,从专业队伍备选名录库中抽取应急维修单位和审计机构,办理委托等相关手续,同时组织维修,并对维修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被申请人接到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维修申请报告后,现场查看某某新园外墙,确实存在大面积瓷砖脱落、起鼓的情况,符合应急维修使用情形,即《盐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之后在公示期内无业主反对,街道予以盖章。按照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的模板要求,分为三个公示期:1、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2、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3、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结算公示。在第一个公示期内,并未强制要求公示“申请材料、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盐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中只提及到“业主委员会、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资料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1、工程决算报告单;2、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专用票据;3、相关业主公示反馈意见证明文件;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5、其他相关材料”。某某新园外墙维修项目的维修资金申请流程目前处于第一个公示期结束阶段,待进入第二、第三公示期时,我单位会按照规定,要求外墙维修申请主体(业主委员会)公示申请材料、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等材料。因本次维修只针对部分楼幢的外立面,未涉及小区所有楼幢,因此“相关业主”系涉及外立面维修的楼幢内所有业主。三、《盐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次维修方案不属于应急维修并无法律法规依据。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某某新园部分楼栋外墙装饰瓷砖脱落需申请维修资金报告》;证据2.照片;证据3.新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出具的《报告》;证据4.《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反馈意见》;证据5.公示照片;证据6.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模板)、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模板)、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结算公示(模板);证据7.《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据8.《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单。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及附件;证据2.《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反馈意见》;证据3.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证据4.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1、告知2021年9月28日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认可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亭湖区住建局(房产分局)”提供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反馈意见”的理由并用书面反馈给申请人。2、反馈意见中的附件“现场公示图片”用书面反馈给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内容为:“葛某某:您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本单位递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书面材料一份,收到申请后,本单位高度重视,经核实后现答复如下:您所反映的“要求告知某某新园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外墙,业主签字认可的依据、新洋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认可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亭湖区住建局(房产分局)’提供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反馈意见’的理由,以及反馈意见中的附件‘现场公示图片’反馈给申请人”的问题。1、业主签字认可的依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应急维修并未作出详细说明,根据《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房管〔2018〕84号文规定,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属于应急维修,应急维修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未强制性要求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签字表决。2、新洋街道签字盖章认可的理由。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接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维修申请报告后,我单位现场查看发现楼幢外立面大面积瓷砖起鼓、脱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立即配合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启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流程,在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招标控制价格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7日)内,我单位未收到业主的书面反对意见,因此符合《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街道予以盖章。”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房管〔2018〕8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亭政办发〔2017〕107号)第三条:“职责分工(一)各街道(镇、经济区)管理职责。各街道(镇、经济区)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辖区内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初审、过程监管和验收工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具有初审、过程监管和验收的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于2023年11月14日将《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期间未超过60日,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房管〔2018〕84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某某新园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外墙,业主签字认可的依据。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应急维修并未作出详细说明,《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房管〔2018〕84号)文规定,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属于应急维修,应急维修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未强制性要求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签字表决。对此,某某新园相关楼幢外立面大面积瓷砖起鼓、脱落需要应急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并未明确规定应急维修情形也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签字盖章认可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亭湖区住建局(房产分局)”提供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反馈意见”的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新洋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接某某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维修申请报告后,被申请人现场查看发现楼幢外立面大面积瓷砖起鼓、脱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立即配合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启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流程,在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招标控制价格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7日)内,被申请人未收到业主的书面反对意见,街道予以盖章。因此,该项答复并未违反《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亭政办发〔2017〕10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最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招标控制价公示》的反馈意见中附件“现场公示图片”书面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要求将“现场公示图片”作为答复书附件提供给申请人,亦无不当。
综上,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二百八十一条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三、《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房管〔2018〕84号)
第三条各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四、《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亭政办发〔2017〕107号)
三、职责分工(一)各街道(镇、经济区)管理职责。各街道(镇、经济区)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辖区内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初审、过程监管和验收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