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被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亚基地无证经营的行为违法,并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处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被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亚基地无证经营的行为违法,并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处分;2.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拨打盐城市12345市长热线举报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亚基地(黑坑)无证经营,疑似违规用地及提供病鱼垂钓等事项,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所在地域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深入查处。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与申请人进行三次联系,两次告知,告知该鱼塘与所属当地园区共用一个执照,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以下三点问题:1.该垂钓场营业地址的合法性;2.商家口中所述的安达农业园区是否真实存在;3.该商家的进出货渠道的合法性。针对以上三点问题,被申请人未给出明确答复,但答复申请人时称商家使用的是某某环保科技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垂钓项目,与事实不符。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第三次通过12345联系申请人称对方营业执照办好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理由如下:1.经了解,该钓场在2020年就已经开始营业,该事实说明11月20日前该商家未有任何的营业资质。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失职。2.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12345平台连线本人,告知商家使用的是某某环保科技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对此行为没有证实和查处。3.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连线申请人称对方执照办理好了,但应该在12345网站上张贴该商家的现有执照。4.被举报人至少两年多的时间处于无证经营状态,被申请人没有人对其经营行为和经营区域进行指导和管理,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规。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对被举报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等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材料后,依法于2023年10月27日进行核查,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对被举报人无照经营、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等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材料后,依法于2023年11月6日进行了核查,因违法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对被举报人无照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材料后,依法于2023年11月17日进行了核查,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复议的“不依法履职的行为”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均依据法定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具体核查情况如下:2023年10月24日第一次举报核实情况:(一)申请人举报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核实情况: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现场核查时,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为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住所为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X组该钓鱼场所内,经营范围中含有垂钓项目。2020年8月,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业务交给公司员工刘某管理。针对被举报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当场整改,被举报人现场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二)申请人举报未明码标价核实情况:经查,此类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群及门口公示收费情况。(三)申请人举报无证经营食品核实情况: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因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是预包装食品,故无需取得许可仅需备案。2023年11月1日第二次举报核实情况:(一)申请人举报无照经营核实情况:经查,该住所市场主体名称为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含有垂钓项目。(二)申请人举报未明码标价核实情况:经查,此类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群及门口均公示收费情况。(三)申请人举报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核实情况。经查,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场所管理员刘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及产品合格证,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1月13日第三次举报核实情况:申请人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处理情况: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实查明,2023年11月15日,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此场所无偿交由刘某经营,因被举报人无照经营,被申请人当场责令刘某限期整改。刘某于2023年11月17日设立登记《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为“亭湖区新兴镇某某钓场”,经营者刘某,经营项目为休闲观光活动、健身休闲活动。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3年10月24日《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2.2023年10月27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鱼塘管理协议》;证据3.2023年10月27日提供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2023年10月27日提供的新场村与严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证据5.2023年10月27日新场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6.2023年10月27日《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7.2023年10月27日《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电话录音;证据8.2023年11月1日《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9.2023年11月6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10.2023年11月6日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1.2023年11月6日被举报人提供的亭湖区新兴镇某某发超市的营业执照、送货单、检测报告;证据12.2023年11月6日《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13.2023年11月8日《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咨询单》及电话录音;证据14.2023年11月13日《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15.2023年11月16日《现场笔录》、2023年11月17日《询问笔录》;证据16.2023年11月16日《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17.2023年11月17日调取的亭湖区新兴镇某某钓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8.2023年11月17日《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19.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咨询单》的反馈意见及电话录音。证据1-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12315通话记录、12345通话记录;证据2.亭湖区新兴镇某某钓场营业执照;证据3.抖音平台信息截图;证据4.基地地址截图;证据5.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被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亚基地无证经营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第一次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某某钓场未悬挂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许可证售卖食品,且钓费收取较高的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钓场住所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某某了农业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刘某处理举报事项,刘某现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为江苏樱某某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研究;牲畜、家禽养殖;农产品收购、初加工、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林木、水果、蔬菜、花卉种植;观光果园管理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现场发现樱某某了农业公司已在微信群及门口公示了收费情况。被申请人针对樱某某了农业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的情况,现场要求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当场将《营业执照》贴到阳光房内的醒目位置。被申请人对樱某某了农业公司售卖农夫山泉天然水和饮料的行为,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增项变更、预包装食品备案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当场表示不再售卖,并将瓶装水下架。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次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通过江苏12345平台及电话将该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第二次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某某钓场未悬挂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许可证售卖食品,且钓费收取较高的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樱某某了农业公司住所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樱某某了农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示情况、钓鱼收费情况,现场未发现食品。同时,樱某某了农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向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提供了2023年10月27日销售农夫山泉天然水和饮料的供货商亭湖区新兴镇某某发超市的《营业执照》、送货单、检测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二次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通过江苏12345平台及电话将该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第三次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对某某钓场未悬挂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许可证售卖食品,且钓费收取较高的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钓场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根据现场负责人刘某陈述,樱某某了农业公司已将此场所无偿交给其自主经营,现在由其独自承担责任。但刘某未能提供《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对刘某未能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市监责改〔2023〕221116-1号),要求其在2023年11月25日前改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销售食品的行为。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刘某颁发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亭湖区新兴镇某某钓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休闲观光活动;健身休闲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刘某进行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根据刘某陈述,其已经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次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江苏12345平台及电话将该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被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亚基地无证经营的行为违法,并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处分。
另查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中“9030休闲观光活动”指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活动。包括下列休闲观光活动:垂钓、采捕、投喂、观赏等休闲渔业活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三次举报后,均能够及时到被举报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4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实体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首先被申请人第一次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将《营业执照》至于醒目位置以及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形后要求被举报人进行整改,被举报人现场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后表示不再销售食品。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其次,被申请人第二次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验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示情况、钓鱼收费情况,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食品销售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再次,被申请人第三次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食品摆设。因现场负责人刘某陈述樱某某了农业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5日将该渔场无偿交给其自主经营,未能提供《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刘某根据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亦无不当。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被举报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亚基地无证经营的行为违法,并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及时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但被申请人在平台及电话中告知的不予立案的理由时存在不规范现象,本机关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办理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予以注意。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问题。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材料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中均未涉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申请人也未明确需要审查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申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