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卞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提出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申请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并于2024年1月22日决定中止审理,后于2024年1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提出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申请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
申请人称:1993年,申请人在便仓镇某某路XX号建设了1519.4平方米的楼房,并依法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该房屋邻近国道,年久失修,车辆长期震动致墙体开裂、屋面漏水,破旧不堪。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同意,对主楼南部临近河道墙体修缮时出现地基下沉,楼房部分墙体倒塌。为防止危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申请人对南部楼房倒塌的墙体进行了清理。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复建房屋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对坐落于便仓镇某某路XX号(四址详见产权证)倒塌部分按原面积复建并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房屋复建申请书》中签署“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安全隐患,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亭湖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原址原面积复建解危,依法对申请人倒塌的楼房复建作出行政许可,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现被申请人以答复的形式,推诿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明显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卞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驳回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申请人卞某某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签署“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意见后,由申请人向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最终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022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便信答字〔2022〕21号),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无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故,即便申请人有权对案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至迟应在2022年6月9日前提出,但申请人在2023年11月才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卞某某房屋复建申请作出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亭湖区行政审批局“三定方案”,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系申请人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能部门和发证机关。根据《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申请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能部门和发证机关。另,依据《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21〕4号),被申请人并非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的《盐城市亭湖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亭政办〔2022〕16号)进一步明确,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被申请人作为属地镇人民政府并无作出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三、对申请人房屋复建申请,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职。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上及时签署意见后交由申请人及时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并安排专门人员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情况也已明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及时履职,申请人复议申请述称相关内容缺乏依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的《房屋复建申请书》;证据2.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报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证据3.申请人与便仓镇村镇中心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据4.《关于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便信答字〔2022〕21号)及送达回执、图片。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申请已及时履职,且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的《房屋复建申请书》、房屋照片一张、《检测鉴定报告》首页;证据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21〕亭政行复字第96号);证据3.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报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证据4.2021年12月2日关于卞某某违建的会议记录;证据5.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建设服务中心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便仓自然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6.2022年1月5日,苏州市盐城商会出具给盐城市政府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函件;证据7.信访件查询详情截图、《关于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便信答字〔2022〕21号);证据8.《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政依复〔2022〕第040号)第一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市城管申〔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2〕第20号)第一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行审依复〔2022〕第4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盐自然依复〔2022〕第043号)第一页;证据9.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截图、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截图;证据10.《民事调解书》(〔1995〕郊民初字第1183号);证据11.(2021)苏0981行初77号案件《庭审笔录》;证据12.(2021)苏0981行初163号案件《证据交换笔录》《谈话笔录》;证据13.(2022)苏0981行初124号案件《质证笔录》《庭审笔录》;证据14.(2022)苏0981行初91号案件《行政答辩状》;证据15.(2022)苏0981行初581号案件《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行政判决书》、(2023)苏09行终440号;证据16.短信聊天记录;证据17.《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盐协调办〔2020〕8号)。证据1-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提出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申请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房屋复建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许可对坐落于便仓镇五组楼房(四址详见产权证)倒塌部分按原面积复建和对未倒塌部分修缮加固,并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2021年10月28日提交的《房屋复建申请书》上签署“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安全隐患,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复建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并交付申请人。12月1日,申请人出具《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12月3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亭湖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意见。12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向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但未能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022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便信答字〔2022〕21号),对申请人信访事项提出答复意见:“一、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图纸并报区图审中心进行图审且确保通过;二、需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场施工并提供施工合同、施工方案;三、协调好周边以及相邻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举报、投诉等问题,需积极主动配合并服从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四、必须确保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如超范围建筑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你本人承担;五、复工复建前需签订停访息诉承诺和安全施工承诺。”4月10日,被申请人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等手续。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简易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盐城市亭湖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辖区既有建筑安全政策宣传教育,巡查排查既有建筑安全状况,危险房屋应急处置和解危治理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有对申请人的房屋复建申请作出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具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安排专门人员陪同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最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的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9日作出《关于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便信答字〔2022〕21号),明确告知申请人案涉房屋无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但申请人直至2023年11月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等手续。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简易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盐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盐城市亭湖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辖区既有建筑安全政策宣传教育,巡查排查既有建筑安全状况,危险房屋应急处置和解危治理等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