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申请人称:一、2024年1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函》要求申请人将此前退回的申请原件重新邮寄给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登记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后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家宴服务;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上述项目均属于住宅经营项目。根据前期被申请人作出的《补正通知书》及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要求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仅限于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咨询代理;工业设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翻译服务;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申请人此次申请变更的经营项目部分超出上述行业范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没有“农家乐”、“自助游”,且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家宴服务并非与“农家乐”、“自助游”具有相同经营性质,不需要合法规划用途经营场证明;其次,被申请人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家宴服务作出的行政许可很多,并没有要求提供。三、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名称符合登记要求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1784篷帆布制造篷房:棉制、合成纤维制或其他材料制移动或固定式篷房”)的规定,认为申请人变更的名称中含“篷房”,不得作为字号使用。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全链通系统申报成功获得批准,并登记。如果登记机关认为申请人获得的名称不合法,应当依法撤销或重新作出认定,而不是直接认定不合法。申请人所申请的名称并非是禁止使用的,其作出的上述不予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全程电子化”模块中收到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提交变更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的申请。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变更申请页面中的“登记分类”选择了“材料补正”,并在材料补正意见中说明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变更收件”。该“变更收件”包含“变更录入”页面,内有申请人录入变更经营范围的信息。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包含《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名称查询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未签名)及一张写有“7.13已在网上升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字样的贴纸。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将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登记”的申请材料,包含《补正回复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已签名)、《委托代理人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模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再次补正回复”的申请材料,包含《再次补正回复函》、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全部申请材料,本局依法视为申请人放弃此次变更申请,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2024年1月12日,根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函》,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延期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三日登记。2024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材料”。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本局对此次变更申请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查:一、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三、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单位未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二、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1784篷、帆布制造一篷房:棉制、合成纤维制或其他材料制移动或固定式篷房”)的规定,申请人单位申报名称中“篷房”不得作为字号使用。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已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的复议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变更的经营项目均属于住宅经营项目。被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此,用于经营的场所或住所规划用途需要符合非居住用房的使用性质。由于申请人在初次设立登记时,申请的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符合《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内规定可以对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放宽的十类行业(1.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2.软件和信息服务;3.网络技术;4.文化创意;5.咨询策划;6.咨询代理;7.工业设计;8.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9.翻译服务;10.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的,仅限于上述行业经营)。申请人提供的规划用途是住宅的经营场所证明是符合当时的注册登记要求,而申请人本次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如集装箱租赁服务、家宴服务、餐饮管理等)超出了十类行业的范围,所以需要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故,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变更的经营项目均属于住宅经营项目的理由和事实均不成立。2.申请人认为其在外网系统上申报的名称已经被申请人审核通过并获得批准登记。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中相关告知及承诺内容,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选择申请保留。在保留期内办理企业登记相关手续,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因此,申请人在外网系统上操作的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市场主体自主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及《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1784篷帆布制造-篷房:棉制、合成纤维制或其他材料制移动或固定式篷房”)之规定,申请人申报名称中的“篷房”不得作为字号使用。故,被申请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办理截图;证据2.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证据3.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网上收件”模块中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收件”及“变更录入”和申请人在外网申报该“变更收件”时网页的提示截图;证据4.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和被申请人2023年8月8日邮寄的《答复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证据5.2023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回复函》的相关材料和被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邮寄的《答复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证据6.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邮寄的《再次补正回复函》及相关材料和被申请人2023年9月6日作出的《答复函》及邮寄单;证据7.被申请人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函》、1月17日作出的《延期登记通知书》、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及邮寄单。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及《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证据2.名称查询清单;证据3.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证据5.申请材料接收目录;证据6.被申请人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函》、1月17日作出的《延期登记通知书》、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全程电子化”模块中收到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提交变更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的申请,申请将经营范围由“法律咨询服务”变更为“法律咨询服务。一般项目: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家宴服务;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同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台上申报“亭湖区篷房租赁服务中心”名称保留,保留期至2023年9月5日。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的规划用途为住宅,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仅限于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咨询代理;工业设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翻译服务;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此次申请变更的经营项目部分超出上述行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需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请收到《材料补正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补充提供的申请材料提交到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分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变更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变更申请页面中的“登记分类”选择了“材料补正”,并在材料补正意见中说明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变更收件”。该“变更收件”包含“变更录入”页面,内有申请人录入变更经营范围的信息。“签名人员”页面的注意事项中载明“选择‘手工签名’的,系统将辅助生成相关申请材料,您需打印所有申请材料手工签名后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该材料中包含《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名称查询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未签名)及一张记载“7.13已在网上升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字样的贴纸。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函》,将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回复函以及证据”的材料,包含《补正回复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已签名)、《委托代理人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函》,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再次补正回复函》。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因未按要求提供全部申请材料,视为其放弃此次行政许可申请,并将所有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6日作出《答复函》,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6日作出的《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
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函》,要求申请人将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的申请材料重新提交给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延期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审查期限延长三个工作日。2024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重新提交的申请材料。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你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查:一、你单位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三、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未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二、你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1784篷、帆布制造-篷房:棉制、合成纤维制或其他材料制移动或固定式篷房’)的规定,你单位申报名称中‘篷房’不得作为字号使用。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登记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个体工商户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已对其单位的开业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凭通知书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服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申请具有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2024年1月13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后,于2024年1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函》,通知申请人提供全部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延期登记通知书》,将审查期限进行延长。2024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重新提交的申请材料。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不予登记通知书》。因此,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一)从事下列行业经营的,企业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1.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2.软件和信息服务;3.网络技术;4.文化创意;5.咨询策划;6.咨询代理;7.工业设计;8.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9.翻译服务;10.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的,仅限于上述行业经营。”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参照本意见执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第1784规定:“篷、帆布制造-篷房:棉制、合成纤维制或其他材料制移动或固定式篷房;”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67号)后,按照要求向申请人发函,要求其提供变更经营范围的全部申请材料。因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变更名称的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第1784条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报名称中“篷房”不得作为字号使用,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赔偿请求。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七、《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一)从事下列行业经营的,企业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1.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2.软件和信息服务;3.网络技术;4.文化创意;5.咨询策划;6.咨询代理;7.工业设计;8.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9.翻译服务;10.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的,仅限于上述行业经营。
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1784篷、帆布制造-篷房:棉制、合成纤维制或其他材料制移动或固定式篷房;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