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3-25 17:0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工龄认定申请书以及证据。2023年10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补正通知后,依法进行补正。202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申请人认为:1983年,申请人参加盐都区教育局民办合同教师考试考核被录用,并于同年8月分配至盐都北蒋从事教育工作。1990年,申请人经盐城市城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及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考察录用,后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辞职,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同年,申请人经盐城市城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考察,参加单位培训,并报亭湖区司法局批准考核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991年6月,申请人被录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省司法厅下发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盐城市城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与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于2001年10月31日签订了脱钩协议书。2002年3月31日,盐城市司法局批复同意脱钩并转为合伙制。改制前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属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性质,改制后转制为合伙制自收自支。2012年12月10日,申请人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故,申请人依法认定1991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期间属于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身份性质的工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从1983年起算工龄,请根据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方面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87〕20号)第5条、第6条规定,尽快提供申请人在民办教师或法律工作者岗位上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待申请人提交后被申请人再综合核定申请人的工龄。申请人补证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认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46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可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本人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故无法综合核定申请人的连续工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两次告知行为明显存在互相矛盾。申请人具有独立请求权要求具有行政职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工龄认定。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工龄认定与办理退休手续绑定才可认定该行为,其要求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核准申请人请求的工龄认定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项启动调查程序,并在60日内终结调查。被申请人调查终结后如认为认定工龄年限存在给予认定,就应当依法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如认为不予认定工龄,也应当作出明确的书面调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又不作出工龄认定,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实质性行政行为违法。同时,除去补正期限时间外,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超出法定期限,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基本情况。邹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自述其1983年8月至1990年12月在盐都区北蒋从事教育工作,1991年6月录用为城区某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工作至今。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认定1983年至2023年8月的连续工龄,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其寄送告知书,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综合核定其工龄,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回复及相关材料,要求依法认定其在城东法律服务所的事业单位人员性质及工龄问题。因申请人申请事项变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再次做出告知书并及时送达,明确告知相关政策及其无法通过提交的材料综合核定连续工龄,并告知邹某某,尽快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手续。二、对行政复议理由的答复。关于行政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1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应当提供职工档案、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补正材料,并填写申请表。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邹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核定1983年至2023年的工龄并对其退休待遇作出预测。首先,因待遇审核系社保经办的相关职能,故申请人要求社保行政对其退休待遇进行预测并无政策依据;其次,邹某某于2023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被申请人并未收到邹某某申请办理退休的申请表及其职工档案原件,直至2023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工龄认定履职申请及民办教师工资表、相关证明等复印件。根据省、市退休审批的办理流程,职工到龄申请退休时由社保行政部门核定“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相关政策文件及需要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待其提交后,被申请人再综合认定。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邹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回复,但未提及其关于民办教师身份经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的相关材料,而是对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身份进行说明。因申请人主张的工龄认定内容变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再次对其法律工作者的从业经历能否计算为工作年限进行答复告知,其系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无法核定其于1990年至200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及工龄,且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议其尽快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及相关档案材料,以便被申请人进行综合认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退休工龄认定申请系随意性应付性的回复,系申请人的理解偏差。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具体的行政事项(退休申请),故被申请人无法通过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进行退休工龄审核,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退休工龄认定申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2023年8月27日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证据4.2023年6月30日盐城市北蒋实验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据5.2023年7月26日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6.承诺书;证据7.聘书;证据8.人员工资报销表;证据9.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据10.2023年10月9日亭湖区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及EMS详情单;证据11.补正回复;证据12.《关于同意成立法律服务所批复》(城司字〔1989〕第3号);证据13.《关于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更名的批复》(城司字〔1990〕26号);证据14.2001年10月31日盐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与盐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协议书》;证据15.《关于城区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整所转制的请示》(城司字〔2002〕第07号);证据16.《关于同意城区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转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批复》(盐司基〔2002〕35号);证据17.2023年12月9日亭湖区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证据18.送达回执。证据1-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退休工龄认定申请》及EMS详情单;证据2.2023年10月9日亭湖区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证据3.补正回复;证据4.申请人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证据5.工资表;证据6.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据7.盐城市亭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据8.申请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证据9.《关于同意成立法律服务所的批复》(城司字〔1989〕第3号);证据10.《关于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更名的批复》{城司字〔1990〕26号};证据11.《关于成立盐城市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报告》(城司字〔1992〕20号);证据12.《关于城区司法局成立“盐城市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批复》(盐司基〔1992〕08号);证据13.《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证据14.2001年10月31日《协议书》;证据15.《关于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整所转制的请示》(城司字〔2002〕第07号);证据16.《关于同意城区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转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批复》(盐司基〔2002〕35号);证据17.2008年9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第20号);证据18.《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方面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87〕20号);证据19.亭湖区人社局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证据1-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退休工龄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对1983年至2023年8月累计工作年限工龄进行认定。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在民办教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岗位上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待其提交后再综合核定工龄。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补正回复》及相关材料,并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告知书》,内容为:“邹某某同志:你于2023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补正回复已收悉,申请认定你在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年限为法定工龄。根据你提交的相关材料,你系原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聘用人员,无法核定你于1990年7月至2002年2月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及工龄(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且你于2012年12月10日向我区司法局承诺你在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改制遗留问题已经全部解决,今后不对此提出任何要求。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46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可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本人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我局至今未能收到你提交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故无法综合核定你的连续工龄。如你需要进行工龄认定,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退休申请手续,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1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另查明,申请人邹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根据2008年9月25日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经济补偿问题。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缴纳,医疗保险和补偿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我个人。本人在此承诺:本人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改制遗留问题已经全部得到解决,今后不对此提出任何要求。”申请人邹某某身份证中载明的出生日期为1963年8月25日,其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退休工龄认定申请》时已满60周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款规定,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并在60日内作出《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依据职工档案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原始材料,结合参保人员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核退休(退职)条件及类别。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退休工龄认定申请,要求核定1983年至2023年8月连续工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提交其在民办教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岗位上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材料,但申请人仅对其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身份进行了补正回复。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系原某东街道法律服务所聘用人员,无法核定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及工龄(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退休工龄认定申请时已达到退休年龄,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未提交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无法综合核定工龄,如需进行工龄认定,需按规定提交退休申请手续,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亦无不当。最后,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系对申请人提交履行退休工龄认定申请的解释和告知,并未实际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1号)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依据职工档案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原始材料,结合参保人员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核退休(退职)条件及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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