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40-1号)

发布日期:2024-12-09 12:4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8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24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到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简称毓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到毓龙办事处后,毓龙街道办事处要求申请人到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某某社区)提交申请材料。最后,申请人到某某社区提交申请材料,某某社区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材料,直到2024年6月24日某某社区才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但未出具书面凭证。2024年7月22日,毓龙街道办事处以某某社区的名义出具《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认为对照盐城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孙某某户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综上,申请人系无房、无收入、患有重度忧郁症的困难人员,理应享受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被申请人、毓龙街道办事处负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权进行认定和审核。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盐房管〔2019〕4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被申请人有权进行认定和审核。二、某某社区对于孙某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作出书面回复,程序合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盐房管〔2019〕4号)第二条对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和收入认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据悉,2024年4月17日,孙某某、张某向盐城市亭湖区毓龙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某某社区”)申请公租房,经某某社区初审后,认为其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其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2024年6月24日,申请人孙某某户向某某社区提交了盐城市区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某某社区根据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外部核查反馈信息,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户不符合条件,并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程序合法。三、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房,其保障对象具有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及准入对象条件,申请人户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某某社区不予受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5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点规定:“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经核查,孙某某、张某夫妇名下位于苏州市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号天镜某某花园XX幢XXXX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2.42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71.21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8平方米,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348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经核查,在某某社区出具《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前,孙某某系盐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孙某某、张某,公司执行董事为孙某某、监事为张某。因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因此,申请人户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某某社区不予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未履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区住房保障申请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证据2.《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证据3.《盐城市区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信息查询结果》;证据4.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证据5.《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证据1-5共同证明:申请人户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某某社区不予受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证据2.孙某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8日,孙某某、张某向盐城市亭湖区毓龙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某某社区”)申请公租房。2024年6月24日,孙某某户向某某社区提交了《盐城市区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租住公共租赁(廉租)房。2024年7月22日,某某社区作出《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内容为:“毓龙街道海纯社区居民孙道华及其配偶张某于2024年4月17日申请公租房,经某某社区初审后,认为其不符合申请条件无法上报,要求其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孙某某户于同年6月24日向社区提交了盐城市区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公租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经核查,现根据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外部核查反馈信息,其自有住房等相关信息如下:1.住房方面:经核查,孙某某、张某夫妇于2021年12月23日购买了苏州市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号某某某某花园XX幢XXXX室市场化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42.42平方米,于2024年2月27日进行了登记,孙某某、张某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71.21平方米。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5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申请公租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该户人均住房面积远远超出18平方米。2.企业方面:经核查,孙某某名下拥有企业:盐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孙某某为企业经营者、执行董事;张某为监事。根据《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348号)中第二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对照盐城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孙某某户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意见》规定:“一、明确并轨的主要内容及保障对象范围。从2014年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公(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建设管理、保障对象管理三个方面。”2020年12月24日,盐城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孙某某为该企业执行董事,张某为监事。2024年7月3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该查询记录载明孙某某、张某在苏州市某某经济开发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号某某某某花园XX幢XXXX室市场化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42.4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盐房管〔2019〕4号)“二、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和收入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52号)规定:“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28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348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进行认定和审核的法定职责。其次,2024年4月18日、6月24日,申请人向某某社区申请公租房。经某某社区初审后,认为其不符合申请条件,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关于孙某某张某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情况说明》,书面告知其因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最后,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盐房管〔2019〕4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先向户籍所在某某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某某社区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再将受理材料报毓龙街道办事处,毓龙街道办事处经初审、公示后再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被申请人进行认定和审核。因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某某社区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并未收到初步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也未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盐房管〔2019〕4 号)

二、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和收入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52号)

三、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280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348号)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六、《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意见》

一、明确并轨的主要内容及保障对象范围。从2014年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公(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建设管理、保障对象管理三个方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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