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关于申请人服役年限不能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认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核认定申请人1981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在部队服役年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关于申请人服役年限不能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认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核认定申请人1981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在部队服役年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1981年10月,申请人入伍,于2004年3月转业,转业后安置在盐城市某某局工作。2012年,申请人因受贿罪被开除公职,于2019年11月刑满释放并重新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条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虽然申请人因受贿罪被判刑并开除公职,被申请人依据《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该条款并未否认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性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除名职工工龄重新起算的规定不适用于退役军人的军龄视同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中关于除名职工工龄重新起算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并未被除名,而是因判刑被开除公职,且这些文件并未明确排除退役军人服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性质。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关于申请人服役年限不能视同为企业职工退休缴费年限的认定,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要求将其军队服役期间的22年5个月军龄认定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根据《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苏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其申请作出解释,并告知其因其系判处有期徒刑后开除公职人员,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因此,申请人作出的该《告知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请求将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22年5个月军龄认定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经核查,申请人于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1981年10月入伍,2004年3月转业,转业后安置在盐城市某某局。2012年7月,申请人因犯受贿罪被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3月,申请人被开除公职。因提前释放,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合计缴费53个月,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认定其1981年10至2004年3月期间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为企业职工退休视同缴费年限。首先,根据《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军队退伍转业军人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故,申请人无需要求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申请。其次,根据《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及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认为其虽开除公职,但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满足退休条件,这是申请人对法律的重大误解。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为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并告知其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户籍本复印件、《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证据3.《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证据3.《告知书》。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将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22年5个月军龄认定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内容为:“戴某某同志:你向我局提交《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已收悉,现就你提出的申请内容告知如下:经核查,戴某某,于1981年10月入伍,2004年3月转业,转业后安置在盐城市某某局。2012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截止),2013年3月开除公职。因提前释放,于2019年11月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合计缴费53个月,现要求认定于1981年10至2004年3月期间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为企业职工退休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军队退伍转业军人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故您的申请无需进行认定。但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和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之规定,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应从各地统筹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重新起算。因你系判处有期徒刑后开除公职人员,故您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请你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再向我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2年7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28000元。宣判后,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二终字第0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8日,盐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给予戴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1月,申请人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止2024年6月合计缴费53个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款规定,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24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后,并在60日内作出《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军队退伍转业军人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根据上述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服役年限认定为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请求将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22年5个月军龄认定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因申请人系判处有期徒刑后开除公职的人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为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并告知其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三、《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险〔1994〕8号)
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转移。
军队退伍转业军人在进入企业工作后,其军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十一、 企业职工被判刑后再审改判宣告无罪恢复工作,或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不当重新回收,并由收回单位补发工资的,由收回单位和本人以本单位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省规定的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
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五、《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确定退休待遇,以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依据。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1号文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根据上述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