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19号)

发布日期:2024-12-04 12:20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十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将所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答复系程序错误。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中引用住建局文件,并非法律,属于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违法,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程序合法。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份。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文延告〔2024〕第15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告知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因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1、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的法律依据”“2、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事实依据”“3、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咨询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其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出于便民考虑告知,某某华庭小区在2023年4月由沿河社区牵头、被申请人指导推进筹备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在筹备过程中,部分业主认为沿河社区无资格、无能力组织筹备该项工作,且对筹备程序等事项提出异议。为此,被申请人及沿河社区于2023年12月9日告知业主筹备工作暂时中止,并明确2024年3月初重新启动筹备工作。2023年12月29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明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所在街道组织,并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产生、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2024年4月8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本机关重新筹备业主大会相关工作必须按照以上两个通知的要求推进相应的程序,故要求业主按照示范文本的格式提交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其目的是保证筹备工作的合法、规范,避免产生纠纷,最后被申请人将《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4、文峰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依据”“5、文峰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其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申请人申请的“6、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事实依据”“7、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法律依据”的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其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出于便民考虑告知,被申请人严格依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执行。申请人申请的“8、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该决定的审核人员”的政府信息,经查找,该短信通知是由本机关物管中心人员瞿某某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殷某某,该短信通知是经街道分管领导、副主任吴某某审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的“9、所谓的报名方式必须至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出于便民考虑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参考该通知附件3.《关于推荐业主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的示范文本确定。申请人申请的“10、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事实依据”“11、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公告及短信内容提出异议,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其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申请人申请的“12、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的法律依据”“13、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根据何种文件、从那些指标、从那些考察项、测试项,对筹备组业主代表进行组织考察、测试、遴选”“14、思想动机正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15、能力水平达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出于便民考虑告知,被申请人依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三、申请人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同一信件寄出,被申请人在合并答复时并未遗漏,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住建局文件非法律,要求撤销答复,实际是对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相关事项有异议,不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予以理涉。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邮寄提交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邮寄查询记录;证据2.《文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告知书会签审批表(延期答复)》;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文延告〔2024〕第15号)及邮寄单;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及邮寄单、邮寄查询记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份;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十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分别为:“你街相关负责人(系街道办副主任),春节前曾两次在拆迁办与相关业主面对面沟通,包括物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陈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两次均承诺,某某华庭在3月初直接重新开展相关业委会推进工作,无需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两次谈话均有录音为证),现在却继续要求我们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现依法要求公开: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的法律依据。”“你街相关负责人(系街道办副主任),春节前曾两次在拆迁办与相关业主面对面沟通,包括物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陈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两次均承诺,某某华庭在3月初直接重新开展相关业委会推进工作,无需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两次谈话均有录音为证),现在却继续要求我们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现依法要求公开: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事实依据。”“你街相关负责人(系街道办副主任),春节前曾两次在拆迁办与相关业主面对面沟通,包括物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陈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两次均承诺,某某华庭在3月初直接重新开展相关业委会推进工作,无需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两次谈话均有录音为证),现在却继续要求我们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现依法要求公开: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现依法要求公开: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依据。”“现依法要求公开: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法律依据。”“你街工作人员通过发手机短信息,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现依法要求公开: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事实依据。”“你街工作人员通过发手机短信息,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现依法要求公开: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法律依据。”“你街工作人员通过发手机短信息,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现依法要求公开: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该决定的审核人员。”“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载明:‘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原件,于5月8日至15日到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荐表》’。现依法要求公开:所谓的报名方式必须至‘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的法律依据。”“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载明:‘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原件,于5月8日至15日到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荐表》’。现依法要求公开: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事实依据。”“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载明:‘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原件,于5月8日至15日到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推荐表》’。现依法要求公开: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法律依据。”“筹备组业主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提出街道办事处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现依法要求公开: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的法律依据。”“筹备组业主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提出街道办事处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现依法要求公开: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根据何种文件、从那些指标、从那些考察项、测试项,对筹备组业主代表进行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筹备组业主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需要思想动机正确。现依法要求公开:思想动机正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筹备组业主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街发布筹备组报名公告需要能力水平达标。现依法要求公开:能力水平达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获取方式均为邮寄。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文延告〔2024〕第15号),决定延期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内容为:“张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收到您提交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答复如下:您要求公开‘1、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的法律依据’‘2、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事实依据’‘3、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的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咨询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出于便民考虑告知,某某华庭小区在2023年4月由沿河社区牵头、本机关指导推进筹备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但在筹备过程中,部分业主认为沿河社区无资格、无能力组织筹备该项工作,且对筹备程序等事项提出异议,为此,2023年12月9日本机关及沿河社区告知业主筹备工作暂时中止,并明确2024年3月初重新启动筹备工作。2023年12月29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明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所在街道组织,并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产生、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2024年4月8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本机关重新筹备业主大会相关工作必须按照以上两个通知的要求推进相应的程序,故要求业主按照示范文本的格式提交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筹备工作的合法、规范,避免产生纠纷,现将《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复印件提供给您。您提出的‘4、文峰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依据’‘5、文峰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法律依据’的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您提出的‘6、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事实依据’‘7、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法律依据’的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出于便民考虑告知,本机关严格根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执行。您申请的‘8、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该决定的审核人员’的政府信息,经查找,该短信通知是由本机关物管中心人员瞿某某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殷某某,该短信通知是经街道分管领导、副主任吴某某审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告知。您提出的‘9、所谓的报名方式必须至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的法律依据’的事项,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出于便民考虑告知,本机关根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参考该通知附件3《关于推荐业主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的示范文本确定。您提出的‘10、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事实依据’‘11、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法律依据’的申请,实质是对公告及短信内容提出异议,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您提出的‘12、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的法律依据’‘13、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根据何种文件、从那些指标、从那些考察项、测试项,对筹备组业主代表进行组织考察、测试、测试、遴选’‘14、思想动机正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15、能力水平达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的申请,属于咨询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出于便民考虑告知,本机关依据《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文延告〔2024〕第15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的法律依据”“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事实依据”“街道副主任吴某某违反诚实信用,要求业主重新提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拖延某某华庭成立业主委员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咨询等活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其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并无不当。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指导、推进、筹备某某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的进程及所依据的文件,并将《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依据”“街道办负责人罗某某拒不对某某华庭业主正当诉求拒不答复的事实法律依据。”“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事实依据”“以报名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的报名表的法律依据”“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事实依据”“50名业主邮寄报名,违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的法律依据”的信息,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等活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严格按照《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执行,并无不当。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以报名表提交方式责难50名业主提交筹备组报名表,该决定的审核人员”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短信通知是由本机关物管中心人员瞿某某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殷某某,该短信通知是经街道分管领导、副主任吴某某审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最后,申请人申请公开“所谓的报名方式必须至‘某某中路XX号XX5室(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办公室)提交的法律依据”“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组织考察、测试、遴选的法律依据”“筹备组业主代表需要根据何种文件、从那些指标、从那些考察项、测试项,对筹备组业主代表进行组织考察、测试、遴选”“思想动机正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能力水平达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化依据、评定依据”的信息,其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指导、推进、筹备某某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细节的咨询,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并无不当。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系根据《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3《关于推荐业主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的示范文本、《关于印发<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盐城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工作指导文件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文依复〔2024〕01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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