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6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17:4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 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称本机关不掌握,虽然告知了可能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某某社区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称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答复内容明显违法。一、关于第1项信息申请人已向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于第2、3项信息,某某社区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开村民大会告知村民。某某社区应报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和相关土地补偿、补助等费用的总金额,被申请人才能结合2006年27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测算每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得的底数,后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才能按月发放给每位被征地农民。如不存在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和报、批准的文件,被申请人无法支付被征土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3项政府信息答复不存在,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内容违法。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中生活补助费标准,没有公开《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06〕27号)中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及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被申请人称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散落在全区所有征地保障村组的会计凭证之中,公开成本较高,明显不当。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某某社区2008年1月1日起8、9、10组三组分别确定后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保障标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没有申请公开全亭湖区被征地保障村组人员名单、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其次,如果被申请人所说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散落在被保障村组的会计凭证之中,也只散落在某某社区会计凭证之中。再次,因相关土地被征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测算、发放、管理工作是由被申请人负责的。被申请人应当持有和保存测算、发放被征地保障某某社区8、9、10组人员名单、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答复内容违法。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其下属单位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查阅相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现场无法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因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只可查阅本人信息,其他人员名单、支出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可通过电子数据下载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信息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无法获得。被申请人答复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答复内容违法。四、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不存在、不掌握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应当分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五、被申请人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部门,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法定测算、发放、管理资金的职责。被申请人应当持有被征土地社会相关保障资金总费用及某某社区8、9、10组保障人员名单、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称上述信息其不掌握、不存在,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HQYSQGK20240601764),要求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 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26号令)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被申请人主要职责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据初步判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据悉,申请人已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该项政府信息。根据《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第三条规定:“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被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试行办法》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经与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了解,2008年某某社区并无土地被征用情况,但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存在虽无征地批文但已事实使用的情况),故某某社区8、9、10组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的第六条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不存在,被申请人该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其中:(1)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标准,本机关予以公开。由于申请人没有明确要求公开初始发放标准,故被申请人根据《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06〕27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0-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征地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330元/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告知申请人某某社区8、9、10组目前的发放标准,并将《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将我区历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标准(执行2005年省政府26号令)告知申请人,详见下表(不含东亭湖街道额外增发的部分)。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因该信息散落在全区所有征地保障村组的会计凭证之中,公开成本较高,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简称城乡居保中心)申请查阅相关政府信息。2024年7月,申请人先后两次来被申请人城乡居保中心申请查阅相关政府信息,该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提供相关查找服务,但涉及个人隐私和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的相关信息不宜通过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敬请申请人予以谅解。(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涉及的“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2024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HQYSQGK20240601764),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 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答复时间未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 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内容为:“施某某:您好!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HQYSQGK20240601764),要求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 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省政府26号令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我局主要职责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故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据初步判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经调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的第六条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故,您申请公开的‘2、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3、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3、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其中:(1)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标准,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06〕27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0-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征地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330元/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予告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复印件提供给您(详见附件)。(2)您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由于散落在全区所有征地保障村组的会计凭证之中,公开成本较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来我局下属单位-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查阅相关政府信息。现予告知。(3)您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涉及的‘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与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人员名单审核、农用地资料核对、土地移交及征地矛盾协调等各项工作。”《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关于工作措施中第(六)项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06〕27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0-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征地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330元/月……”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折合金额(土地补偿、补助)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能掌握该项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审核的文件”“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参加保障被征土地人员确定后人员名单,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因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 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最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以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区分处理:对其中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并将《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对其中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因该项信息散落在全区所有征地保障村组的会计凭证之中,公开成本较高,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被申请人下属单位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并告知了查阅的地点、联系方式,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陈述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分析,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向申请人提供查阅服务,因该事项发生在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后,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益;对某某社区8、9、10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涉及的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的信息。因被申请人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并不具有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向有权人民政府申报的职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掌握,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与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人员名单审核、农用地资料核对、土地移交及征地矛盾协调等各项工作。

四、《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

(六)稳妥推进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衔接。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

五、《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

第二十一条 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06〕27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0-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

第二十二条 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征地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330元/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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